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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合同性质?小心把客户给坑惨了!

2021-08-25 14:59 作者:高云法商智慧  | 我要投稿

作者:高云(汪宏杰)

 

作为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的第一篇文章,我想给大家讲下很多人不以为意但其实非常重要的“合同性质”。 所谓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这个问题对于合同太重要了。

 

合同性质发生分歧怎么办?在司法实践当中,这个问题不仅影响合同能否顺利履行,还往往决定了合同有效或无效,极大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举个例子:

 

你的客户经营一家卖音响设备的商店,某天他承接了一个将某上市公司多功能厅里面全部音响设备进行更换的大单,而且双方已经将买卖设备价格和付款期限等商务条件全部谈妥了。

 

你的客户将对方公司法务起草好合同发给你看,你一看,合同写的还是比较严谨和规范的,里面乙方义务是“承包多功能厅设备安装改造项目”。

 

如果客户咨询你这个条款在法律上有无问题,你会怎么回答?

 

如果你回复这个合同没问题,那就惨了,就是你一不留神,把客户坑了。客户如果真把这样的合同签了,到最后很可能会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导致血本无归。

 

为什么?答案我们最后再说,我们先解释一下合同性质如何判断。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除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借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外,还有散落其他章节的居住权、地役权、保证、抵押、质押5种合同,合计24种典型合同。

 

也许有同学一听立刻说:“那合同性质很好解决呀,在合同标题开头写明合同属于什么性质,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就好啦。”

 

但合同性质不是这么简单就能定下来的。依据中国法律,合同性质不光是看标题定的,而是要综合合同的主体、标的和交易内容来判断。

 

例如,表面上同样都是“投资合同”,如果合同当中约定,双方对于该笔投资是不保本的,那就确实是投资。但是,如果乙方对于该笔投资的承诺是“保本保收益”,那就是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了。

 

如果是企业之间偶然借贷还好说,合同还有效,如果频繁借贷就很可能被判决合同无效了。当出借方并非金融机构并且频繁借贷,那很大几率会被判决因违反中国管理金融法律管制的规定而合同无效。

 

如果这个借款人还在同一时间段里,密集地向众多社会公众收集私人借款,那还可能涉及非常集资,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触犯刑事犯罪了。

 

又例如,你的客户是一土豪,有钱,想买在建工程自己续建再卖,最安全的方法当然是签订《房地产项目收购协议》,直接买项目资产,撇清这个项目公司的所有负债。

 

能够这样做成了,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有句话说的好: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你想,这个项目公司的众多债权人,尤其是债权银行,都指望着这个资产还债了,你将资产买走,债务留下,他们会答应吗?

 

所以,现实办法往往是只能签订《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协议》,土豪将项目公司股权加资产,也就是连汤带肉,带上锅,一起买过来,资产和负债,一并吃进来。

 

问题是,魔鬼往往就出现在这个关联处,曾经出现过某些并购项目,由于合同性质约定得不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出现了投资人钱出去了,什么都拿不回来,或者拿回来的仅仅是一个空锅,锅里的肉不是虚构的就是烂的。

 

结果,土豪血本无归。

 

所以你说,合同性质有多重要?

 

关于这个具体项目的风险如何解决,因为涉及问题太多,不仅涉及合同写改还涉及合同谈判,解释篇幅比较长,这里暂时就不展开来讲,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留意高云合同的相关文章和课程。

 

最后,解释一下前面例子的答案:为什么“买卖音响”一旦写成了“承包多功能厅设备安装改造项目”,就成一个大坑呢?

 

因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承包安装改造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卖音响的商店通常是不会有这样的工程建设专业资质的,所以这样的合同即使签了,也是无效的,而且容易受到政府部门处罚。

 

那么,生意不做了吗?

 

当然不是,将合同性质改成:“卖音响+包安装”的就好,因为买卖设备不需要专业工程建设资质,生意合法做,钱合法收,一点都不耽误。

 

这就是合同性质的重要性。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2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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