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生了孩子却被抛弃,事实婚姻就该落得如此下场吗?你必须懂领证的重要性

最近有一位女士跟我咨询,说她老公出轨了,并且为了小三打算跟她离婚。
他们十几年事实婚姻,办了婚礼,生了两个孩子,她苦苦哀求都无法挽回男方的心。什么为人夫、为人父,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责任在荷尔蒙上头的那一刻全都失效。
我明白她巨大的付出感、委屈和不甘,但“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的力度确实比国家盖了红章的婚姻关系弱很多,这篇文章我就来一次性讲清领证的重要性。
一、事实婚姻的法律概念已不存在
我国法律从1994年2月1日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了,而从1994年2月1日至今(2023年)已经快30年了。
这位当事人说他们有十几年的事实婚姻,推算应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办婚礼开始同居的,所以已经不是现行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了,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二、财产和忠诚在事实婚姻中无法保障
就忠诚方面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婚姻关系要求双方对彼此有忠诚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普通的出轨(例如一夜情,约炮等)属于过错,法官在判决离婚时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如果出轨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别看办了婚礼,生了孩子,但从法律上来说,因为没有那一张结婚证,所以互相就没有婚姻的忠诚义务,毕竟从法律上来说大家都还是未婚的单身状态,可以自由选择交往对象。

就财产方面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一定算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一般会严格按照出资贡献来计算,谁出钱财产就是谁的,双方都有出钱,就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并不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即使一方不出钱,基于婚姻关系也能跟另一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这段关系如果要结束,也不需要去民政局或者法院离婚,而只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同居期间的财产签一个协议,然后就像谈恋爱分手一样,大家分开了就行。
三、从刑法角度看结婚领证的重要性
在谈恋爱的时候,男人经常被自己女朋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你妈和我同时掉水里,你先救谁?”这可难住了不少人。
而法律告诉你,答案应该是先救妈妈。
因为妈妈是直系亲属,儿子对于妈妈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妈妈面临生命危险时,儿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而对于女朋友,男朋友则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
也就是说,必须先救妈妈,否则就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但是不救女朋友则不构成犯罪。
各位女朋友,体会到结婚领证的重要性了吗?

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是自己妈妈和老婆同时掉进水里,男人应该先救谁?
答案是救谁都可以。
因为男子对老婆和妈妈都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无论他选择救谁,对于没有被救的那一方,都不成立犯罪。
各位男性朋友,体会到结婚领证的重要性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