【翻译自用】逻辑学·导论·逻辑的普遍概念(7)

作者:学润班翻译小队
对逻辑体系的方法--辩证法的说明以及对庸俗分类法的批判 (作者注)
《逻辑学》所遵循的科学方法是内容推动自身前进的,而非与对象和内容相分离。至于本书划分出来的标题和章节,只是一些外在反思的汇编,但由于它们贯穿了整个阐释,因此能够知道各个环节的顺序并将其标注出来。其他的逻辑学则没有意识到,这样的划分方法同样有进行推导的必要。概念在自身之内具有否定性,并且引导概念自己推导自己,进而构成了真正的辩证因素,辩证法因此获得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地位。这样一来,辩证法在目的和立场上所遭到的误解也就得以澄清。 (作者注)
我怎么能不承认,我在这个逻辑的体系中所遵循的方法,或者毋宁说,就是这个体系在自身之内所遵循的方法,在细节方面需要更多的完善,也需要特别多的改进。但需要坚持的一点是,这是唯一正确的办法。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个方法绝不是一种与它的对象和内容相分离的东西,而是内容本身,是内容在其自身之内的辩证法,推动着内容前进。显而易见的是, 阐述只有按照这个方法的进程和它的单纯节奏来进行,才能够被认为是具有科学性的,因为这个节奏乃是事实本身的进程。
按照这个方法,我要提醒我的读者,这本书的划分和标题,这个作品中的章节和段落,还有与之联系起来的一些解释,都是为了一个初步的概观,严肃地说来,这些东西仅仅拥有一种历史性的价值。他们不属于科学的内容,不组成科学的躯体,毋宁说,他们仅仅是外在反思的汇编。由于这些汇编已经贯穿了一整个阐释,因此它们预先知道了各个环节的顺序并且将其标注出来,尽管这些环节尚未通过事情本身而逐一呈现出来。
预先的定义和划分,无非是一些外在的指引,这样的做法没有使它超越它原先的处境,这与其他的科学相似。甚至在逻辑学之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说,我们被告知,“逻辑学有两个主要部分,一个部分是要素论,另一部分是方法论”。在“要素论”下面,紧接着就能列出一些标题,比如“思维的法则”,紧跟着就是第一章,“论概念”,第一节,“论概念的清晰性”,等等。这些定义和划分,未曾经过推论和演绎,就建构起诸如此类科学的体系性框架,构成了全部联系。这样的一门逻辑会认为自己的职责在于,指出概念和真理必须是从原则中推导出来的。然而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他们称作方法的东西,同样具有进行推导的必要。把一些看上去相似的东西汇成一组,把这一组组的东西按顺序排列起来,把单纯的东西放在前面,后继的则是复合的,这类外部考虑还有很多。至于那些内部的、必要的联系,顶多用标题给罗列一番,到了该过渡的时候,他们只会说,“现在我们在第二章”,“现在我们来讲判断”等等。
即使是那些出现在这个体系内的标题和划分,本身说来也仅仅具有“内容简介”的意义。但除此之外,关于事情本身的探讨必须包含着联系的必然性、各个差别的内在产生过程,因为这个探讨属于概念自身固有规定的持续进展。
如前所述,那个使得概念自己引导自己前进的东西,是概念在自身内具有的否定性东西;这个东西构成了真正的辩证因素。这样一来,辩证法就获得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地位:过去人们把辩证法看作是逻辑的一个特殊部分,这就完全误解了它的目的和立场。——柏拉图的辩证法同样也不例外,它在《巴门尼德篇》里面(在别的地方甚至更为露骨),有时候只希望让一个片面的主张自己消解自己,自己反驳自己,有时候则是干脆把“无”当作结果。通常情况下,人们把辩证法看作是一个外在的、否定的、与事情本身无关的行为,这个行为以一种单纯的虚妄或主观的欲望为依据,企图动摇乃至消灭坚实的真相,或至少是把辩证法处理的对象归结为一种虚妄的东西
辩证法从庸俗进步到科学的必经之路以及科学的辩证法的思考方式(作者注)
康德已然把辩证法推进到了更高层次,把辩证法呈现为一种理性的必然展现,并把“假象的客观性和矛盾的必然性属于思维规定的必然本性”这个普遍观念确立下来。根据这个观念,规定的内在否定性就是他们自我前进的灵魂,是一切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的本原。而那种执拗于辩证法的抽象否定,认为“理性无法认识自在之物”的观点,则是古怪的。只有按这个方式去理解辩证法,才能在统一中把握对立,思辨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构成。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牢牢抓住概念的规定性,摆脱具体的感性表象和推理,进行抽象思考和思辨活动。(作者注)
康德已然把逻辑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这是他最伟大的功绩之一,因为他把辩证法呈现为一种理性的必然展现,也就把庸常思维所理解的那种随意性假象,从辩证法中驱逐出去。因为辩证法曾经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诡辩的艺术,仅仅是在生产欺骗,人们也就把它径直理解成是在玩一场骗局,它的全部本事就是把它的诡诈给隐藏起来,它的每一个结论都来路不正,都是些主观假象。的确,康德对纯粹理性中二律背反的辩证阐述,在经过当前这部著作更细致的考察之后,就变得不值一提了。但是那种普遍观念,已然被康德给确立并证实了,那就是说,假象的客观性和矛盾的必然性属于思维规定的自然本性。当然,他是在把诸多规定通过理性施加到自在之物上的时候,才得到了上述反思。然而,此类规定的本性恰恰在于,他们位于理性之内,他们正是自在之物的根据。这个结论,从它的肯定方面来把握,无非是在说,规定的内在否定性就是他们自我前进的灵魂,是一切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的本原。倘若一个人始终执拗于辩证法的这种抽象的否定方面,那么一定会得出一个众所周知的结论,“理性没有能力认识到无限者”,这是一个古怪的结论,因为它就是在说,虽然无限者是合乎理性的,但是理性没有能力认识这个合乎理性的东西。
只有按现在这个方式去理解辩证法,才能在统一中把握对立,在积极中把握消极,才构成了思辨。这就是辩证法最重要的方面,但是对于尚未经过实践、尚未实现自由的精神来说,这却是最困难的。思维能力如果还是这种情况,如果始终不能获得自由,不能摆脱具体的感性表象活动和推理活动,就必然需要先对抽象思维能力进行训练,牢牢抓住概念的规定性,并且学会经由概念而获取知识。出于这个目的,逻辑学在进行阐释时,必须按照上面提到的那种办法进行划分,而对于更细节内容的探讨,必须围绕着给定的个别概念的定义来进行,不要把这些概念卷入到辩证法里面去。就其外在形态看来,它确实看上去与这门科学通常所采用的表现方式相同,但是在内容方面却是不同的,它哪怕是没有在进行思辨,也始终是在训练抽象的思考,而这个目的是那种时兴的、掺杂了心理学和人类学的逻辑学所不具有的。 它给予思想的东西,将会是一副有序整体的画面,尽管整座大厦的灵魂,那个栖身于辩证法之中的方法,不会亲自在里面现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