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注:A全称为Article,指《专利法》,A26.3指《专利法》第26条第三项;
R全称为Rule,指《专利法实施细则》,R20.1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项。
说明书的基本要求为:清楚、完整,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A26.3)
判断是否清楚、完整的标准:是否能够实现。
能够实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总而言之,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唯一地从现有技术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
背景技术简要说明现有技术的主要结构和原理,客观地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忌采用诽谤性语言。(如非必要,切勿引证与发明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否则只会自讨苦吃!)
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发明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具体要求:
(1)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2)采用正面语句直接、清楚、客观地说明,不得采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用语,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技术方案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应当能够解决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描述的那些技术问题。
先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后写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有益效果指由技术方案直接带来的、或者由所述的技术方案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的重要依据,应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比如:
(1)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
(2)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
(3)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
(4)环境污染的治理与根治;
(5)有用性能的出现;
等等......
撰写有益效果的具体方式为分析结构特点、理论说明、实验数据证明以及上述方式的结合。不得只断言其有益效果,最好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得出。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1)在机械、电气领域,对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分析;
(2)在化学领域,借助实验数据来说明;
(3)对于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给出附图说明。
具体要求:
(1)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2)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3)附图不止一幅时,应当对所有的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详细地记载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实施过程,展示实施例的各个具体细节,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说明书是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
具体撰写要求:
(1)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适当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2)描述应当详细,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概括的技术方案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
(4)产品发明:应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5)方法发明:应当写明步骤,包括工艺条件;
(6)在结合附图描述实施方式时,应引用附图标记进行描述,引用时应与附图所示一致,放在相应部件的名称之后,不加括号;
(7)在申请内容十分简单情况下,在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已对实施方式作过具体的描述,则在这部分可不必作重复描述;
(8)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而对于某些发明专利申请,例如多数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技术方案时,可以没有附图。
具体要求(R19):
(1)有几幅附图时,几幅附图可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¼¼”的顺序排列;
(2)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提及;
(3)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同一附图标记不得表示不同的部件;
(4)附图中除必需词语外,不应包含有其它注释,但对于电路或程序的方框图、流程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5)附图集中放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之后。
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R18.3):
(1)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2)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
(3)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
(4)技术术语和符号应前后一致;
(5)应使用中文,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使用外文(如EPROM、CPU、计量单位等);
(6)涉及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8)尽量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9)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¼¼所述的¼¼”一类引用语。
充分公开与保留技术秘密
(一)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标准: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二)保留技术秘密要以充分公开为前提:
不能将直接影响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否实施的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
说明书中可以仅给出虽能解决技术问题但效果较差的具体实施方式,将最佳具体实施方式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而不写入说明书。
说明书摘要的撰写
摘要的作用:通过阅读摘要了解发明的概要。
摘要的法律效力:摘要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摘要的撰写要求(R24):
(1)写明发明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
(2)说明书中有附图的,应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的附图之一);
(3)简单扼要,全文不超过300字;
(4)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另:附图标记应加括号。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一)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A26.4-权利要求书的任务)
(二)原始权利要求书作为修改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依据;(A33、R68)
(三)作为授权后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A56-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类型
(一)按性质划分
(1)产品权利要求(物的权利要求)
(2)方法权利要求(活动的权利要求)
(二)按形式划分
(1) 独立权利要求(表达基本技术方案)
(2) 从属权利要求(表达优选技术方案)
产品权利要求(物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药物制剂、基因等。
方法权利要求(活动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要素的活动: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A11)
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R21.2)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确定了一个保护范围,该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所谓“限定作用”,是指但凡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一个技术特征,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向公众明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包含该技术特征。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最为基本的法则: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表达这些技术特征的采用的术语越是具有广泛和“上位”的含义,则该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就越大。
必要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
从属权利要求: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的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R21.3)
附加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撰写独立、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
(1)设置独立权利要求的目的:构建保护范围最宽、整体反映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
(2)设置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为专利权构建一个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一般采用两段式写法(R22.1)
前序部分 + 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主题名称 +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 + 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
采用两段式写法的优点
有助于审查员和公众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
(i)可加快实审程序;
(ii)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
在前序部分中,对于现有技术中的已知部件的连接方式,可以不写出其连接关系,当然,写出连接关系同样也是正确的。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不适于采用两段式写法(R22.2)的情况
(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ii)组合发明,难分主次;
(iii)方法改进发明,省去某步骤、或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省去某步骤中采用的物质或材料等情况;
(iv)产品改进发明,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等情况。
撰写格式规定(R23.1)
引用部分 + 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
形式要求(R23.2)
(1)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择一引用;
(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
(1)产品发明应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采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2)方法发明应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采用方法特征(即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3)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用方法特征来定义产品,而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4)方法权利要求中有时也可记载产品特征;
(5)产品或方法权利要求类型的确定,是根据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来确定的!
(6)对于用途权利要求,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用途权利要求可以不分前序和特征部分,而仅仅写成一句话。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一)以说明书为依据(A26.4),即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概括的方式:①用上位概念概括;②用并列选择法概括。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允许的概括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不允许的概括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选择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1)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
(2)用功能性限定比用结构特征更清楚;
(3)说明书中给出了多种实施方式。
注意: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权利要求,而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不允许的功能性限定:
(1)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2)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适用,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方法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方法;
(3)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数值范围问题:当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二)清楚(R20.1),由主题名称确定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根据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权利要求保护的客体应当清楚:
①主题类型应当清楚;
②主题类型与其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关系应协调一致:
(i)产品权利要求对应结构特征;
(ii)方法权利要求对应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步骤、流程等。
(2)正面描述,避免采用否定句式(如非焊接方式,不含氯化物)而造成保护范围不当;
(3)词义要确定,无歧义:
①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 等;
②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
③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接近”、 “等”、“或类似物”等。
(4)用词严谨,不致造成误解;
(5)尽量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6)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7)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即: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8)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i)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
(ii)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
(三)简要 (R20.1)
(1)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表述应当简要):
(i)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ii)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i)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ii)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不简要的几种常见情况:
(1)写入了不起限定作用的非技术性特征;
(2)实质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写成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
(3)重复写入多个技术内容和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形式上的规定(R20.2-4,专利审查指南):
(1)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从属权利要求应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只允许在结尾使用句号;
(4)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的一致;
(5)可以有化学式、反应式或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
(8)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商标名称。
一、 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一般方法
主要步骤:
1、在理解发明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2、根据检索和调研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4、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将本发明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利用那些对申请的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撰写权利要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撰写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
(2)应将具体实施例撰写成从属权利要求;
(3)新颖性和创造性;
(4)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其他撰写的注意事项。
注意:
(1)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完整,不能缺少配套措施;
(2)由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一起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必须是完整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一些常见形式:
(1)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2)产品权利要求仅用方法特征表述,或方法权利要求仅用结构特征表述;
(3)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使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
(4)用词不确切,从而未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5)采用否定词句,扩大了保护范围;
(6)权利要求中出现易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
(7)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8)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
(9)同一权利要求中出现具体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
(10)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落入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11)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不一致;
(1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进行限定,也未给出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13)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14)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或以上)句号。
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几种情况:
(1)产品权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称,而未给出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用结构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缺少除结构或组成特征以外的必要特征;
(3)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缺少某个或某些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完成发明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