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300-2020 英文版/外文版 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
GB/T 26300-2020 英文版(bzyfw.com) Nickel cobalt manganese composite hydroxide GB/T 26300-2020 英文版/外文版 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 GBT 26300-2020 英文版/外文版 GB 26300-2020 英文版/外文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 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4 技术要求 4.1 化学成分 4.1.1 镍、钴、锰含量 镍、钴、锰含量同时采用镍钴锰合量和镍钴锰物质的量分数两种方式来计。镍钴锰合量是镍钴锰三 种元素质量分数之和,镍钴锰合量应满足60.00% ~64.00%。镍钴锰物质的量分数,根据需方对产品 镍钴锰比例的具体要求,物质的量分数值公差不大于±1.00。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示例: 4.1.2 杂质含量 产品的杂质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2 物理性能 4.2.1 产品的松装密度应不小于0.50g/cm3。 4.2.2 产品的振实密度应不小于1.10g/cm3。 4.2.3 产品的激光粒度(D50):2.00μm ~21.00μm;粒度分布由供需双方协商。 4.2.4 产品的比表面积:2.00m2/g~30.00m2/g。 4.2.5 产品的微观形貌:球形或类球形。 4.3 磁性异物产品的磁性异物含量应不大于0.0000100%。 4.4 水分含量产品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1.0%。 4.5 外观质量 4.5.1 产品应干燥清洁,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5.2 产品外观为黑色、灰黑色、棕色或黄色粉末,同一批产品色泽应保持一致。 4.6 其他需方如果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4.7 安全防护 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属于粉末产品,刺激呼吸道黏膜,进行接触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作业时,应注意防护。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5.1.1 镍钴锰物质的量分数首先按照YS/T 928.3的规定测出镍钴锰的质量分数,然后计算得出镍钴 锰物质的量分数,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2 镍钴锰合量、铅、硫酸根的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 5.1.3 铁、钙、镁、铜、锌、铝、钠含量的测定按照YS/T 928.4的规定进行。 5.2 物理性能 5.2.1 松装密度测定按照GB/T 1479.1的规定进行。 5.2.2 振实密度测定按照GB/T 5162的规定进行。 5.2.3 激光粒度(D50)的测定按照GB/T 19077的规定进行。 5.2.4 比表面积按照GB/T 19587的规定进行。 5.2.5 产品颗粒微观形貌观测按照JY/T 010的规定进行。 5.3 磁性异物产品磁性异物含量的测定按GB/T 24533-2019中附录K的规定进行。 5.4 水分含量产品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 5.5 外观质量产品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15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组成,单批重量不大于10t。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水分含量、磁性异物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6.4 取样与制样 6.4.1 外观质量的检验逐桶(袋)进行。 6.4.2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水分含量、磁性异物的检验取样,按照GB/T 5314的规定进行。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kg。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按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 6.5.2 产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磁性异物或水分含量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3 产品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桶(袋)产品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7.1 包装 7.1.1 桶:产品采用内衬铝塑袋或PE袋的纸桶或塑料桶包装,密封,每桶净重25kg。 7.1.2 吨袋:产品采用内衬铝塑袋或PE袋的编织袋包装,密封,每袋净重500kg~1000kg。 7.1.3 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 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商标以及标签,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净重; e) 生产日期; f) 本标准编号; g) 防潮字样或标志。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应堆放于通风干燥处,运输及贮存时应防止包装破裂及受潮结块。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年。 7.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批号、批重、件数; e) 分析检测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生产日期。 8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