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民诉-10-非讼程序


10-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
无二审和再审程序
异议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特别程序的裁判有错误的,可向该裁判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作出新裁判或者改变原裁判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独任制审理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适用合议制
文书
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用裁定书
其余四种用判决书
基层法院管辖
选民资格
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宣告失踪、死亡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认定财产无主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确认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审理期限较短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注意
特别程序的起诉人或申请人不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重点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由选民或者其他不服的公民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选举委员会处理程序前置,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起诉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宣告失踪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可申请宣告失踪,由利害关系人向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进行书面申请
法律后果
财产由财产代管人进行管理
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亲友
发生争议的由法院指定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代管人本人申请变更代管(不存在争议)→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自己不想干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存在争议)→ 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审理
别人不让干
宣告死亡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因意外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实不可能生存的,可申请宣告死亡
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书面申请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优先处理宣告死亡
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又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就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由该公民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等)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进行书面申请
必要时应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鉴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当事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由受诉法院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2年民诉新增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针对诉讼外调解)
条件
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
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法院无管辖权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效力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处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合法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调解协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
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目的:为了确保双方的自愿性
总结
和解协议生效
→ ① 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程序)
→ ② 生效后30日内,双方课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口头或书面申请确认(特别程序)
→ A 合法 → 裁定协议有效(裁定可强制执行)
→ B 不合法 → 裁定驳回申请(纠纷解决回归原点)
→ a 调解组织
→ b 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主体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事项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义务人也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处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合法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无权直接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
定义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适用条件
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务数额没有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止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可留置送达
不可公告送达
对下落不明或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 ,不得发出支付令,无论其拥有多少财产
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一经发出立即生效不可上诉
督促力
债务人15天还钱或者提起异议
执行力
15日异议期届满后可,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清偿债务
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强制执行
债务人无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债务人异议: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口头异议无效
法院需要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 如果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非讼程序都是形式审查
债务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其他法院起诉不成立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异议有效 = 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 + 在15日异议期内
注意
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任何法院起诉,都会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
理由:民事诉讼程序覆盖了督促程序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无约束力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督促程序向诉讼程序的转化
因债务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的案件,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公示催告程序(针对票据+记名股票)
定义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判决宣告票据(也适用记名股票)无效的一种法律程序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管辖法院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全部程序
上半场: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① 申请人提出申请
② 法院7日内决定受理,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或裁定驳回申请)
支付人:一般为银行
停止支付:冻结票据
支付人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③ 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目的:防止申请人造假
④ 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⑤公告期间届满
下半场:除权判决阶段——单一式合议制
⑥ 申请人于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⑦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只能依申请启动,不能依职权)
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还可申报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⑧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
目的:再次防止申请人造假
⑨ 自公告之日起判决生效,票据失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⑩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注意
针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法院应通知申请人查验票据,而不存在举证证明与辩论程序
= 只审查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凭证和申请人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是否为同一凭证,对权利凭证的实际归属不作实质审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