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社会保障法典立法思路
作者:up主本人
2020年,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我国仍然属于法制国家,一些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与管理领域上可谓是乱象丛生,由于管理机制,经济状况,社会状况等原因导致各地的社会保障政策与法规各有不同,造成了全国各地社会保障各自为政,治理混乱的局面。而这一局势,不仅给国家对社会保障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还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便人民群众受到有效保障,影响社会稳定。为方便中央与地方更好的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对社会保障进行有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国家有必要施行社会保障法典。
施行社会保障法典,不仅有利于政府积极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加强社会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与安全感,更有利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彰显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巩固后小康社会时代的优秀成果。而施行社会保障法典,意义非凡。
就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为:法律少,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地方部门规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多。这明显就属于一个不平衡的状态。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只有《社会保险法》,而有关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只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部门规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法的位阶越低,它的执行力度可能会随之越低,而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部门规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相对于法律来讲,皆属于下位法。正因为在实际上这些下位法的执行力度比法律的执行力度要低,所以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方面,各种各样的乱象丛生,比如在基层,一些群众办理低保或者是大病救助,临时救助之类的,容易受到被区别对待:关系户办理这些只需开小灶即可,而非关系户反之。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障在保障百姓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之所以会这样,主要是这些下位法的执行力度太低了,办事仍然依靠着人情世故,而其它关于社会保障乱象笔者不再做赘述。
关于社会保障法典的立法思维,笔者认为可借鉴民法典的立法思维,就是“先散装后拼装”。就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而言,我们以社会保险法为立法基础,接着施行社会保障总则,社会救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待社会救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施行后积累一定经验,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总则,社会救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有机合并成为社会保障法典。而社会救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的编撰,必须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为其立足点,结合我国在社会救助工作,社会优抚工作,社会福利工作方面所积累的经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思想支撑,制定具有中国特色,且让老百姓满意的社会保障总则,社会救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更好的造福于民。
而在立法人群方面,不仅需要社会法专家,法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经济学专家的参与,更需要政府公务员,医护人员代表,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代表,群众代表参与,这样在制定这些法律的过程当中做到集思广益,符合各方利益。
笔者还认为,制定社会保障法典,不仅在于要制定社会保障总则,社会救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以便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更要在这些单行法中要明确相应的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而针对关于凭关系享受社会保障的,个人认为应当在这些法律中加入回避与公开制度,这样不仅让权力的运转能够公之于众,接受大家的监督,更有利于减少通过走关系来享受社会保障的不良之风。让社会处于一个相对公平的状态。而关于骗领社会保障金等不良行为,笔者认为,国家要对这些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这样,可以让社会多一分诚信,有效惩罚好吃懒做者,让保障金真正地去保障有需要的人。而关于行政救济方面,如果老百姓对与之相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以便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关乎你我他,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之所以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方面仍有乱象,主要跟与之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要想整顿这些乱象,就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所以,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典,必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巩固后小康时代的成果。这样,社会保障工作才能做到依法进行,更好的服务于民。制定社会保障法典任重而道远,这不仅需要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让该法典真正普惠于民。
初稿日期:2023.3.7
修订日期:202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