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车厘子!逛超市踩到一颗车厘子滑倒致十级伤残,索赔50万!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女子踩到车厘子摔成十级伤残的案件做出了判决。
2018年7月,张女士逛超市时,踩到一颗地上的车厘子滑倒,右膝直接着地,瘫坐不起。超市员工拨打120急救电话,把张女士送到医院,经诊断,张女士右髌骨骨折,超市交了2万元的医药费。
2020年8月,张女士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治疗。2022年2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张女士损伤致残等级为十级,致残率为10%。
张女士把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50余万元。
张女士认为,超市有责任保持地面清洁,自己被遗撒的车厘子滑倒,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市方辩称,张女士穿了人字拖,导致自己滑倒,与超市无关。2万元医药费是人道主义救援,不是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穿着人字拖去逛街,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认为张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超市在清洁方面存在一些不妥,超市承担极少部分的责任。除了超市已经向张女士支付的2万元外,另行判决了2万元的赔偿款。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车厘子应当是超市的员工在推着手推车行进的过程中遗撒的。前后有几个人都踩到了车厘子,已经明显有滑到的迹象。一名身着超市制服的女性工作人员发现几个顾客已经被滑到了,走过来查看后没有进行任何行动,转身和其他售货员继续聊天,完全忽视了危险的存在。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应当承担70%的责任比例,张女士自己承担30%的过错,认定由超市一方向张女士赔偿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来源:河北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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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这一摔可谓是摔出了天价车厘子。其实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具有适当性的,并非只要在公共场所摔倒的,经营者就必须赔偿。经营者应当教育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危险因素应当及时排除,防止这种损害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收到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主体,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是否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以及在危险发生之后是否及时采取社会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
最后,对于“相应”责任比例的把握,一般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主体性质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等四个方面因素。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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