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之变数 皆在抉择——透过案例剖析人心解读人性品味人生
【调解里的百态人生2】
调解之变数 皆在抉择
——透过案例剖析人心解读人性品味人生
江湖多风波矣!然人之一生无从选择,始终在解决矛盾和冲突,其过程所遭遇的一切就根本性而言是自己的选择,唯尝人情冷暖,方知人生百味。
——题记
人物关系::A镇当事人(某企业负责人)和B乡当事人(死者家属)系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甲和丁系A镇政府调解员、乙系B乡政府调解员、丙系某县政法委负责人、戊系A镇政府分管政法副职、戌系A镇政府负责人。
某日晨时,A镇某地发生一起意外事故,死亡1人,属人道主义援助纠纷案,死者系B乡某村人,死者家属家庭极为困难,性格极端。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某县政法委介入,负责人丙就该案采用共同调解,明确由A镇政府主调B乡政府配合,A、B乡镇政府负责人无异议,A镇政府明确由甲负责主调和B乡政府安排乙等20人参与调解(其中乙等3人配合A镇甲调解,其余17人负责稳控死者家属)。分工明确后,甲和乙等3人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某地会议室进行调解,A镇当事人(某企业负责人)同意参照某县原人道主义援助案例中按金额的70%进行援助,B乡当事人(死者家属)不同意,援助金额差距50万元以上,调解进入僵持阶段。随后,甲与乙等3人在会议室隔壁房间召开内部会议。会上,甲建议采用案例引导法按最高金额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乙不同意并要求按最高人道主义援助金额2—4倍计算,双方意见相左,甲、乙如何抉择?
若仍由甲主调乙配合,按甲所提建议实施,调解工作历时三天,A镇当事人同意按甲的意见实施,B乡当事人不同意,援助金额差距1万元,双方均不再让步,B乡17名稳控人员已不能有效稳控死者家属并请求某县政法委给予支援。某县政法委负责人丙授权A镇调解员丁(系甲同事)进行调解,但未告知B乡政府负责人与A镇政府负责人戌和分管政法副职戊以及甲。丁接到调解任务后,立即与乙沟通,同意自愿担责,并承诺B乡政府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前提条件是向B乡政府职责范围内能予以解决的事项提出的合理建议要求落实到位,否则任其事态进一步恶化,乙电话汇报后同意其建议并全力支持。随后,丁、乙与B乡当事人沟通,丁表态就双方当事人谈判的金额差距按折中5000元处理并由其负责落实到位,一刻钟后,B乡当事人无异议并着手准备善后事宜。单方面达成协议后,丁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A镇政府戊和甲,同意自愿担责,甲、戊如何抉择?
若戊、甲未发表任何意见,事后甲不让丁参与调解,仍继续与A镇当事人沟通,但毫无进展。事态越发严重,甲将有关责任甩锅至B乡政府、乙和丁,B乡政府和乙甩锅至丁。此时,A镇政府负责人戌已知晓有关情况,戊也知晓甲之行为,戊、戌如何抉择?
若戊、戌未发表任何意见且未处置,局势持续恶化,情况非常紧急,丁面临着死者家属、B乡政府和乙、甲的压力,如何完成丙交办的调解任务和对死者家属信守承诺?唯告知丙由其解决内部纠纷后再化解纠纷、通过私人关系与A镇当事人沟通后化解纠纷、退出调解任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上行等三个应对策略选择,丁何去何从?
世人多愚昧,妄议皆是祸。往往世人最喜欢简单用自身认知的衡量标准来评判黑白、对错、善恶,这对当事人公平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应该进行反思自己对于所涉及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偏见。须知每人对同一个事物却有不同认知,因出身、地域、种族、成长环境等各异,一直生活在偏见之中而不自知。若无慧眼,如何识珠。每人根据各自的阅历、经历以及自身的性格做出选择,但随年龄、阅历等增长、环境之改变,同一件事所作抉择亦不同,为何如此?莫笑红尘,愚昧者非世人,非尔,而在于世事之凌乱。
回归这件“人道主义援助案”本身,这是一起关于在共同调解过程中发生多次变数如何进行抉择的案例,通过这起矛盾纠纷,我们能够知晓人性的心理及看透人情世故和厘清方法论中一些耳熟能详却不一定真正理解的专业名词1。
根据上述案例总结整理了事件的脉络,详见《事件脉络梳理图》。

一.从因果、博弈、选择论的角度剖析案例
本文所述的人道主义援助案,从表象看是按调解思路执行时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变数,实则不然,此乃矛盾纠纷演变和激化的过程,造成该案复杂化的原因是内、外因素的叠加,就其根本性而言皆源于人之抉择。若欲解析案件以提升自身认知和处理事情的能力,有必要基本梳理因果、博弈、选择等学说的原理和观点以及个人理解,以此为角度展开全面分析,方能从中得到启发,开启智慧人生。
1.三种学说原理、观点及个人理解
因 果 论
什么是因果?根据《辞海》的解释:因者,原因;果者,结果也。因果之说乃自然之理,实为因果法则或因果定律,世人将其称之为“铁律”,所以也叫因果律或因果论。因果律是指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个原因和结果2,即“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之意。因果律有其三大法则3:一是果由因生。无因不能生果,有果必有其因。二是事待理成。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在事物中有其普遍的理性。如生必有死、聚必有散、合必有离,这是必然的理则。三是有依空立。任何产生存在的事物,必依否定实在性本性而产生,客观事物之间联系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因果定律使万事万物变得有规律可循,它是宇宙的根本规律。从因果法则看调解可知,任何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到造成的结果,他们之间都是有因果关系的,调解之人有时发现果,未发现因,并不代表因不存在,只是未找到因;有时发现了因,没有发现果,但并不代表无果,只是暂未表现。调解中运用因果法则是基于法,当对法无敬畏之心时,突破或超越了其底线,万物都将失序。须知,“万法皆空”,唯“因果不空”。佛道两家均谈因果,即过去是因,现在是果,现在的果乃未来之因,三世循环不失。
从更深邃的观点来看,调解之人在化解纠纷过程中,很多人并不是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而是用新的矛盾代替旧的矛盾,尽管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实际上的成功,却不知在调解或处理的每一件事情将会导致另一件事情的发生,现在发生的事情必然会导致以后某个时间相应的结果,从而产生新的问题,此举恐给其埋下祸根,或成为之后的接盘方造成更大困扰。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皆源自自身没有系统的因果思维,只是根据以往的经验盲目作出判定,造成决策失误。当我们系统理解因果论后,初步具备了因果思维,运用其法则通过对事件的诠释,对照现行法律,从因果关系中判断对错,责任大小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后做出正确的决断,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和及时化解纠纷。
博 弈 论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在竞争、合作、冲突等情况下,充分了解各方信息,并依此选择一种能为本方争取最大利益的最优决策的理论。从博弈论的解释可知,博弈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四要素分别是至少两个参与者、利益、策略、信息,其结果分为两败俱伤和双赢。博弈的深层意义在于,所得的最优策略与对手在博弈中的操作没有依存关系。简言之,其理性思想就是抱最好的希望,做最坏的打算。在博弈论中有一个假定前提,也就是我们谈论博弈论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博弈的所有参与者都是“理性人”4。因为每个参与者都是理性的,所以参与者在理性地制定决策的时候,会考虑对方的决策,因为对方也是理性的。理性人的最大特点就是以追求最大利益为行动目的5。
调解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过程其实质就是一种心理的博弈。博弈其实也是操纵与反操纵,影响与被影响,改变与被改变。在调解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与第三方而言,博弈的前提体现为大多数当事人处于信息不完整或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调解人员在调解阶段中天然处于主导地位,如何做到不被操纵、影响或者改变,亦或是在影响、改变别人,从而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则就看各自本事。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对于同样一件事情,用不同的策略来解决,得到的结果便不同。调解中调解人员对于博弈论的核心是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优策略;调解人员认为的最优策略所产生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次优结果。调解博弈的精髓就是积极主动地行动,理性的分析局面,让别人按照你的意志行事,使当事人利益达到次优结果(结果不是最好也不是最坏),同时,决策时必须考虑对手对你的策略做出的反应。
如何运用博弈论?换位思考!即站在别人的立场上去分析收益。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对方有哪几种可能的策略,采用哪一种策略的可能性最大,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己知彼。一是向前展望,倒后推理。即首先确定自己希望最后达到什么目标,然后从这个结果倒后研究,找出自己现在应该作出哪种选择,才能以最低的代价达到既定的目标。二是不要选择严格劣势策略,理性选择导致次优的结果。三是换位再换位。不仅仅是说你要考虑博弈中的第二层面,还表示了你要比对手都多考虑一个层面。即不仅要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思考别人的收益,还要考虑对方在此博弈中的老练程度,以使你总比博弈者高深一层。
选 择 论
选择论又称“意志论”。英国新分析法学家哈特提出的一种权利理论。它的意思是说,某人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于法承认该人关于某种标的物或某一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这一理论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的,认为最重要的特点是选择性心理。所谓选择性心理是指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人们的通常心理表现是首先接受同自己早先已有的观点或立场相一致的内容,而排斥那些不一致的内容;首先接受对自己和团队有利的信息,回避那些有害的或不利的信息6。它是一个人固有的权利,你选择了什么,就承担什么样的结果,所有酸甜苦辣咸都是自己选择的、自找的。
选择性分为理性选择和非理性选择。一般认为,理性选择范式基本按照坚持利己原则,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策略可供选择和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并根据自身偏好排列7。通俗的概括为理性人目标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而非理性主要是指一切有别于理性思维的精神因素,如情感、直觉、幻觉、下意识、灵感。它与理性的区别在于否认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和宣扬意志、直觉、盲目的力量8。
调解中参与人员的选择一般是理性的,所做出的行为更为现实,基本按照信息收集与处理、对不同策略的理解、符合自身情况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对比并排序、行动等流程进行操作。首先,从个体出发全面收集所需要的信息并分析;其次,制定多种方案,对方案中的各种策略全面理解;再次,进行对比,在各种情境下计算和演绎按照自身所确定的原则行动的个体可能会采取的行动,以最小的牺牲满足自己的最大需要,并对结果排序;最后,在所有可能的选择中能最好地达到自身目的的策略展开行动。从上述内容可知,选择是在假设基础上根据概率而做出的,是否正确、合理均是基于信息收集的全面和分析的准确,然我们所认为的不合理或许是在行动中进行博弈为达到真正目的所作出的铺垫而已。
在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人生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可按照利己原则、保持现状原则、勇于担当原则、顾全大局原则等,运用逻辑思维进行判断并结合自身的承受能力做出抉择,切忌不要在心情不好时、害怕恐惧或困难时、或跟着自己的感觉等做出非理性判定。须知人之一生无时无刻不在做出选择,无论被动、主动,还是是否具有意识,从自己是否选择参与的那一刻起就是自己选择的产物,区别在于自身本能的选择还是做出有智慧的选择而已,也就意味着就选择后所产生的结果不会因为自身的无知所能改变,结果好坏应欣然接受,否则伤人伤己。
调解之人的抉择是基于信息收集与处理,以因果论、博弈论为依据,在一定环境条件和规则下,选择一定的行为或策略加以实施。总之,抉择是一种解读与剖析自我、判断形式、分析现状的能力,更是一种对个人水平、意志、心境、气度的考验,抉择之人所做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须深思熟虑后方可做出抉择,也许结局却不如人意,但求心安即可。
2.可能性推理之解释型案例分析
解释,指分析阐述或说明原因、理由等。解释型案例就是要为案例当中出现的矛盾的两件事找一个合理的解释,使其变得顺理成章,合乎情况。同时,解释需要遵循合理全面、针对矛盾、两面兼顾原则,一旦违背这些原则的可能性应可以将其排除。
人之一生皆在抉择,亦伴随着解释,要想解释,就需要用逻辑推理和常识性推断以及概率学的概率9分析判断其可能性10,从而找出矛盾纠纷中所存在的矛盾点,这个解释一定合情合理才能被接受。因此,本节就上述案例所涉及人员面临权衡取舍分四个阶段从因果、博弈、选择等三种学说来详解案例。
第一阶段分析(甲、乙如何抉择):
推理、推断1:已知:丙就该案采用共同调解,明确A镇政府主调B乡政府配合,A镇政府明确甲主调和B乡政府安排乙等20人参与调解(其中,乙等3人配合A镇甲调解,其余17人负责稳控死者家属)。结论:一是推断A镇、B乡政府负责人和分管政法的副职根据职能职责安排甲、乙参与调解,或对其较信任。二是通过案件性质、死者家属性格等信息进行识别,B乡政府安排17名稳控工作人员明显不符合常理,唯了解死者家属性格、家境、家族情况以及当地风俗,知晓调解失败或调解不当极易酿发二次事故,这一解释符合常理才能被接受,也说明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尖锐性。三是暂不判断甲能否分析出结论的第二点,但随着局势的发展,仍未得出有效结论则影响后续决策。从上述可知,丙、A、B乡镇政府负责人和A镇政府分管政法的副职安排人员参与调解属主动选择,甲和乙等3人未拒绝属被动选择,工作安排是因,参与调解是果乃能否调解成功之因,享受调解成功的高光时刻和调解失败或调解不当导致二次事故发生所需承担的责任是果。
推理、推断2:已知:甲和乙等3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援助金额差距50万元以上。结论:初步判断死者家属不认同人道主义援助,不排除是谈判的一种技巧,以争取最大利益化,该信息还需根据后续的局势发展进一步判定。从上述可知,双方当事人意见相左,就各自对事件不同认知做了不同的选择,整过谈判过程属于博弈,甲和乙等3人能否分别说服当事人亦属于博弈,区别在于前者获得的信息基本对称,后者获得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因,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是果乃人道主义援助之因,各自所做的选择是果。
推理、推断3:已知:甲建议采用案例引导法按最高金额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乙不同意并要求按最高人道主义援助金额2—4倍计算。结论:初步判断甲提出的解决方案相对公平合理和乙等3人提出的解决方案偏向性太强,为何如此?唯乙等3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提出的建议,但不排除双方唱双簧(即私底下把自身的观点告知死者家属以规避当事人认为不帮助本乡人而引发的冲突风险),这一解释符合常理才能被接受,其他的可能性应可以排除。综合判定,共同参与调解的人员只是形式上合一,甚至不排除双方相互防范,人为造成矛盾纠纷复杂化和增大后期调解难度。从上述可知,规避风险是因,内部不齐心是果,或乃后期调解失败之因,甲和乙等3人博弈结果决定了后续局势如何发展。
通过初步分析可基本知晓矛盾纠纷在初始阶段的发展和演变,以及调解中人性的心理活动,后续发展变化皆源自甲和乙现阶段所采取的应对之道。所谓“大势不可改,小势可改”,在分析一件事情时,必须考虑上位者的态度与决心,即A镇和B乡政府负责人、某县政法委都不允许内部人员人为扩大事态,一旦事不可控,必会采取强硬措施进行挽救和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交代,最终会处理好此次纠纷,区别在于时间长短。故第一阶段的甲、乙如何抉择并不影响最终结局,只能判定是否提高案件复杂程度和增大调处难度。当我们知晓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就能预判目标的行动轨迹,并按照选择论的原则做出最符合实际和切身利益的正确选择。
回归本阶段的分析,甲、乙如何抉择?甲可以选择同意乙的意见并由其主调、甲主调并按其意见执行和向上级汇报后退出调解等三种策略中的一种来应对乙所提出的建议,乙就需对甲的选择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现就甲、乙可能采取的策略进行深度分析。

策略一:甲同意乙的意见并由其主调。甲减轻了关于推理、推断3结论给自身所带来的风险,迫使乙自愿同意甲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并在明面上配合其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理由:一是假设乙是理性人,按照选择论的原则必定不会接受甲的建议,因为乙知晓自己所提出的建议不合情合理和A镇当事人大概率不会认同该解决方案,一旦调解失败,还要承受双方当事人的怒火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知,甲如何抉择对于乙来看,其应对策略都不变,即A镇政府主调或甲主调。若乙采取其他方式应对,应判定其不是理性人,但又与推理、推断3的结论相左,不符合人设,故乙属理性人,这一解释才符合常理才能被接受。二是乙自愿同意甲的意见后,至少在明面上与甲共同进退、共同担责,且在后续调解中谁都不敢以此事来引发新的事端。
策略二:甲主调并按其意见执行。根据推理、推断3的结论和策略一的理由,乙会尊重甲的选择,但不排除当面临死者家属责难时甩锅至甲,甚至甲与其小概率发生冲突。从上述可知,甲选择策略二所展露出来的表现给旁人看属独断专行和乙无奈只能被动同意甲的意见是因,后续发生冲突是果。该策略一般是比较有个性、有担当但有勇无谋、或受刺激、思路不清晰、大脑处于不清醒状态时等的人所做的选择。
策略三:甲向上级汇报后退出调解。根据策略一的理由,判断乙等3人以会议上发表意见实属正常和甲作为主调如何抉择都会支持A镇政府或甲主调为由来应对上位者和他人的说辞。同时,采用换位思考可知,上位者从调处好矛盾纠纷和利于团结的角度为出发点,不会因为调解会议上的各抒己见而处理有关人员,只会认为甲作为主调沟通、协调能力有所欠缺,或影响其后续发展。从上述可知,甲按策略三实施为今日之因,明日其他事件为果,此为下策,大概率不会选择。
第二阶段分析(甲、戊如何抉择):
推理、推断4:已知:甲主调乙配合,按甲的意见实施,历时三天,援助金额差距1万元时双方当事人不再让步,B乡政府17名稳控人员已不能有效稳控死者家属并请求支援。结论:一是判断死者家属对事件性质已有清晰的认知,虽认同人道主义援助,但因谈判金额低于预期值,故内心不愿意接受而移交选择权至基层政府或调解人员,希望给予帮助,具有选择权的人做出的决定则是能否压垮当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二是死者家属在亮明底线后对方仍未妥协,开始逐渐走向极端,初步判断其基本处于崩溃边缘,或通过采取的过激行为迫使对方让步和给予基层政府、调解人员施加压力,若调解人员在后续调解过程中处理不当,极易使死者家属受刺激后引发二次事故。三是中国人有讲面子的传统,据此推断,双方当事人就谈判金额还有妥协的可能性,但让步空间不大,能否处理好取决于参与调解的人员能否真正形成合力及主调的魄力、担当和如何在把握好度的情况下采用合适的方法方式进行沟通。从上述可知,援助金额差距1万元是甲和乙等3人与双方当事人三方博弈的结果,此为因,死者家属采取的过激行动和稳控人员不能有效稳控是果,基层政府或主调人员的抉择亦是因,后续调解失败和产生不良影响是果。
推理、推断5:已知:丙授权A镇丁(系甲同事)调解,未告知A、B乡镇政府负责人和A镇分管政法的副职戊以及甲,且丁未拒绝。结论:一是所谓“临阵换将乃兵家大忌”,上位者丙接到B乡政府维稳情况汇报后,仍换将,说明未期望甲能调解成功,同时认可丁的能力,即使其调解失败亦能稳控局面,并随局势发展再确定是否亲自下场处理有关问题。二是丙换将未告知其他人属上位者心态。三是丁应知晓擅自介入他人处理的事情在职场上特别忌讳,但仍未拒绝,判断其了解纠纷事态发展趋势,甚至不排除间接参与,且已看破此局并有应对之术,或与丙关系好迫于无奈承接此事,至于哪种可能暂不判定,随事件发展一览便谐。从上述可知,事态失控是因,丙选择丁主调是果,其果乃丁被动选择之因,丁被动选择是果又乃后续事件发展的好坏之因,丙、丁亦承担其选择后产生的果。同时,本案中就丙、丁的商谈过程只字未提,双方是否存在博弈亦不清楚,因此不做博弈判定,但必然造成对所参与调解人员、双方当事人以及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分管政法的副职与其博弈形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推理、推断6:已知:丁向乙就B乡政府职责范围内能予以解决的事项提出合理建议,并自愿担责和承诺B乡政府不承担责任,乙代表B乡政府同意并全力支持丁。结论:一是乙认可丁主调,双方真正形成合力。二是根据推理、推断5的结论可知,丁与乙之间的博弈属于信息上的不对称博弈,但可以判定丁掌握了乙等3人的心理和B乡政府对此事的态度,故提出的建议符合B乡政府的利益,让乙按照选择论的原则顺着丁的思路进行抉择,顺势化解推理、推断3的结论所带来的部分风险,至于结论真伪并不重要了。三是通过本结论第二点内容可知,就推理、推断5的结论第三点内容可以判定丁为理性人,应有具体应对之策。从上述可知,丁的选择是因,后续处理问题结果的好坏是果,乙的选择亦是果乃同意丁的建议之因,若乙违背约定产生的不良影响是果。
推理、推断7:已知:一是丁、乙与死者家属沟通一刻钟后,当事人同意援助金额差距按折中5000元处理并由丁负责落实到位。二是丁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A镇戊和甲。结论:一是15分钟内单方面达成协议足以证明推理、推断3和4结论的正确性和涉及的风险性事件已基本解除。同时,判定甲就推理、推断1的结论第二点内容仍未有清晰的认知和未看破事物全局。二是判断使用了换位思考法、适当强硬手段法、利弊分析法、预判法11进行调解。三是丁能准确把握当前、今后的形势和对细节的把控,佐证了推理、推断4、5和6的结论。四是根据推理、推断的结论和事件发展经过,戊、甲、乙、丁等四人各自掌握的信息明显不对称,能否从蛛丝马迹看出端倪就决定了各自的选择。从上述可知,丁、乙与死者家属的谈判属于信息不对称的博弈,单方面达成协议是因,A镇当事人能否认同是果,后续戊、甲的选择既是果又是因,丁的应对策略则是果。
局势发展至今,已基本明朗化了,冲突得以缓解,责任亦有人承担,参与调解人员齐心协力应能很快化解纠纷,然而,事件会按理想的趋势发展吗?未必,任何事情不应轻易下结论,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因果。须知一切皆有变数,本阶段甲、戊的选择就是后续事件发展之变数。现以现实人心为出发点,对甲、戊的选择进行预判,从理性的视角去认识和分析其应对之策,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戊的选择:戊有四种策略可供选择,即汇报A镇政府负责人由其定调、不同意丁主调由甲主调、不发表意见(即保持现状)、协调甲后由丁主调。从工作程序的角度来分析,甲拟同意丁的意见理应向戊汇报后,戊顺水推舟做出原则同意,若戊未接到甲汇报,为人较稳重则向A镇政府负责人汇报由其定调。从为人处世的角度来分析,甲与丁关系尚可自然能达成默契,若有嫌隙,或甲不会汇报,何况调处已步入收尾阶段,其未必不能有效处置后续问题,因此,戊不会盲目介入,大概率保持现状。从事态紧急处置的角度来分析,按照选择论的利己原则进行抉择,戊与上位者丙保持一致的步调才不会犯错误和不用承担责任,若戊选择其他策略则责任由其承担,所以大概率会协调甲后由丁主调。
甲的选择:甲有四种策略可供选择,即同意丁主调、不同意、向戊汇报由其定调、不发表意见(即保持现状)。按照选择论的利己原则分析,若甲无法承担不同意丁主调所产生的后果,大概率被动选择同意丁主调或向戊汇报由其定调;若甲与丁关系不和谐,在调解工作快要收尾的情况下,当甲受到内、外因素影响,如情绪异常、敏感多疑、过度相信自己的能力、欲望大于理智时等等,不排除在抉择的瞬间,从理性走向了非理性,从而选择不发表任何意见(保持现状)或不同意,一旦后续调处进展不顺或发生紧急情况,或推卸责任。
当我们调整丁向戊汇报其被动接受主调的有关情况的时间顺序,能否得出不一样的结果呢?假设丙授权丁主调时,丁有三种应对策略予以选择。策略一:丁应向丙说明其属A镇政府管理,建议与戊、戌沟通,避免因为误解而引发矛盾;策略二:丁被动选择主调后,从工作程序看,应立即向戊汇报,戊是否同意均能减少后期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变数,使工作运转更为顺畅;策略三:丁直接与乙、死者家属沟通,后期调处中或引发矛盾,增加调解变数。实践证明,丁选择了策略三,通过这一侧面说明丁或不通人情世故,或被过度的自信冲昏了头脑而丧失了理智,或亦是双方关系不睦而目无尊长,如何判定就要从事件整体分析,但是所得结论是可能性,至于真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信或不信。须知,今日之科学,或明日之假象,对错难辨,调解领域亦是如此。在生活工作中,世人常犯同样的错误,真与假每人的判断均不同,作为旁观者没必要过于较真,须谨记前者是因,所带来的伤害是果,甲、丁、戊若没有清醒的认知,未学会包容,产生的因果亦自行承担。
第三阶段分析(戊、戌如何抉择):
推理、推断8:已知:戊、甲未发表意见,事后甲不让丁参与调解,因调处进展不顺,甲推卸责任。结论:一是详见第二阶段甲的选择分析;二是要想破局必先识局,甲完全未识别出矛盾纠纷的内、外因素,因自身原因无意中破坏丁与乙形成的合力,且又无担当,导致事态正以不可控的方向发展。从上述分析和推理、推断7的结论可知,丁与戊、甲之间实际就是博弈,只是甲、戊未按丁的剧本演绎,实属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故戊、甲的选择是因,事态进一步恶化是果。
推理、推断9:已知:A镇政府负责人戌和戊知晓有关情况。结论:若事情未妥善处置,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戊、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戌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所做出的抉择是否正确。从上述可知,事态恶化是因,戊、戌选择是果乃后续调解结果好坏之因,或责任追究和享受调解成功的胜利果实是果。
通过当前调解格局呈现的局面来看,参与调解的人员、基层政府和某县政法委有关人员的抉择推动着矛盾纠纷的发展与演变,最终能否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取决于戊、戌是否同意换将,调解结果好坏拭目以待!

第四阶段分析(丁如何抉择):
推理、推断10:已知:戊和戌知晓有关情况仍未发表意见,调解和维稳局势持续恶化。结论:一是间接证明了甲与丁关系不融洽,故戊、戌均不愿意介入此事;二是戊、戌不发表意见意味着就是不同意,也说明局面尚未到无可挽回的地步。同时,不排除戊、戌与丙、丁进行博弈,就看谁能沉不住气先下场破局。从上述可知,戊、戌选择是因,局势糜烂或调解失败是果。
推理、推断11:已知:丁面临各方压力,唯有三个策略予以选择。利弊分析:策略一:告知丙由其解决内部矛盾后再化解纠纷。利:既能避免调处过程中内部冲突的发生,又顺利完成调解任务。弊:丁破坏规矩,越级上报,使戊、戌陷入被动,同时与甲产生冲突并明面化。策略二:通过私人关系与A镇当事人沟通后化解纠纷。利:一是顺利完成丙交办的任务,让旁人知晓丁乃信守承诺之人;二是避免与甲、戊、戌发生冲突。弊:欠他人人情。策略三:退出调解任其矛盾进一步激化上行。利:所有事情与死者家属和盘托出,全身而退。弊:一是甲、丙、戊、戌面对死者家属的怒火,并陷入困境,使调处工作更为困难;二是矛盾瞬间激化,极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不良的负面影响,所有参与人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三是丁失去丙的信任,同时在以后工作中与甲、戊、戌容易产生冲突。结论:策略二>策略一>策略三。从上述可知,无论丁如何决策,心理都要受到重击,与戊、戌产生不愉快,如双方没有正确的认知,或此次事件是后续工作上产生冲突的导火索。故前者是因,后者是果。
曾国藩曰:“一凡发一谋,举一事,必有风波磨折,必有浮议摇撼,唯坚忍者可以成功”。然所有抉择,皆有因果,丁在做决定时,要平衡自己本心与社会因素的影响,理性思考和行动,也许最终的结果并不如所愿,只要尽力了,就无怨无悔。人生不易,何必过于在意,且行且珍惜!
二、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徘徊
俗话说:“人生,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每人心中都有一块净土,希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善,通常情况是当遇到难点时,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彷徨,最终向现实妥协,选择退缩或“只为前程,无所谓好事”,其结果不理想,究其原因是自身的认知及能力不足。调解领域亦是如此,一般来说,调解之人也有欲望,或具有上进心、荣辱感等,埋藏在心底未曾表露,也许不自知,但心中的理想或抱负应已知晓,希望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是心中所想所思,或未指望当事人的感谢,但求一份成就感或希望得到他人的认可。然“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调解案件在实现过程中,参与人员越多,越是考验各自的人心人性,因为每个人都是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人为的无意识的造成案件的复杂,增大了调处的难度。同时,实现过程越是复杂,往往超过事先预料时长,极为考验调解之人的毅力和信心,其能否清晰认识到自身所具备的能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该案例中的所有人员之抉择何尝不是考验人心人性的一道试验,不分对错,皆是为人处世之道。
从案例的分析来讲,主调人员未能通观全局,又存在认知偏差和不知进退,却盲目的前进,致使事件向不可预料的方向发展,处于不受控状态,何谈化解矛盾或稳控纠纷。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也许我们总在为丁而意难平,岂知丁的所作所为是有意还是无意,谁又能说得清道得明,姑且当作无意而为之,说明其在该事件中为人处事亦有欠妥当,原本能予以减少后续的变化,却因自身做事做人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又能责怪谁呢?人生就是如此,或许结局不如理想,我们又期待得到好的结果,明知是深渊,偏要笑着跳下去,但仍不妨碍我们亦欣然奔赴下一场。
理想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必定会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在顺境中更容易接近和实现目标,而逆境中增大了实现目标的难度,但未消解实现理想目标的可能性,只是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才有可能成功或一无所获,其过程往往会遭遇波澜和坎坷,却是人生成长的宝贵财富和获得成功的必经之路。故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应考虑现实问题,把现实性作为衡量行事目标的准则,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和接近目标。
三、自我认知与定位的偏差
人们常说:“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能力”,这句话的本质是什么呢?从调解领域来看,调解之人的水平、能力皆源于认知,认知影响选择,这也是调解人员之间的根本差异,因为认知能力上的差异造成抉择人的选择不同,结果亦不同,故调解之变数,皆在抉择,其本质就是认知。调解之人要想做出正确的选择,就必须对自己有清晰的认知,然绝大多数人认知都处在第一重境界,即“不知道自己不知道”,对于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来说,调解之人好心办坏事,无意识的激化矛盾,引发信访上行,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该案例中所涉及人员何尝不是如此?
那么,整个案件的过程是否可能避免呢?关键取决于调解之人对自身的认知和定位或为人处世之道。从整个案件进行分析,调解之人对自身的能力没有清晰的认知,明显站在自己认知的角度上考虑,却忘了凡事都有前因后果,随时间推移,各方的选择,无意识的形成合力造成矛盾激化,且不反省自己把错误归于他人,加上对自身的定位有偏差,过程及结果注定是苦涩的。
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处理矛盾纠纷或问题时,或存在畸形理解和认知失衡及自我定位的偏差,这些并不可怕,每人都有修正的能力,关键在于是否能保持良好的心态,做到冷静思考,重新审视自己,理性做出选择。人生莫测,注定无法一帆风顺,诸多坎坷。所谓:“经事长智,历事成人”,实质就是认知的逐步升级,唯有不断地自我修正,才能让大脑的认知变得更加清晰,从而快速抓住事情的规律,明了事物的本质,最终融会贯通,使得处理矛盾纠纷或问题更加得心应手,从而跨越平庸与优秀之间的那条鸿沟。
古语有曰:“言之非难,行之为难。故贤者处实而效功,亦非徒陈空文而已。”人之一生是在不断的修行,无人可替,其道路迂回曲折,要学会自我修正错误或偏差,调整自身心态,用人品道德来要求自己,同时对于人性不应有太多的期待,经事过程中也许孤立无援,但亦能减少痛苦,忠于本心即可。须知,汝之经历乃旁人眼中之故事,勿介然,踏入江湖难逍遥,人生无悔方坦然!
本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何林松1 何杰文2 李黄芝3
2023年7月24日
1 参见罗翔:《法治的细节》,云南出版集团2022年4月第12次印刷第81页。
2《因果理论》,载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A0%E6%9E%9C%E7%90%86%E8%AE%BA/6655133?fr=aladdin,2023年6月4日;
3 便民查询网:
https://foxue.bmcx.com/yinguosanfaze__foxued/,2023年6月4日。
4 在博弈论中,参与者是理性人是指每个参与者的基本出发点是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每个人在制定决策的时候,都会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那个决策。
5 参见刘庆财编著:《博弈论》,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9月;
6 《选择理论》,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808/00/23445_400271787.shtml,2023年6月4日;
7《理性选择理论》,载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0%86%E6%80%A7%E9%80%89%E6%8B%A9%E7%90%86%E8%AE%BA/11035261?fr=aladdin,2023年6月4日;
8
https://wenda.so.com/q/1369038930061813?src=140,2023年6月4日。
9 概率,亦称“或然率”,它是反映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大小。《概率》,载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A6%82%E7%8E%87/828845?fr=aladdin,2023年6月6日;概率分析又称风险分析,是通过研究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发生不同变动幅度的概率分布及其对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对项目可行性和风险性以及方案优劣作出判断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法。https://baike.so.com/doc/8591911-8912749.html,2023年6月6日;
10 可能性是指事物发生的概率,包含在事物之中并预示着事物发展趋势的量化指标,其是客观论证,而非主观验证。载360百科,
https://baike.so.com/doc/5401581-5639215.html,2023年6月6日。
11 预判是预先判定的意思,是对即将到来的事进行判断。预判法是指问题的解决方案通常会变成问题本身,针对解决方案要预先判断,可能会产生哪些后果,从系统的角度上去思考。事情预判具体使用因果分析法,即利用事物发展变化的因果关系来进行预测的方法。参见何林松、何杰文、李黄芝著:《微观解纷策略及案例解析》,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