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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无效建设工程施工的参照结算问题

2023-09-05 08:55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的参照结算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公共安全公司中标某工程,其后与原告唐某签订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唐某。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36万元,结算方式按工程审查后的项目进行结算,待财政验收审核后进行结算。唐某承包的上述工程已经完工,被告公共安全公司承包的总工程也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

时至庭审,被告公共安全公司已领取大部分工程款,原告分包的工程为整体工程中最先完工部分,但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无法向工人支付工资,诉至法院。被告方认为案涉工程尚未经财政审核结算,未达到支付条件。

法院裁判

被告公共安全公司已领到大部分工程款,具备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实际条件,结合庭审中原告作出若财政审核后的总金额高于或者低于双方的结算金额136万元其愿意另行解决的承诺,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本案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金额136万元进行结算,若财政审核后的总金额高于或者低于136万元双方另行解决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参照合同并非依据合同,需要进行价值衡量,本质上是在不同价值位阶中寻找法律适用的平衡。

其一,参照合同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价值位阶的衡量。

1、对于发包人来说,改变工程款支付时间,影响的是发包人在占有工程款期间的财产权;而对承包人唐某来说,其背后牵涉大量农民工的工资权益,能否及时受领工程款,关乎农民工的日常生活。因此,优先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是遵循价值位序的应有之义。

2、若尊重承包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作为工程款支付时间,则属于对自由价值的维护;若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时,作出对承包人一方的有力倾斜,则属于对平等价值的维护。在本案施工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前提下,维护平等价值优于自由价值。

其二,参照合同确定工程款数额:法效果妥当行的实现。为实现个案中的利益平衡,促成法效果妥当的实现,法官合理地、能动地行使了法律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金额136万元进行结算,若财政审核后的总金额高于或者低于136万元,双方另行解决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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