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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硕律师事务所: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有多大?

2022-11-11 14:38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这是个鼓励大众创业的年代,当三无的甲方(无钱,无人,无技术)在坚信努力奋斗道路中总有机会信念的支持下,终于等到了属于自己的“机会”,有个大佬青睐自己,给自己个公司(法代)做做。想想突然就拥有了自己的公司,成了“老板”了,极有成就感,有面儿!最重要的是还不用自己掏钱,还有生活费和“分红”拿。看似前程似锦,实则潜在风险巨大!这个飞来的馅饼可是会硌牙的!


事情回顾在一年多以前,甲方打工时由于会来事儿,跟老板乙方混熟了,并成为了朋友,俩人经常一起喝酒谈论志向。某天乙方找到甲方,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看你做事能力不错提拔你一下做法定代表人,也算支持你创业了。并且也不用你出钱不用管具体的事,大事咱们俩商量,并承诺给甲方每月固定报酬及未来分红。


甲方一看机会到了眼前,立即答应乙方的邀请。此后甲方登记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限风光的坐镇新公司,而经营和管理都由乙方实际控制。


不料,好景不长,突然甲方接到了银行起诉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通知,要该公司对一年前的一笔巨额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甲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法院判决甲方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通过这个现实中重现了无数次的案例,我们要警惕当这个法代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 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风险:

  •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还会触犯了刑法。


3.刑事责任风险:


  • 类似这种“名义上的法代”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一旦涉险所导致的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比如说成为“老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再比如自创公司时,曾因为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这些都是做“名义法代”的后遗症。


最后特殊要强调的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风险”的承诺或者约定是无效的,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即使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名义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免责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 规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约定的原则,故该免责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对外无效。


所以说,类似这样飞来的馅饼硌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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