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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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权纠纷案件的基本特征:
1.侵权行为具有复合性:
人身权是人格权的和基础,而人格权又是以身份权为基础的。在司法实践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一般表现为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名誉等权利;侵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等权利。
2.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把身体作为自己的人格象征或标志来加以维护和保护,因此对身体的保护往往成为人们进行自我保护的重点之一;另外一方面由于社会交往的频繁和深入发展以及人们对自身隐私权的关注等原因使得个人对自己的隐私的保护更加严格并趋向于私密化;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也使得各种新型犯罪手段不断涌现出来且日趋多样化。这些因素都使侵犯人身权的案件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
3.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
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即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或者误工减少的收入"。
可见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失的赔偿数额有着直接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抚育费的数目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由此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