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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吗?

2023-05-19 16:19 作者:sp001002  | 我要投稿

这个问题可以直接回答:“是”

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是因为,我发现近两年某些法律大v竟然在这个问题上混淆视听,甚至说出了虚假率只有5%结论。

既然该大v引用的是美国的数据,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可以引用美国的数据。

美国司法部的官方网站统计: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来源:https://www.ojp.gov/ncjrs/virtual-library/abstracts/false-rape-allegations)

其中有这样一句话:

In the study, 41 percent of the total disposed rape cases were officially declared false.

——根据研究,性侵控告中41%的案例,最终被官方确认为假。

只有 18.8% 的性侵报警导致警察对嫌疑人实施逮捕;在进行了逮捕后,72% 的案件得到了检方起诉;在起诉的案件中,53.4% 的案件产生了有罪判决。也就是说,报警宣称自己受到强奸,并导致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综合「成功率」只有大概 7.2%。 (来源:Decision Making in Sexual Assault Cases: Replication Research on Sexual Violence Case Attrition in the U.S;可直接访问链接查看完整报告 https://www.ncjrs.gov/pdffiles1/nij/grants/252689.pdf )。 

研究结果说明,40-50%甚至更多强奸断言都是假的。也就是说,以美国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强奸控告中各种情况的比例,其中7.2%是确定强奸,40%~50%是确定诬告,剩下的是既不能确定是强奸,也不能确定是诬告,何来“性侵诬告比例很低”?退一步说,假设不认同这个研究,认为需要更多研究才能说”性侵诬告的比例高“,那么按照同样的标准,怎么能直接说”女性被实际性侵而没有被判决的比例高“?——实际上,按照正常人的逻辑,反而应该得出”当司法公正时,女性被实际性侵而没有被判决的比例并不高“的结论才对,因为理论上公检法系统调查真相的能力是最高的,即使有错误,比例也并不大。(前提是司法公正,像某些拉美国家司法腐败横行,就不适用)

某法律大v 5%的说法他是这么解释的

严肃的学术研究证明这种担心[指性侵犯罪的高诬告率——引者注]是多余的。【Morrison Torrey, When Will We Be Believed? Rape Myths and the Idea of a Fair Trial in Rape Prosecutions, 24 U.C. Davis L. Rev. P1013, 1018 (1991)】相反,却有研究表明,性侵犯罪的虚假报案率从来就被高估了。

在美国,只有5%的强奸案是虚假的,而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是2%;如果使用女警察的话,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则只有2%,也就是与其他案件持平。【Julie A. Allison & Lawrence S. Wrightsman, Rape: The Misunderstood Crime,Sage Publications(1993),P11】”

为了证明性侵犯罪的低诬告率引用了两篇文章和书籍,其中Rape: The Misunderstood Crime这本书我目前没找到,不好评价,我来说说另外一篇文章,When Will We Be Believed? Rape Myths and the Idea of a Fair Trial in Rape Prosecutions

这篇文章关于诬告率的有关部分是这么说的:

estimates indicate that only 2 percent of all rape reports prove to be false

——据估计:所有强奸报告中只有2%被证明是假的

什么叫做被证明是假的呢?如果A指控B性侵,没有证据证明B性侵,就性侵犯罪,B无罪,但同时,因为B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没有性侵,所以A对B的指控无法被证明是假的,那么这个案子是不会被统计为2%之中的,案件的虚假报案率,和案件被证明的虚假报案率,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而且这篇文章还说:

when the categories of rape and attempted rape were combined, as they are in official statistics, 407 (44 percent) of the women responded affirmatively

——美国44%的女性遭受过强奸和强奸未遂——注意是强奸,不是性侵(在美国这两不是一个罪名)——这个数据别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当然,作为严肃的学术研究,作者在脚注里承认:

a specific methodology was developed for the study. 

什么specific methodology?说不定是统计调查问卷的时候“no means yes”了。



现在有两个假设:

(1)女性被性侵而没有被判决的比例很高;

(2)女性性侵诬告的比例很高。

这两个假设都得到了一些研究的证实,但同样也因为没有能完全的证实而受到一些人的怀疑,但是,某些群体面对假设(1),会直接当事实,面对假设(2),则说”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看懂了这里的双标本质了吗?如果能够把(1)当事实,那么同样也要把(2)当事实——那么结论就是女性被性侵而没有判决的比例很高,但女性性侵诬告的比例也很高;如果把(2)看成”需要进一步研究“,那么同样也要把(1)看成“需要进一步研究”——那么结论就是“女性被性侵而没有判决的比例”需要研究,”女性性侵诬告的比例”也需要研究。对于前一种情况,结论是:性侵犯罪是一种高逃脱率、高诬告率的犯罪;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无法得出任何结论,所以只能按照最朴素的无罪推定来分析,即:只有7.2%的性侵控告最后被证实成立。

这种阐述问题的手法,实际上就是在采用双标——对于男性的性侵,采用有罪推定(认为7.2%是因为法律不够保护女性,而不是本身比例就少),而对于女性的性侵诬告,采用无罪推定(认为”40%~50%“这个数字不能说明问题,需要再继续研究)。

复述一遍结论:某些人实际上是在对于男性的性侵,采用有罪推定,而对于女性的性侵诬告,采用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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