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大纲》2.1.4.3 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8年 仅供学习参考】
3、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
十八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已经强大起来,而当时的封建制度严重地束缚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已不能用妥协的办法来解决了。因此当时法国的资产阶级是很革命的,他们向封建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斗争。资产阶级的斗争的精神武器,是完全抛弃了宗教外衣的反宗教、反唯心论的无神论、唯物论。
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者的代表人物是狄德罗、拉·美特利、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当时的自然科学已经比十六、十七世纪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力学已经很发达了,并在科学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数学方面,在当时开拓了解析几何学、微积分学等新的领域,给研究物体运动提供了工具;物理学方面也有很大的成绩;医学上也有进步,医学家们反对过去医学中的迷信,而努力用力学和数学的原理来说明人体的一切过程了。此外,由于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应用,人们所能直接观察的自然现象的领域也扩大了。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是在总结当时自然科学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
法国唯物论者主张自然是物质的、永久存在的、唯一的实体,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他们肯定了物质与运动是不可分的,即没有不运动的物质,没有无物质的运动。物质之所以是运动的,是因为它有内在的能动性。正因为他们提出了而且坚持了这一点,因此就不需要在这个世界之外去找一个推动世界运动变化的“第一推动者”。他们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都受最严格的因果律所支配,并用这种唯物论的决定论来反对唯心论的目的论。因此法国唯物论者在对自然的说明上是彻底唯物论的。
法国唯物论者虽然知道物质是运动的,但不了解运动形态的多样性,而把运动仅仅了解为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移。他们承认自然界的因果必然性,但却排斥了偶然性。他们也不了解事物运动的泉源在于事物的内部矛盾,不了解事物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他们把物质的一切运动形态还原为力学的、机械的运动形态。
法国唯物论者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了唯物论的解决,即主张永恒存在的物质是根本的东西,精神即思维是从物质产生的,而不是相反。既然如此,自然也就没有什么不依存于肉体而独立存在的灵魂或精神实体,这样就不仅反对了唯心论,而且也克服了笛卡儿的二元论。但是人的意识、思维是怎样从永恒存在的物质中产生的呢?法国唯物论者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给以科学的解释。因为当时的自然科学,特别是生物学知识毕竟还远没有达到足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水平,而他们又不理解劳动在意识产生中的决定作用,这就使得他们不能正确地解决意识怎样从物质产生的问题。拉·美特利与狄德罗对这个问题也曾做过努力的探讨。拉·美特利把人类比拟为最复杂最精密的机器,而思维则是这种机器的机能。狄德罗把人类当做“禀受感性和记忆的器具”,用鸡蛋孵化为小鸡(由无感觉的物质块演化为有感觉的生物)作为一个比喻,借以说明意识由物质产生的过程。这些见解虽然幼稚,但他们力图从物质的运动引出感觉,把感觉解释为是运动着的物质的性质之一,确是唯物论的见解,方向是正确的。
法国唯物论者在认识论方面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感觉论。他们认为认识必须开始于感觉,而感觉是外物作用于感官的结果,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客观物质世界是完全可以认识的。他们认为事物的一切性质都是客观的,从而批判了洛克把事物的性质分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错误观点。
法国唯物论者不仅坚持了感觉来源于客观世界的唯物论立场,并且还正确地肯定了一切理性思维都是在感觉的基础上产生的。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感觉,就没有抽象的思维活动。这样就不仅反对了笛卡儿的“天赋观念”说,同时也克服了洛克在认识论上的不彻底性。但是他们都不了解感觉与思维、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不了解人的社会性和历史发展,不了解实践在认识中的作用。他们认为感觉是最单纯的意识要素,由感觉的结合而生表象,由表象的结合而生概念。他们在认识论方面,也贯串了机械论。
法国唯物论者从唯物论的世界观和认识论中直接作出了彻底的无神论的结论。他们认为世界是自己存在的,根本没有上帝,他们对神学理论和宗教信条作了尖锐的批判。但他们不了解宗教的社会根源,而认为宗教的产生只是由于人们的愚昧无知,因而认为只要依靠宣传教育就可以消灭宗教。这显然是错误的。
从上述的说明看来,法国唯物论整个说来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唯物论。然而在法国唯物论者拉·美特利、狄德罗、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等人的哲学思想中,也包含有辩证法的因素,其中以狄德罗的哲学表现得比较显著。狄德罗认为自然界不断地在运动着,运动是物质本身所固有的。他进而把这种辩证法思想运用于研究有机界,认为有机界中的一切,都在不断地变化着,由低级到高级,组成了一条不可分割的生物发展的链条,而物种的变异是由客观条件的变化所决定的,这样就否定了物种不变的形而上学观点。恩格斯曾经对狄德罗的辩证法思想作了很高的评价,指出狄德罗的《拉摩的侄子》是当时的“辩证法的杰作”[1]。
在社会伦理观点上,法国唯物论者认为,人要求得幸福,必须用好制度代替坏制度。而社会制度的性质是以社会的政治组织为转移的,社会的政治组织又是由当时的法律所产生的,归根到底也就是由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所产生的。这种唯心论的社会观,与其唯物论的自然观是互相矛盾的。
注:
[1]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