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标准借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而在进行借贷交易时,为了保证双方权益,一份清晰、明确的标准欠条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份标准欠条的12个关键要素,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欠条。

凭证名称: 借条。请注意不要写成“欠条”! 借条由借款产生,欠条由欠款产生。借款属于欠款的一种,欠款可以由借款、买卖、劳动等多种法律关系产生。
借款事由: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好友张三借款....."
交付方式: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 +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借贷人关系: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此,在借条中表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是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出借人: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3 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因此大家要注意,要么就别约定借款期限,如果约定了,期限到了之后,应注意 3年诉讼时效,如果3 年诉讼时效快过了,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明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守约方损失。
送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 (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会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2016年9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 (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此只需要在借条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长时间,总之--省时间!
微信:建议写明借款人的所有微信号!
借款人: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 **”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 (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起诉时省去调取被告身份信息的费用与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