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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艺人之辩】法律的盾牌上,只写着权利两个字

2023-05-19 16:49 作者:必见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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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是《机智的律师生活》,在小宇宙上。

每期主播会邀请不同方向岗位的红圈所律师解读热点。比如说跟并购律师聊马斯克收购推特啊,跟刑辩律师聊《狂飙》里的类似性质的案子等等。适合通勤路上开车途中当做开胃菜听一听。

第二档是《听说了吗》,由专攻婚姻娱乐方向律师主持。

探讨诸多情感类、关系类的问题,比如说出轨是否精神出户的问题、同居和婚内法律的问题


问题:是否应当对涉毒艺人全面封杀?

分两期分别介绍双方的观点,第一期介绍的就是为什么有学者反对对涉毒艺人全面封杀?

(1)关于涉毒艺人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1.1法律的定义

法律分为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监狱法》《禁毒法》《教师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等。在此概念下,一些地方性法规比如说《上海市禁毒条例》并不能称之为法律。

广义的法律呢指的是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比如在此概念下,《上海市禁毒条例》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则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1.2涉毒艺人议题涉及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47条: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此情况下

中国政法大学的仝宗锦教授在微博中就指出根据《立法法》第11条第五项明确的规定:由于有关人员能否参演电影本身即涉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根据该法律精神,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

《禁毒法》第52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呢就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经营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根据该法的精神,涉毒艺人在依法被追究并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后,只要出狱了,亦应当与其他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的管控。

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禁毒条例》第15条规定:本市有关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第5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作广播电视节自、举办文艺演出、播出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时,不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电办发【2014】100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即民间经常称的封杀令

广电办发【2021】267号文件再次提醒要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

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文件规定: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人员。

广电总局、文旅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广电发【2022】36号文件第17条:对违法失德的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部门工作文件和行业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发的网函【2022】27号文件第四条: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15条: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等等


不同法律法规间关于涉毒艺人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

(2)法律位阶发生冲突时的法定解法

法的位阶的三个概念: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不同的法律规定在位阶上存在差别,根据立法法,在上述不同位阶的规定出现冲突的情况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或行政规章。比如立法法第7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87条到第92条也明确规定了当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时候应遵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章。第96条规定:若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由有关机关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按照上述的法条理解,如果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与宪法、法律有冲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有冲突的,国务院有权撤销。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比如说《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和《监狱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在此情形下,针对教师岗位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立法法呢是不允许下位法中的特别规定高于上位法的。以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各自为政,导致立法权的分散与旁落,客观上削弱中央对各部门和各地方的管理。

  • 新法优于旧法

(3)学者们反对对涉毒艺人全面封杀的理由

观点主要来自于西北政法大学的教授博导褚宸舸所著的《“封杀”吸毒艺人的合宪性审查研究》

褚教授的背景介绍:褚教授是禁毒法领域的专家,他的大量学术成果都集中在禁毒法学领域。曾出版个人专著《中国禁毒法治论》《管控法制论>等等。在2020年荣获全国禁毒工作先进个人的称号,据以陕西省教育厅介绍,该称号为全国禁毒战线的最高荣誉。褚教授是该次获得表彰的100名先进个人中唯一的法学专家。

  1. 让涉毒艺人不受影响地继续活跃在屏幕上,事关公共利益,容易对社会风气和青少年造成无形的恶劣影响。同意对涉毒艺人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
  2. 全面封杀艺人涉及的是公民劳动权中的就业权,要限制这份基本权利,评判其是否合宪合法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判定:
  • 第一:权利的行使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的权利?
  • 第二:是否有法律保留?(法律保留: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一般不允许行政权来进行,必须保留给立法权。因为行政权体现的是公权力机关的意志,立法体现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精神下的集体意志。比如说立法法第11条明确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等必须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确定。)
  • 第三的话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 第四呢是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第一、限制艺人的就业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为上位法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都明确禁止对戒毒者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行政处罚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封杀令一刀切式的限制涉毒演艺明星从事演艺工作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禁止艺人出镜强调的是行业的准入,并非剥夺艺人的就业权?

答:

首先就业包括任何行业,不允许进行演出本身就对涉毒艺人的就业权利受到了限制。在没有同位阶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合法性便存在争议。

其次关于行业准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毒人员存在有关行业限制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交通工具驾驶员。原因在于吸毒可能造成精神障碍,可能引发重大交通项目事故。其次是铁路职工和金融机构高管。铁路职工是因为铁路是毒品流转运输的重要交通线之一;金融高管是因为他们涉及大笔的资金流向和客户交易账户安全限制,限制他们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

一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特定人员吸毒,比如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高校学生等等。《公务员法》并未规定吸毒就予以开除的硬性罚则,人社部、监察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则根据相应情境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罚标准,第21条规定:吸食毒品的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岗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因此褚教授认为让涉毒艺人彻底退出该行业不够合理且过于严厉。他指出不应当用高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艺人,也不应当像要求交通工具驾驶员及金融高管一样,认为艺人会造成现实且即刻发生的危险。对某类职业群体在道德宣教上高标准严要求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涉及一种法规范意义上的强制,就明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对公民某项基本权利的限制已经严厉到让其完全失去该权利的程度就严重背离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初衷,也违背了常理。

在当代社会,演出是艺人生存的重要手段。如果被封锁了舞台,其自然就失去了工作保障。著名演员濮存昕曾明确呼吁:要给吸毒艺人一口饭吃的原因。


第二、褚教授认为全面封杀的行为本身规定就极不周延。封杀令对涉毒艺人简单的不分程度的一刀切,没有考虑是否成瘾,是初次还是多次,是否有被诱骗等情形。违反了罚当其罪的基本法的逻辑。

限制艺人就业权违反了正当程序,比如说封杀缺少必要的法律救济。在目前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度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就封杀令的合法性,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无法直接裁判封杀令无效、撤销或废止。


劣迹艺人在已经受到全面封杀的情况下,一般也没有勇气信心和时间去进行“抗争”。公民因恐惧遭受更严重的处罚或是无力承受将面对的预期损失,一般也都会噤若寒蝉,放弃维护其权利。


综上所述:褚教授认为封杀令不但形式上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而且内容上的超出行政权随意处罚违反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禁止性规范。比较我国吸毒者的职业准入和禁止的法律规范现状,让艺人彻底退出行业的限制措施也不够合理,且过于严厉。加上封杀令本身规定存在不周延,也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等情况。褚教授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所有党政红头文件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凡是违宪违法的应坚决予以修改甚至废止。


扩展阅读:西北大学刘云婷《劣迹艺人“封杀令”的行政法分析》等文章


法律的意义

法律兼具惩戒功能和保护功能,对不法的惩戒

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之一,但法律同时给予我们权力,保护我们。

现代法律会告诉我们:你有什么权利?你可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如果没有合法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侵害这些权利。即使你被千夫所指,万人唾骂,即使你被铺天盖地的道德强压,这些权利依旧牢牢地与你并肩。现代法治社会因为权力这两个字而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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