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行政法-05-行政诉讼


05-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判断标准
是否行政职权行为
是否可能侵权
是否属于排除范围
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施国家行政职能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效果并受行政法规制的法律行为
诉讼管辖
步骤一:找被告
步骤二:有无复议
步骤三:级别管辖
步骤四:地域管辖
步骤五:特殊地域管辖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对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负举证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提供其在行政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明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 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②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方式
维持判决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变更判决
司法变更权优先原则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禁止不利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确认判决
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违法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效的,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判决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
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