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法律法规】和我一起梳理教资笔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小学中学幼儿园-笔试科目一

《宪法》相关笔记
√第一条 [根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千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通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五十一条[行使权利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四条[维护荣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服兵役]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全人大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条[全人大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一条[召开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十四条[投票表决]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选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权]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法院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5年)。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判机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最高人民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检察院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最高人民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