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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小贴士(五十四)垄断(八)

2021-02-13 16:12 作者:大桥_流水  | 我要投稿

书接上回,我们提到了四种政府针对垄断做出的决策。在接下来的四期里,我们就来系统地聊一聊这四种决策的做法和影响。(只要大桥君不说,你们就不会发现大桥君在年前的一周咕咕咕了doge)

增强竞争

如果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想合并,那么,在付诸实施之前肯定会受到美国政府的严查。因为这两家大汽车公司之间的合并会使汽车市场(至少是美国)的竞争性大大减弱,从而引起经济福利减少。如果是这样的话,司法部门将在法庭上对合并提出诉讼。如果判决同意,就不允许这两家公司合并。而且,正是这种诉讼在之前的例子中阻止了微软在1994年购买图文公司。

政府对私人行业行使的这种权力来自反托拉斯法。其目的在于遏制垄断权力的法律集成。第一个和最重要的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这个法案,以减少当时被认为主宰经济的大而强的“托拉斯”的市场势力。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加强了政府的权力,并使私人民事诉讼合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说过的,反托拉斯法是“最全面的经济自由宪章,其目的在于维护作为贸易规则的自由而不受干预的竞争。”

托拉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托拉斯的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资本家手中,原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反托拉斯法给予政府促进竞争的各种方法。它们允许政府阻止合并,例如我们假设的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之间的合并。它们也允许政府分解公司。例如,美国政府在1984年把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分为八个较小的公司AT&A(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即“贝尔七兄弟”)。另外一个例子就是著名的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成34个子公司,但即使是这个样,三十四分之一的埃克森美孚在全球500强企业中位居第九。最后,反托拉斯法禁止公司以使市场竞争减弱的方法协调它们的活动。

反托拉斯法有成本也有收益。有时公司合并不是为了减弱竞争,而是通过更有效率的联合使生产降低了成本。这些合并的收益有时称为“协同效应”。例如,滴滴打车将快的打车和Uber中国收购,垄断中国的网约车行业。如果反托拉斯法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政府就必须能确定哪些合并是合意的而哪些不是。这就是说,它应该能衡量并比较合并效应的收益与竞争减少的社会成本。

相反,而批评反托拉斯法的人怀疑政府能否进行必要而相当准确的成本-收益分析。就像刚才说的,如果有的合并会增加生产效率,但是因为政府的误判导致了合并失败,那么整个社会的福利就会降低。

参考文献:

曼昆(美).经济学原理(第二版).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

曼昆(美).经济学原理(第七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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