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设标准建房,不得擅自建房或占用面积以外的宅基地。经批准在另一块土地上建房的,原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新建、拆旧”的要求归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租、捐赠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