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的那些事儿
合同里的那些事儿
经济合同的种类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进行划分,可分为若干类别。按内容分,我国《合同法》列举了15种常见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按时间分,有长期合同(又称跨年度合同)、年度合同、季度合同、月份合同、临时合同。按写法分,有条款式合同,表格式合同,表格、条款相结合式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分为正式与简式,正式的叫合同,简式的叫确认书。按范围分,有国内合同、涉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经济合同的写作不可单方面进行,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参与合作,这个合作过程即是合同的签订程序。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充分协商而订立合同的具体过程。湖南企发的小伙伴们认为这个过程大体分成要约与承诺两个方面。
1.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就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向另一方提出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内容包括:表示希望与对方订立经济合同的愿望;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指明要求答复的期限。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承诺人。有效承诺必须符合: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保持一致;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答复要约人。受要约人对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变更的,为新要约。
在实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经过一次协商就能达成协议,即要约承诺;有时需经过多次协商才能达成协议,即要约—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
经济合同的内容详细而具体,湖南企发的合同写作中以下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
1.标的
标的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依据,经济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标的是一切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首要条款。具体地说,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某种货物,也可以是劳务或工程项目等,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是商品货物,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工程项目,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商品货物的标的就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或代号、牌号及商标等。
此条款中最容易出现的错误是标的不明。如某商店向某企业订购“电冰箱”,标的只写“电冰箱”是不够的,因为电冰箱有不同的品牌和型号。
2.数量
数量和质量是标的具体体现,从数量和质量的角度对标的进行精确度量。它决定双方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大小和范围。
数量是标的在量的方面的限度,由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用来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要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单位来计算;要详细具体,如以包、箱、袋作计算数量时,要说明里面装了多少斤或多少件等。有的标的数量比较难做到十分精确,就要在确定具体数额的前提下,对超欠幅度、正负尾差、自然损耗率的许可范围加以说明。
数量条款出现的争议往往是货物计量单位中的个体数量或重量没有精确含义,如某商场与一工艺品厂签订合同,由工艺品厂供应商场100纸箱黄草篮,但交货时却发生争议,因为厂家规定5打为一纸箱,而商家认为10打为一纸箱。
3.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内在素质包括产品的成分、性能、特征等;外观形态包括造型、结构、色泽等。确定质量标准时,力求详细、具体、明确。国家、专业、企业有规定的,要说明按国家、专业、企业哪一年颁布的标准执行。国家、专业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要协商确定标准,并应“立标封样”作为验收和处理纠纷的依据。
在质量条款中也容易出现质量不明确的毛病。如“优质黑木耳”就有一级、二级、三级之分。“优质”一词出现在合同中是不规范的。
4.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相应的代价。以货物或工程为标的的经济合同,其代价体现为价款,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等。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其代价体现为报酬,如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费、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等。合同中应说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数额(包括单价和总额)及计算标准。在确定价款或报酬时,要按国家或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或物价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则按当事人双方协商的价格执行。
在履行合同中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则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指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时间界限,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在买卖合同中供方的交货日期、需方支付货款的日期都要明确规定,需要分期分批履行的也要规定具体日期;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开工、竣工日期、验收日期、支付工程价款日期等。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地点,如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可以是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的地点,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履行地点是施工地。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义务和费用,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来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交付方式和价款结算方式。不同种类的合同往往有不同的履行方式,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可分供方送货、需方提货和代办托运三种;交货次数可分为一次交货和分期分批交货;结算方式可分为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和票据结算几种;价款结算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付清等。
此条款要表达准确,不能出现歧义。如“货到后付款”或“款到后发货”,表达不清。货到后多久付款?款到后多久发货?这是有漏洞可钻的。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违约条款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说明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另一部分说明一旦发生了某种违约情况,责任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具体方式和计算方法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协商约定。
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一定要具体,不能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等。
7.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决办法。我国目前在合同领域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合同争议各方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调解;三是当事人向仲裁机关请求仲裁解决;四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应协商议定解决争议的方法,若是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法,应写明解决争议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