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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小逻辑》笔记(10)存在论-质-自为存在

2023-02-27 09:51 作者:瑞瓦肖的风  | 我要投稿

梁志学译本

存在论,A.质,c.自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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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为存在作为自相联系,是直接性,作为否定性东西的自相联系,是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一;一是在自身无差别的东西,因而也是从自身排斥他物的东西。

 

自为存在是业已完成的质,并且作为这样的质,把存在和特定存在作为自己的理想环节,包含到自身之内。作为存在,自为存在是简单的自相联系,作为特定存在,自为存在得到了规定;不过,这种规定性以后就不再是某物在其与他物的差别中的有限规定性,而是无限的、把差别作为扬弃了的东西包含到自身的规定性。

 

自我是自为存在的例证。我们是特定存在着的,最初与其他特定存在着的东西不同,同时又与其他特定存在着的东西有关。但进一步,特定存在的这个广度仿佛被缩小为自为存在的简单形式。当我们说自我时,这表示一种无限的、同时又是否定的自相联系。人之所不同于自然界,是由于人知道自己是自我,这同时说明,自然的事物不能达到自由的自为存在,而是局限于特定存在,始终仅仅是为他存在。

 

现在可以把自为存在视为理想性,而特定存在在以前则被视为实在性。实在性与理想性常被看作一对具有独立性、对峙着的规定。不过,理想性并不是某种实在性之外的东西,相反地,理想性的概念就表示自身是实在性的真理,这就是说,实在性作为得到发挥的潜在实在性,表明自身是理想性。因此,切不可以为,只要同意实在性还不是一切的一切,而是必须承认实在性以外也还有理想性,这就对理想性表示了必要的尊敬。实际上,这样一种在实在性之旁的、甚至超出实在性的理想性仅仅是一个空洞名称。只有理想性是某物的理想性,这理想性才具有内容;而这个某物并不单纯是没有得到规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规定为实在性的特定存在。

 

有人这样理解自然与精神的差别,即自然归结为实在性,精神归结为理想性。但自然恰恰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已经完成的独立东西,相反地,自然只有在精神中才达到自己的目标与真理;同样,精神也并不单纯是自然的一个抽象的彼岸东西,相反地,只有精神把自然作为扬弃了的东西包含到自身,精神才是真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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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否定性东西的自相联系是否定的联系,因而是一与其自身的区分,是一的排斥,即许多一的设定。根据自为存在着的东西的直接性,这些多是存在着的东西,就此而言,各个存在着的一的排斥就变成这些多作为现存东西的相互排斥,换句话说,变成彼此的排除。

 

关于多从何而来的问题。在表象中没有答案,因为表象把多视为直接现存的,而一也仅仅被算作是多中的一。与此相反,就概念而言,一构成多的前提,而且在关于一的思想里就包含着把一本身设定为多的意思。因为自为存在着的一本身像特定存在那样是一种联系;不过,这个一现在并不是作为某物而与他物联系起来,而是作为某物与他物的统一,构成自相联系,这种联系是否定性的联系。这样一来,一就证明自身是全然与自己不相容的东西,是从自身排斥自己的东西,而一把自身设定成的东西就是多。我们可以用排斥,来表示自为存在的过程的这个方面。不能这样理解排斥过程,好像一是排斥者,而多是被排斥者;倒不如说,一恰恰仅仅是从自身排斥自己,把自己设定为多;但各个多中的每一个本身都是一,由于每个多都有作为一的情况,所以这种全面的排斥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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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但是,各个多都是一个与另一个多相同的多,每个多都是一,或者甚至是各个多组成的一;因此,各个多是同一个东西。或者就排斥本身来看,排斥作为许多的一彼此的否定态度,也同样在本质上是许多的一的相互联系;因为一在其排斥中联系到的那些东西都是一,所以一就是在这些东西中自己与自己相联系。因此,排斥也同样在本质上是吸引;进行排斥的一或自为存在是自己扬弃着自己的。这样,在一中达到其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的那种质的规定性,就转变成了作为得到扬弃的东西的规定性,即转变成了作为量的存在。

 

关于原子论,略。

 

量无非是被扬弃了的质。质的辩证法:我们最初得到的是存在,而变易是作为存在的真理得出的;变易构成向特定存在的过渡,我们认识到变化是特定存在的真理。但变化却在其结果中表现为与他物没有联系的和不过渡到他物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后来终于在它的过程的两个方面(排斥和吸引),证明自身是它自己在自己的各个环节所构成的总体中的扬弃,因而也就是质的扬弃。但这时,这种被扬弃了的质既不是抽象的无,也不是抽象的、没有任何规定的存在,相反地,仅仅是对规定性漠不相关的存在,并且正是存在的这种形态作为量也出现在表象里。因此,质是与事物的存在同一的规定性,而量会立刻提供关于漠不相关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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