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2019法考-刑法-12-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06-09 20:17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概述

    • 公共安全(保护法益)

      • 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

        • 不特定:随时扩大或者增加被害范畴;一旦发生就无法立即控制

    • 危害结果

      • 侵害犯

        • 造成严重后果

      • 具体危险犯

        •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 抽象危险犯

        • 实施特定行为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危险犯)

    • 法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基本犯)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果犯/结果加重犯/量刑规则)

      •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放火罪

      • 不法

        • 行为内容

          • 放火行为

        • 行为方式

          • 作为

          • 不作为

            • 要求行为人具有防止火灾的义务

              • 路人发现火灾,有报警义务,但没有救火义务

        • 行为性质

          • 要求放火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现实的危险性

        • 自毁行为

          • 烧毁自己财物或者自焚行为,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成立放火罪

      • 责任

        • 故意犯罪

        • 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尚未造成严重结果的

        • 表面构成要件要素,不需要证明

          • 只要证明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公共安全危险,即使不能证明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是其行为导致,也要认定为尚未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形,适用第114条处罚

      • 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

        • ①第114条:未遂犯

          • 第115条第1款:结果犯

        • ②第114条:基本犯

          • 第115条第1款:结果加重犯

        • ③第115条第1款:量刑规则

          • 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

        • 故意+过失

          • 故意实施第114条规定的行为,过失导致第115条规定的严重结果

            • 适用115条第1款(结果加重)

        • 故意+故意

          • 既遂

            • 适用第115条第1款规定

          • 未遂

            • 适用第114条

              • 不再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

        • 犯罪中止

          • 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第114条以及总则中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 罪数问题

        • 想象竞合

          • 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仅成立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 数罪并罚

          • 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当数罪并罚

    • 失火罪

      • 第115条第2款只规定了失火罪的罪过心理是过失,但没有规定犯罪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等内容

        • 引证罪状

          • 需要参考第1款规定来理解其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投放行为

        •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用的食品或饮料中

        •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 释放危险物质

          • 将**、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 关联犯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 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

            • 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人或特定牲畜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成立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其他危险方法”的判断(限制解释、同类解释)

        • 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

      • 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 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能认定为本罪

          • 仅是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

            • 优先适用第114条、第115条

        • 危害结果的性质

          • 仅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 想象竞合犯

          • 以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包括多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的,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从一重罪论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 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 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 醉驾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或者酒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 不排除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 爆炸罪

      • 行为主体

        • 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犯罪关联

        • 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

        • 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

        • 在爆炸引起火灾、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发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认定为狭义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危险犯)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法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破坏行为

        • 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行为对象

        • 交通工具

          •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 汽车

              • 包括用于搭载乘客的大型拖拉机(至少属于扩大解释)

              • 不包括电车

                • 因为法条做了并列规定

            • 电车

              • 缆车

              • 电瓶车

              • 电动汽车

          • 处于正在行驶(飞行)中,或者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或者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 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 非维修人员破坏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盗窃罪

          •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车罪

            • 劫持火车、电车的,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 责任内容

        • 故意

      • 造成严重后果

        • 严重后果必须是破坏行为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轮船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化

          • 如:行为人在砸毁火车的重要部件时,砸掉的金属击中行人头部致人死亡的

            • 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的严重后果

            • 只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法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破坏行为

        • 要求具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 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

          • 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功能

        • 注意

          • 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及其附属设备的,不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

        • 必须是破坏行为使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化

    •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法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同时成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

  •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共犯性质

        • 本罪属于必要共犯中的集团共同犯罪

          • 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成立犯罪

            • 不能使用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该规定

          • 教唆犯仍然适用总则规定

          • 胁迫犯,没有实施恐怖活动的,不成立犯罪

      • 法条性质

        • 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文,这种情形也应当数罪并罚

          • 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之后再犯本罪的,同样数罪并罚

    • 帮助恐怖活动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为内容

        • 资助行为

          • 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或者其他物质便利以及资助恐怖活动训练的行为

            • 不包括精神上的鼓舞

        • 资助对象

          • 实施恐怖活动的人

            • 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 共犯的正犯化

        • 行为性质

          • 帮助犯的正犯化

            • 不适用总则的帮助犯规定

        • 抽象危险犯

          • 本罪的既遂

            • 不要求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

            • 不要求被招募、运送的人员参与实施恐怖活动犯罪

          • 本罪的未遂

            • 如:甲所招募、运送的人员没有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接受

        • 狭义的共犯

          • 教唆他人实施本罪行为的,成立教唆犯

          • 帮助他人实施本罪行为的,成立帮助犯

        • 想象竞合犯

          • 资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责任内容

        • 故意

          • 行为人必须意识到所资助的是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 注意

              • 其他准备:第1款的兜底规定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性质

        • 独立预备罪         = 预备行为的正犯化

        • 既遂

          • 行为人完成了本罪行为

        • 未遂

          •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本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预备行为

        • 犯罪预备

          • 为了实施本罪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可能成立本罪的预备

            • 适用总则第22条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狭义的共犯

          •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罪行为的,成立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 责任内容

        • 故意

          • 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行为,以及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联络的行为,必须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

            • 只要求具有将要实施恐怖活动的一般目的

            • 不要求具备实施特定恐怖活动的具体目的

      • 想象竞合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其他犯罪:包括相应的从属预备罪

            • 如:甲乙为实施大规模杀人的恐怖活动进行了策划,准备了大量危险凶器,并且对参加人员进行了培训

              • 甲乙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独立预备罪),还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从属预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劫持航空器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 手段行为

        •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要求达到足以压至航空期内的机组成员或其他人员的反抗

            • 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 暴力:最狭义的暴力

            • =抢劫罪中的暴力

            • 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 胁迫:最狭义的胁迫

            • 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 目的行为

        • 劫持航空器(实力控制)

          • 劫夺航空器,犯罪人直接驾驶或者操作航空器

          • 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驾驶、操作,从而控制航空器的起飞、航行线路、速度与降落地点

      • 既遂

        • 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

      • 想象竞合

        • 劫持航空器+抢劫罪(针对航空器)

      • 数罪并罚

        • 劫持航空器+抢劫罪(针对财物)

      • 行为对象

        • 航空器

          • 存在状态

            • 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

              • 窃走无人在内的航空器的,不构成本罪

                • 可能成立盗窃罪

          • 范围

            • 民用航空器

            •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 注意:

            • 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民用航空器

      • 加重结果(机组人员+其他人员)

        • 劫持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 故意

          • 过失

        • 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 故意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行为性质

        • 抽象危险犯

          • 劫持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 行为对象

        • 船只、汽车

          • 劫持火车、电车,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 罪数

        • 想象竞合

          • 劫持船只、汽车+抢劫罪(针对船只、汽车)

        • 数罪并罚

          • 劫持船只、汽车+抢劫罪(针对财物)

  • 违反枪支、弹药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非法制造、*************、弹药、爆炸物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为对象

        • 枪支

          • 不包括不能发射子弹或者没有杀伤力的仿真枪

        • 弹药

        • 爆炸物

      • 行为性质

        • 抽象危险犯

          •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本罪

      • 行为方式

        • 选择性罪名

          • 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方式认定犯罪

        • 买卖

          • 包括买来再卖、单纯买或者卖

            • 介绍买卖的,成立共犯

          • 交换枪支、弹药的,如果没有增加公共危险,则不成立犯罪

            • 如:甲乙相互交换完全相同的同等数量的弹药,甲乙不成立非法买卖弹药罪

              • 如:甲用枪支交换乙的弹药,甲乙均成立非法***支、弹药罪

        • 运输

          • 必须与制造、买卖相关联

          • 包括境内运输与境内外运输

        • 储存

          • 包括为制造、买卖、运输等存放的行为

          • 包括保存、控制大量枪支、弹药的行为

      • 既遂标准

        • 制造行为

          • 实际造出枪支、弹药、爆炸物

        • 买卖行为

          • 实际交易了枪支、弹药、爆炸物

        • 运输行为

          • 实际进入运输状态

        • 邮寄行为

          • 实际交付邮寄行为的完成

        • 储存行为

          • 实际控制枪支、弹药、爆炸物

      • 罪过形式

        • 故意

          •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罪数

        • 走私枪支、弹药的

          • 成立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

        • 走私爆炸物的

          • 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为性质

        • 具体危险犯

          • 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 行为内容

        • 买卖

          • 包括买来再卖、单纯买或者卖

        • 运输

          • 危害公共安全的邮寄行为

          • 走私行为

            • 境内运输与境内外运输

      • 行为对象

        • 危险物质

          • 包括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行为对象

        • 枪支、弹药、爆炸物

          • 抽象危险犯

        • 危险物质

          • 具体危险犯

            •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盗窃罪、抢夺罪

      • 危害行为

        • 仅限于盗窃、抢夺行为

          • 骗取、敲诈勒索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可按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论处

      • 责任内容

        • 故意

          • 认识到枪支、弹药等特定对象

          •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在枪支、弹药等对象之间发生认识错误的,适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

            • 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不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以客观事实认定罪名

              • 如:误将枪支当做弹药盗窃的,成立盗窃枪支罪

        •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 行为人误将枪支当作普通财物盗窃的,或者相反,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 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再持有的,只成立盗窃枪支罪

                • 属于吸收犯或者吸收的一罪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为对象

        • 枪支、弹药

      • 行为内容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 接受枪支质押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 非法私藏枪支、弹药

          • 依法配备、配置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责任

        • 故意

      • 罪数

        • 非法***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成立非法***支、弹药罪

          • 不能数罪并罚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为内容

        • 非法出租枪支

          • 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 永久性的有偿转让给他人,成立非法***支罪

        • 非法出借枪支

          • 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 赠与

            • 质押

      • 行为主体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

          • 司法人员、军警人员、公务人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保卫人员

        •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

          • 体委的射击运动、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所、牧民

        • 注意: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将枪支、弹药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对双方均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 危害结果

        • 抽象危险犯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

        • 侵害犯

          •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

            • 造成严重结果:客观的超过要素

              • 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 共犯

        • 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犯罪的共犯(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法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行为主体

        • 仅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 行为方式

        • 前提:丢失枪支

          • 非基于本意而失去对枪支的控制

        • 行为:不及时报告

          • 纯正的不作为犯

      • 罪过

        • 故意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交通肇事罪

      • 法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成立条件

        • 行为主体

          •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

          • 非交通运输人员

            •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为违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行为结构

          •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 责任形式

          • 过失

            • 交通肇事罪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从而与危险驾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 如:甲危险驾驶的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想象竞合犯

                • 对危险驾驶(基本犯):故意

                • 对交通肇事(结果加重):过失

      •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 司法解释

          • 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中,即使行为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条件关系,也可能因为责任程度不同而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行政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

          •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应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 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 司法解释

          • 逃逸          = 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避法律追究)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交通肇事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避法律追究)

        • 理论观点

          • 逃逸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不作为)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交通肇事罪          + 因不救助而导致被害人死亡

      • 罪数

        • 想象竞合

          • 行为人因不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可能同时触犯遗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数罪并罚

          •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的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如果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如果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 注意:如果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以为被害人死亡,于是将被害人抛入水中,事后证明,被害人是溺水而亡

              • 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 自首认定

        • 交通肇事后自首

          • 交通肇事(达到定罪起点,不具备法定刑升格条件)后没有逃逸的,适用第133条第一档法定刑,不具有法定从宽情形

          • 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且符合自首条件的,适用第133条第一档法定刑,并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 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自首的,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不具有法定从宽情形

          • 交通肇事后逃逸,后来又投案自首的,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并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 危险驾驶罪

      • 法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注意:在道路上:不限于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还包括发生在道路上

      • 行为类型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 抽象危险犯

          • 行为主体

            • 一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正犯)

          • 责任

            • 故意

              • 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

        • 醉酒驾驶

          • 抽象危险犯

            • 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性,不应以本罪论处

          • 醉酒标准

            •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克

          • 罪过形式

            • 故意

              • 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 共犯问题

            • 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

            • 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究竟,驾驶者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掺入酒精者成立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

        • 超员、超速行驶

          • 抽象危险犯

          • 行为定型

            • 该行为仅限于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

              • 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车倒车或者掉头等行为,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 行为内容包括严重超载、超速

              • 严重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 具体危险犯

          • 想象竞合

            • 如果实施该行为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 共犯规定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直接责任:指能够将第3项、第4项的危险驾驶状态归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驾驶人员超员、超速行驶的,或者明知驾驶人员超员、超速行驶而放人的

      • 关联犯罪

        • 想象竞合

          •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醉酒驾驶机动车运输毒品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物质的,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与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 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

            • 与危险驾驶罪之间没有联系

          • 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 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成立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属于想象竞合

          •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或者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载,由于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公务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应当数罪并罚

        •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

            • 如: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

            • 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行驶

            • 如: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路段追逐竞驶

            • 如: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法条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时空环境

        • 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人员的产生、作业活动有直接联系

      • 行为主体

        • 自然人

          • 对生产、作业负有阻止、指挥或者管理职责 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 特殊事故

        • 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

          •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重大事故          = 交通肇事罪

          •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重大事故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法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为主体

        •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 责任事故的主体

      • 共犯情形

        • 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 积极参加者,以共犯论处

      • 行为与结果

        •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 纯正的不作为犯

        • 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罪

      • 罪数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 如果同时成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还构成职务犯罪或者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ヾ(◍°∇°◍)ノ゙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1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