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而普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浅谈进口特殊膳食类食品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有哪些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等4大类。
特殊膳食用食品有哪些标准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特殊膳食用食品应符合《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海关监管要求
1、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我国出口。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
3、相较普通食品,向海关申报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时需关注的单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进口)》;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其内、外包装上应标注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5、进口商应在产品进口前审核境外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以保证进入我国境内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6、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