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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胎儿利益保护和用工责任20230521

2023-05-21 14:04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孕妇A身体不适,前往甲医院就诊,甲医院医生因重大过失开错药,造成A身体受损,孩子B娩出后亦有残疾。根据《民法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综合考查请求权竞合、胎儿利益保护和用工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孕妇A前往甲医院就诊,与甲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无名合同)。因此,医务人员(医生)重大过失导致A身体受损,医疗机构(医院)的行为既违约(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之约)又侵权(侵犯了孕妇A的身体权或健康权)。因此,孕妇A可以选择追究甲医院(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其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据此可知,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题中,因甲医院重大过失导致胎儿B娩出时有残疾,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孕妇A和孩子B均可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A、B项错误,C项说法正确。 最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题中,医生和甲医院之间系单位用工关系,在执行职务中,医生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用人单位(甲医院)对外承担替代责任。承担责任后,甲医院可以向医生内部追偿,但对外他人不得请求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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