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智课程: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 进阶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 进阶。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1条立法依据
(宣导)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调整对象
(辅助)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3条权益保护
( 宣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4条地位平等
(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 意思自治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 公平原则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诚信原则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 公序良俗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9条绿色原则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10条民法法源
(裁判指引)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戴判指引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联条文: 总则解释1-2 ]
第11条特则优先
(辅助)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条地域效力
(裁判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抗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权利能力起止
(辅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4条权利能力平等
(辅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5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辅助)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辅助)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辅助)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16条胎儿权利能力
(辅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抗辩)但是,胎儿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关联条文: 总则解释4 ]
第17条成年
(辅助)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辅助》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8条完全行为能力
(辅助)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反抗辩)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反抗辩)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反抗辩》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关联条文: 总则解释5]
[ 攻防结构: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无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辅助)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反抗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1条无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
(辅助)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反抗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参引)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