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第五篇第十六章剩余价值率的各种公式

第一卷
资本的生产过程

第五篇
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第十六章
剩余价值率的各种公式
我们已经知道,剩余价值率是用下列公式来表示的:
Ⅰ.剩余价值/可变资本(m/v)=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剩余劳动/必要劳动。
前两个公式是价值的比率,第三个公式是生产这些价值所需要的时间的比率,它们表示同一个东西。这些互相替代的公式在概念上是严格的。因此,我们看到,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这些公式诚然在实质上已经制定出来,但是还不是有意识地制定的。在那里我们看到的是下列派生的公式:
Ⅱ.剩余劳动/工作日=剩余价值/产品价值=剩余产品/总产品。
这里,同一个比率交替地在劳动时间的形式上,在劳动时间借以体现的价值的形式上,在这些价值借以存在的产品的形式上表现出来。不言而喻,这里所说的产品价值只能理解为工作日的价值产品,产品价值的不变部分不包括在内。
在所有这些公式中,实际的劳动剥削程度或剩余价值率是虚假地被表现出来的。假定工作日为12小时。根据我们前面例子的其他各项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劳动剥削程度就表现为如下的比率:
6小时剩余劳动/6小时必要劳动=3先令剩余价值/3先令可变资本=100%。
但是,根据公式Ⅱ,我们却得出:
6小时剩余劳动/12小时工作日=3先令剩余价值/6先令价值产品=50%。
这两个派生的公式实际上表示工作日或其价值产品按怎样的比例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如果把这些公式看做资本自行增殖程度的直接表现,就会得出一个虚假的规律: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决不能达到100%。因为剩余劳动始终只能是工作日的一个部分,或剩余价值始终只能是价值产品的一个部分,所以剩余劳动必然始终小于工作日,或剩余价值必然始终小于价值产品。二者必须相等,才能达到100/100的比率。剩余劳动要吞掉整个工作日(这里指一周劳动或一年劳动等等的平均日),必要劳动就必须减到零。但是,如果必要劳动消失了,剩余劳动也就消失了,因为后者只是前者的函数。因此,【剩余劳动/工作日=剩余价值/价值产品】这个比率永远不能达到100/100的界限,更不能提高到100+x/100。但剩余价值率或实际的劳动剥削程度完全能够达到这种程度。就拿路易·德·拉维涅先生的计算做例子。根据他的计算,英国农业工人只得到产品或其价值的1/4,而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得到3/4,不管这个赃物以后还要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等人之间怎样进行分配。依照这个例子,英国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比是3:1,剥削率是300%。
古典学派把工作日看做不变量的方法,由于公式Ⅱ的应用而固定化了,因为人们在这里总是把剩余劳动同一定长度的工作日进行比较。如果只着眼于价值产品的分配,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已经对象化在一个价值产品中的工作日总是一个具有一定界限的工作日。
把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表现为价值产品的两部分——顺便提一下,这种表现方式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中产生的,它的意义将在以后加以说明——掩盖了资本关系的特殊性质,即掩盖了可变资本与活劳动力的交换,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工人与产品的分离。代替的是一种协同关系的假象,仿佛工人和资本家在这种协同关系中是按照产品的不同的形成要素的比例来分配产品的。
但是,公式Ⅱ总是能再转化成公式Ⅰ。例如,如果我们知道6小时剩余劳动/12小时工作日,那么,必要劳动时间=12小时工作日减掉6小时剩余劳动,并得出:
6小时剩余劳动/6小时必要劳动=100%。
我在前面已经顺便提到的第三个公式是:
Ⅲ.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无酬劳动/有酬劳动。
【无酬劳动/有酬劳动】这个公式会引起一种误解,好像资本家是向劳动而不是向劳动力支付报酬,但是这种误解经过前面的说明已经消除了。【无酬劳动/有酬劳动】这个公式只是【剩余劳动/必要劳动】这个公式的通俗的表述。资本家支付劳动力价值或偏离这一价值的劳动力价格,在交换中取得对活劳动力本身的支配权。他对这种劳动力的利用分为两个时期。在一个时期,工人只生产一个等于他的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因而只生产一个等价物。这样,资本家预付出劳动力的价格,得到一个价格相等的产品。这就好像资本家是在市场上购买现成的产品。而在剩余劳动期间,劳动力的利用为资本家创造出无须他付出代价的价值。他无偿地获得了劳动力的这种利用。在这个意义上,剩余劳动可以称为无酬劳动。
因此,资本不仅像亚·斯密所说的那样,是对劳动的支配权。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一切剩余价值,不论它后来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哪种特殊形态上结晶起来,实质上都是无酬劳动时间的化身。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