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关于防疫税收优惠8号公告增值税免税规定一些看法(已经有结论了)

2020-02-27 22:05 作者:财税旺旺  | 我要投稿

之前我们的文章《关于防疫税收优惠8号公告增值税免税规定一些看法》里面有过对于增值税免税开票问题的一些疑惑,现在国家税务总局以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的形式已经给了回复了,我们看一下税局是怎么回复的。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1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等于说这个回复就已经跟我们明确了,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2020年2月6日)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法冲红的就正常交税就行了。但是在公告发布后要享受免税规定,那就要按照正规的进行操作了。

可以说税局这个回复很好的顾及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灵活的解决了问题。


关于防疫税收优惠8号公告增值税免税规定一些看法(已经有结论了)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