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连环杀人案犯罪分析二
(2.5.1)---97.3.28(高承勇携带尖刀和绳子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栋×号被害人李某1(女,殁年21岁)家中,持刀向李某1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其捆绑。李某1见状呼救,高承勇用绳子勒其颈部,并将床上的笤帚塞入其口中,致李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高承勇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对李某1尸体实施了奸淫。)
第三案最反常的一案:
时隔两年五个月零一天,高于白银市九百多公里以外的包头市犯下了第三起本人看来最反常的一案。
疑点一:高违反了常规,圆周假设理论(犯罪圆周,就是一系列杀人案件中地理位置最远的两起案件连接的直线距离为直径,直线中点为圆心,一次形成的圆圈。原本指犯罪地与犯罪人居住地的范围关系,后也指出犯罪人犯罪可能点。本案中高常年于白银市人民路打工,推他的作案范围,画出犯罪圆周)

也就是说高九起案件都在犯罪圆周中,唯独第三案件离开了熟悉地。
疑点二:高于96年前往包头市打工,并于次年犯下第三案,相较于白银市人民路附近,高在包头的熟悉程度只将将达到一年。而在这种情况下完成了犯罪模式的转变与犯罪手法的进化。(从入室盗窃直接转变为入室抢劫,犯罪自信增强过于迅速,出现了【笤帚塞入其口中,致李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这区别于其他十起案件的犯罪手法,第一次实施了性行为)也就说高在陌生地增强了犯罪自信,完成犯罪模式转变与犯罪手法进化。
疑点三:高没有实施捅刺行为,而这是他的犯罪习惯,同样没有实施捅刺行为只存在于“98.7.30”案,而那一案存在变数(受害人年仅7岁。)
证明一:如果假设为相似作案,但高当时确实居住于包头市,过于巧合。
证明二:高的经济在作案期间一直不好,并且独自一人前往包头市,性需求得不到满足,故有可能实施性行为犯罪。
以上为本人所能想到的,如果有朋友能有不同解答,感谢您能与我交流。
(最后还有一个推理:高在包头,恰有命案,无头案套有罪人,只是猜想,阿弥陀佛。)
唯一有疑点(本人想不明白)的案件,单独列出分析与分享。
想了好几天,死活想不明白,淦,就很气,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