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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29-32

2022-07-20 14:34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共同犯罪

029 共同犯罪的概念

一、整体责任

1、 共同犯罪: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虽然行为人只参与共同犯罪一部分,但却要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甲乙偷盗1万,甲获得100,以偷1万论处)

3、 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共同犯罪严厉的惩罚态势:很多时候人都有从众心理,一个人不敢去干的事情,多个人互相鼓气就敢于铤而走险。

 

二、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

1、 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2、 犯罪共同说: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可成立共同犯罪,同一构成要件行为必须在罪名上完全相同。(一个人想杀人,一个人想伤害,两人一起犯罪,也不叫共同犯罪)

3、 行为共同说:只要有共同的行为,一律理解为共同犯罪。

4、 犯罪缺点:张三以伤害之意,李四以杀人之意,共同殴打王五,致王五死亡,王五身上只有一处致命伤。如果判断不出谁造成了王五的致命伤,根据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的原理,那就只能推定两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两人对死亡结果都无法承担既遂的责任。

5、 行为缺点:甲、乙二人上山打猎,甲从望远镜中发现其共同之仇人丙正在草丛中休息,于是告诉乙抓住机会开枪。乙误以为草丛中之物体为猎物,于是开枪射击,导致丙死亡。(乙非故意,无法判为共同犯罪)

6、 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在犯罪构成中有重合部分,就可以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

 

030 正犯与共犯

一、正犯

1、 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即实行犯和非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2、 共犯与正犯的区分标准:多数见解认为,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区分共犯与正犯,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3、 一般认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为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共犯。

4、 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

5、 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把他人作为工具,而行为人和他人却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犯 帮助犯

1、 共犯: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唆或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行为的人。

2、 共犯从属性说:只有当实行犯进入到实行领域,对于共犯才可以处罚。

3、 帮助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正犯实施帮助。通俗来讲,帮助犯是对共同犯罪的强化,强化犯意就是帮助的本质。

4、 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只是单纯知情,仅事后提供帮助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三、教唆犯

1、 教唆犯(造意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 如果说帮助犯的本质是强化犯意,那么教唆犯的本质就是创造犯意。

3、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1.教唆的对象一定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在客观上要有教唆的行为,教唆行为在客观上创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图 3. 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4、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

5、 教唆独立说:侧重行为本身的恶性,只要教唆就构成犯罪,教唆成功属于教唆既遂,教唆失败一律构成教唆未遂,认为教唆犯不需要遵循共犯从属说

6、 教唆从属说:侧重结果和逻辑,认为既然帮助犯采取共犯从属说,那么教唆犯也要采取共犯从属说,只有当存在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031 共同犯罪的中止

一、帮助犯的脱离

1、 只有当行为人“消灭”或“切断”自己对共犯犯罪的作用或影响,才可能从共同犯罪关系中解套。否则,单独的脱离仍然不能成立中止,如若他人成立既遂,脱离人仍应成立既遂。

2、 在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消除了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和心理性影响,这也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不再受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原理的约束。

3、 如果主观上无脱离之意,但客观上产生脱离效果,可成立犯罪未遂。

 

032 中立的帮助行为

一、帮助行为

1、 刑法上的帮助并不包括日常生活的中立帮助行为。

2、 如果一种行为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即便对犯罪行为会起到客观促进效果,但只要这种行为属于社会中的通常行为,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本精神是法律要为软弱的人性提供庇护,体恤民众的常情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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