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查公司账务?写书面申请,若15日内被拒,直接起诉公司
【原告张某】诉称:我于2019年5月15日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某公司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没有说明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下,于2021年9月底暂停营业。根据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职权,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1.判令某公司向张某提供自2019年5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议记录以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复制;2.判令某公司向张某提供自2019年5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以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3.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博纳优力汇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查阅,对方所有要求查阅的我都配合,收到对方的邮件后我立即进行了回复,但对方未再理会,之后进入到了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5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系某公司的股东。2022年1月28日,张某以公司长期不开股东会、法定代表人不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为由通过快递向某公司邮寄了申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某公司认可收到该邮件,表示曾联系过,但张某未再理会。张某不认可,表示对方未联系过,所以才未查阅成功。
诉讼中,双方协商一致,将查阅地点定于北京市某茶舍。
【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张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并有权对法律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材料进行查阅、复制。因此,本院对其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公司资料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相应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本案中,张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并有权对法律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材料进行查阅、复制。张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某公司寄送了书面的查阅申请,并说明了目的,其有权对公司账簿进行查阅。
另,《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行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故本院对于其主张由会计师辅助查阅的相应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自2019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好于北京市某茶舍,供张某及其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自2019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备好于北京市某茶舍,供张某及其委托的会计师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