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周记-17-婚姻家事案件操作实务分享-贾明军


● 律师接待离婚咨询
● 电话咨询
● 面谈
● 准备工作
● 询问
● 先倾听客户陈述,之后再根据客户的讲述进行分析和提问
● 来访者相识、恋爱的时间,缔结婚姻关系的时间、地点
● 生育子女情况,子女抚养情况,目前双方照看孩子的具体运作方式
● 双方婚后感情变化过程以及具体事例,目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
● 双方的财产情况
● 双方对于离婚是否正式谈及,若谈及,双方的意见是什么
● 客户希望律师能够解决的问题和希望获得的律师帮助
● 律师面谈咨询的回复
● 理论
● 实践
● 当事人所要经历的阶段
● 诉前准备阶段
● 诉前协商阶段
● 诉讼阶段
● 费用的收取
● 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
● 律师应慎重接案的类型
● 左右摇摆型
● 不切实际型
● 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 关于签订合同的主体
● 关于代理授权类型
● 关于签收法律文书
● 关于案情陈述
● 关于代理期限和范围
● 承办律师建立委托关系的流程
● 告知当事人事项
● 制作谈话笔录
● 或咨询记录
● 注意查询利益冲突
● 律师收费
● 律师与委托人如何终止合同
● 若经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合同终止,则一般需要以下法律文件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解除委托关系告知/申请书》
● 进入诉讼阶段
● 当事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
● 律师与客户的卷宗材料交接清单
● 离婚案件当事人投诉主要原因及预防
● 当事人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分析
● 律师工作不够尽职,或出现重大失误,引起当事人不满
● 律师工作肃然没有重大漏洞或过失,但由于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处理事务方式等不合适,而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不满
● 律师工作尽职,也未出现错误,但办案结果引起当事人不满的
● 避免投诉应注意的问题
● 签订律师代理合同之前,律师应多思考分析
● 在日常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
● 依法合理、合规收费
● 离婚协议及效力
● 离婚协议的效力-原则:成立不生效
● 已签订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的效力
● 已签订离婚协议中非财产部分的效力
● 律师代书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 律师可视具体情况对离婚协议的范本进行补充
● 离婚协议中的表述应避免争议
● 离婚协议应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 注意离婚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 如:取消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有争议
●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 此种约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 协议离婚后常见的纠纷与防范
● 协议内容表述引起的纠纷
● 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 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 对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等问题在协议中却没有具体体现,如此约定漏洞较大
● 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
● 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类似表述
● 房产引起的纠纷
● 涉及有贷款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律师可向具体贷款银行了解落实离婚协议需要的条件和所需材料,防止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被贷款银行执行的尴尬
● 银行存款引起的纠纷
● 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的一方承担少分甚至不分的后果
● 股票引起的纠纷
● 公司股权引起的纠纷
● 前后多份离婚协议书效力认定引起的纠纷
● 遗漏财产的分割纠纷
● 公证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 关于离婚协议中部分条款的特别约定效力
● 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户口迁移违约处理条款的效力认定
● 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赵公安管理部门解决
● 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户口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
● 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把握
● 判决离婚的规定及应用
● 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 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详细规定了14种情形
● 律师对于法定判离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 重婚与同居
●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1部分第15条)
●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
● 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5项给予了法院在审理时,可酌情结合案情,自由裁量的空间
● 如何把握“过错”对案件的影响
● 法定“过错”及赔偿责任
● 《婚姻法》的规定
● 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
● 《司法解释》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把“照顾无过错方”列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 认定“过错”的证据
● 接报警记录、验伤单、伤残鉴定书
● 因吸毒、赌博、违法行为而被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措施等
● 直接证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 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认定
● 法律依据
● 《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 构成损害赔偿的情形
● 重婚
● 同居
● 家庭暴力
● 虐待 、遗弃
● 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
● 损害赔偿的认定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
● 《婚姻法》第46条》
●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向自己的配偶提出,以离婚为前提
● 损害赔偿的司法应用
● 法院严格适用法定条款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 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 请求方无过错
● 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 损害赔偿条件成立及赔付
●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薛国璋诉邵秀丽离婚及邵秀丽反诉薛国璋损害赔偿案中,法院也适用了无过错方得到赔偿的法律规定,责令反诉被告薛向反诉原告邵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款2万元
● 实践中的损害赔偿不限于《婚姻法》第46条,审判实践中还有因子女非亲生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 无过错方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处理
● 《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对象为配偶
● 很少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 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证据基础
● 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赔偿认定
● 对离婚诉讼证据的把握
● 离婚诉讼中的证据
● 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
● 律师事务所开具调查信函或证明,由律师自行调查
● 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调查
● 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 家庭暴力的取证与固证
● “偷拍偷录”证据效力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分居证据认定的条件
●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的利用
● 为了调取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取得的证据当然不具备合法性
● 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却又对第三人的人身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
● 在自己家安防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第三人家中,则不具备合法性
● 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而在公共场合获取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 律师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
● 律师收集抚养权归属证据的要点
● 审判实践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意见
● 2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 一般归母亲抚养
● 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 8周岁以上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 听孩子的意见
● 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 子女抚养费纠纷归纳
● 抚养费的内容、数额及变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结合本地生活水平
●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 减少、中止给付抚养费的条件
● 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 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 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处理
● 大学在读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 探望权纠纷归纳
● 法律依据
● 探望权的司法实践
● 离婚案件中,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1至2填的探视时间
● 抚养关系的变更与探望权的变更
● 子女拒绝“被探望”的处理
●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 子女姓氏的变更
● 亲戚鉴定与亲戚关系推定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1款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人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权利义务的认定
● 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 ,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置疑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 律师对房产争议的处理
●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 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 房屋权属证书上有第三人的名字,是指房屋权属证书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父亲或者其他人的名字
●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追加第三人,通常的做法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 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析产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 若房产争上系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 产权房争议的处理
● 常见的分割情形和处理方法
● 尚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 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产证的房屋
●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证,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根据物权法原理,应属一方所有
●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房屋
● 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 分步计算
● 计算不动产升值率
● 不动产升值率 = 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
● 不动产成本 = 购买时不动产价格 + 共同已还利息 + 其他费用
● 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
● 计算非产权登记乙方所得补偿 = 共同还贷部分 × 不动产升值率 /2
● 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这一情形,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
● 父母参与购房出资的处理
●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处理
● 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
● 如果该房产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父母请求子女返还买房的出资时
● 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 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
● 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夫妻出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孕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 赠与房产的处理
● 婚内赠与
● 婚内配偶一方将婚前存款婚后购房的性质认定
●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的处理
● 《婚姻法》第39条 :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判决,不能完全对半分割
● 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 = 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 + 已还利息) × 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 一方婚前购房、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 婚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 其他类型房产争议的处理
● 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 公房使用权的补偿
● “军产房”的处理
● 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条件
● 律师对股权争议的处理
● 股东身份的认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
● 查询工商档案
● 网络查询
● 境内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
● 法院认定“隐名股东”的司法实践
● “隐名股东”不是法律明确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实际出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规定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
● 法院认定“显名股东”的司法实践
● 法院认定“冒名股东”的司法实践
●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 共同股权的类型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 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
● 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写命师全部赠予给对方,对方所获股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赠与合同中特别明确约定排除该股权属某一方所有
● 夫妻一方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共有
● 个人股权
● 赠与或遗嘱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所有的股权
● 这个只是在法律上是有特定含义的,是特别约定给一方,而不是笼统地给某人
● 夫妻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股权
●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 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 基本原则
● 补偿因素
● 《婚姻法》第40条
● 经济帮助因素
● 《婚姻法》第42条
● 离婚损害赔偿因素
● 《婚姻法》第46条
● 主观过错因素
● 《婚姻法》第47条
● 不涉及其他股东的股权分割
● 在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中,夫妻两人或一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 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权
● 一方起诉要求给付相当于特定比例股权价值的价款
● 公司股权涉及第三人时的分割
● 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且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 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 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未就股权转让价款达成一致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 注意:实务中,公司也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其他股权分割流程
● 其他股东过半数如何举证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 股东会决议(书面)
● 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双方未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配偶
● 双方同意,可竞价确定股权价值,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 双方不同意竞价,可对股权价值鉴定
● 通过竞价或鉴定计算出股权价值后,如股东配偶主张获得股权则参照《公司法》第71条处理规定处理
● 评估机构无法对涉案股权进行司法鉴定的处理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 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 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 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 的不同意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 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 股份公司股权的分割
● 法律规定
● 上市公司股份分割的常见问题
● 限售期内的股票能否分割的问题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第5.1.5条、第5.1.6 条对股票限售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上交所与之要求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12)》中的第5.1.5、 5.1.6条对锁定期作了些微调。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夫妻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 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自由转让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 不同股份分割方式的比较
● 除了二级市场自由交易外,还有如下交易方式可供选择
● 大宗交易
● 非交易过户
●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
● 信息查询
● 中国法院在分割当事人境外公司股权时的难点
● 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 涉外案件中准据法的适用问题
● 涉外股权信息的公证及举证适用问题
● 外国离婚判决的认可
● 擅自转让股权的处理
● 法院认定股权转让无效的要件分析
● 配偶一方单方持股、单方转让股权效力的认定
● 配偶双方持股、但一方将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 担保及夫妻债务承担
● 配偶一方对外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 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 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之 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 →适用于个案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 民一他字第9号)指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 陈某、李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配偶一方个人名义对外债务的承担
● 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认定
● 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处理
● 分居现象作为夫妻生活中现实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我国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但《婚姻法》仅在第三十二条将因感情破裂导致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对于分居期间的夫妻 财产归属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未作规定。
●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侵权债务的承担
●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贝I]上应当认定为浸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浸权行为与其家 庭利益有关的除外。
● 参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 附理 解与说明》
● 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 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四)》一文中即持该观点。
● 离婚协议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 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虽然仅有三个条文的内容,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利于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财产证据收集与处理
● 律师手机财产证据概述
● 共同财产的范围
● 共同财产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区别
● 关于共同财产是否必须均等分割的问题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法定化、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相关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应在尊重夫妻一方家事劳动贡献 基础上,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 而不再机械适用均等分割原则
● 律师如何开展股票交易信息调查
● 股市总值与资金余额
● 律师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 律师如何开展工资收入信息调查
● 律师如何开展公司企业财产份额调查
● 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 律师的诉前调解工作
● 诉前调解的必要性
● 诉前调解的步骤和方式
● 律师的诉前准备工作
● 律师在诉前对当事人诉讼的指导
● 对有过错当事人的指导
● 律师如何建议委托人得到父母的支持
● 律师怎样指导当事人预防和面对家庭暴力
● 律师如何指导另一方可能做出的极端行为
● 极端行为的表现形式
● “鱼死网破”型
● 即扬言,如果另一方坚持离婚,就要杀了他全家,或残害孩子,或者检举 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违法行为,“让谁都不好过”等等。
● “自我摧残”型
● 即扬言或用实际行动来漠视自己的身体,如自杀、割腕、自残、绝食等方 式给对方压力,迫使对方不离婚,或者达到财产分割目的的方式。
● “骚扰闹事”型
● 这类当事人的主观思想是,你要离婚,你不答应我的条件,我就不让你好过。比如,发短信给提出离婚一方的朋友、同事揭短或恶意诽谤、到提出离婚一方的办公室闹 事等。
● 律师对当事人心理对抗的指导
● 律师对当事人离婚心态的调解
● 律师如何把握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对抗
● 立案
● 离婚案件管辖 权的规定
● 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 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 离婚案件中特别情形下的管辖权规定
●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 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 律师如何撰写离婚案件的起诉状
● 立案的基本程序
● 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
● 律师对举证及期限的把握
● 律师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 房屋的财产保全
● 股票账号的财产保全
● 银行存款的保全及手续
● 汽车财产保全及手续
● 律师如何提交答辩状
● 法律对于提交答辩状的要求
● 注意提出答辩状的时间
● 开庭及判决
● 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 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程序
● 相互质证的策略和技巧
● 常见“造假”证据的应对策略
● 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 庭审笔录
● 律师应充分重视庭审笔录签字重要性
● 律师签阅庭审笔录时应注意的问题
● 开庭后的工作
● 继续调解的工作
● 律师和法院沟通的工作
● 律师如何应对法院的法律文书
● 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
● 涉外婚姻的管辖
● 我国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 我国的特殊原则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14、15、16、17条
● 附:异地出差办案注意问题
● 尽量不带贵重物品
● 尽量上法庭不直接显示所带车辆,做好隐蔽工作
● 证据原件尽量由当事人保管
● 住宿巧用主办律师的身份证件
● 尽量少外出、避免公共、娱乐、休闲场所(特别是洗脚城)
● 外出就餐随身携带卷宗,或直接寄存前台
● 重要案件、有重要证据(重要原件证据)入住安全措施高的宾馆
● 尽量2人以上外出办案,1人外出上海之外地区办案,需提前向本所主任汇报,争取安排人员同往
● 尽量不在开庭所在区域住宿
● 与法官理论周旋用脑子,切忌过于激烈或直接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