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中补偿款的计算

2023-02-20 21:22 作者:上海滩的小法师  | 我要投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该司法解释中并未详细规定补偿款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定情形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主要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11月17日)中明确,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注: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首付款+已付房贷本息和+剩余房贷本息和)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吴晓芳在《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出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2016年出版)中认为,补偿数额=房屋现值÷(房屋购买价+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

        上述两种计算方式的区别在于是否将房贷中尚未偿还的利息计入分母中,但都将房贷利息纳入公式。本人认为:对房屋的现值进行分割时不能将房贷利息考虑进去,只应包含本金

        利息是货币的使用价值,房贷利息是购房时银行所确定的购房人使用购房贷款本金的价值,而不是房屋的价值。在计算分割房屋现值时,若将房贷利息考虑进去,赋予房屋首付款、已还房贷本息和、剩余房贷本息和三者的每单位货币相同的权重是不合理的。

        不妨假设购房时房屋价款100万元,首付30万元,房贷本金70万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期限三十年,利率4.9%,房贷利息64万元,十五年后已还房贷本金32万元,已还房贷利息35万元(已还房贷本息和67万元),剩余房贷本金38万元,剩余房贷利息29万元(剩余房贷本息和67万元)。首付款30万元、已还房贷本息和67万元、剩余房贷本息和67万元三者并非同一时间点的货币价值,若赋予相同权重,则是认为十五年前的30万元与过去十五年间等额还款的67万元与之后十五年等额还款的67万元的每单位货币的购买力相同,即货币的时间价值为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故在计算分割房屋现值时,不应考虑房贷的利息。本人认为补偿数额的计算公式应为:补偿数额=房屋现值×(夫妻共同还贷本金+其他共同花费)÷(房屋购买价+其他费用)×50%。(其中其他费用、其他共同花费不含房贷利息,主要可能包括税费、装修费等,均需折算、换算为购房时的金额)

        另,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中所述“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理解为该不动产中属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现值,该现值就包含了还贷支付款项和增值部分。


免责声明:

        本文中的观点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本文作者尽力确保、但无法声称或保证本文的信息是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的;本文作者明确不承担因依赖本文任何内容、以任何形式使用本文内容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未经本文作者书面同意,本文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中补偿款的计算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