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雷石普法 | 收益保底类网剧投资合同如何认定其性质?

2022-08-24 11:29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收益保底类网剧投资合同如何认定其性质?

案件情况

2016年7月26日,甲、乙公司签订《网络电视剧合作协议书》,约定:网络剧名称为《WDMNLS》第二季,网络剧集数为40集,每集长度为20分钟,播出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双方共同投资网络剧《WDMNLS》第二季,其中中文在线投资1000万元,甲、乙双方各投资500万元,投资期限为一年;甲方承诺乙方的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即甲方给乙方的500万元投资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年回报为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利润甲方得六、乙方得四;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将投资款的百分之500万元支付到甲方账户:公司名称甲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某支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及其股东梁某分别在甲方、乙方处盖章、签名。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及其股东梁某于2016年7月29日、8月16日通过银行向甲公司指定账号转账250万元、250万元,共计500万元,转账附言为借款。

甲公司认为网络电视剧《WDMNLS》于2016年年底已制作完成,于2018年10月在搜狐视频播出,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总收益为302577.4元,乙公司作为投资方应分担部分损失。乙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名为投资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甲公司在借款后未还款,遂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又查,2015年8月19日,甲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公司签订《联合摄制网络电视剧〈WDMNLS〉(二季)》,约定:拍摄制作费用未1100万元至1600万元,甲公司投入600万元,北京公司投入500万元,另外500万元由爱奇艺投入。

2016年6月6日,甲公司与案外人浙江公司签订《网络电视剧〈WDMNLS〉合作协议书》,约定:中文在线投资1000万元,甲公司、浙江公司双方各投资500万元,投资期限为一年。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争议点:《网络电视剧〈WDMNLS〉合作协议书》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

乙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名为投资合同、实为借贷合同,而甲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涉案合同为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双方应共同承担项目亏损。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本案中,《网络电视剧〈WDMNLS〉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承诺乙方的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即甲方给乙方的500万元投资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年回报为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利润甲方得六、乙方得四”,即乙公司投资后在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的情况下,每年可获得不少于20%的固定回报。且乙公司的股东梁某在支付投资款时备注为借款,故本院认定《网络电视剧〈WDMNLS〉合作协议书》名为联营合同、实为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虽然双方之间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500万元返还给乙公司,并应支付自其公司收取该款项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即利息。

因案涉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固定收益及律师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我国现行法律对保底收益类投资合同的效力采取了根据主体不同而分别判断的标准。

对金融机构类投资合同来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二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均明文禁止,约定有任何形式的保底条款的投资合同都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民间投资合同未作出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此类民间投资合同类比适用上述针对金融机构类投资合同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上述规定明文限定了适用范围为金融机构类的投资合同。再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律禁止金融机构与投资人签订保底条款的目的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如果民间投资合同并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背景,在其遭遇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即使该风险通过保底条款转移给受托人,也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禁止民间投资合同约定保底并无必要性。

综上,在《民法典》时代,影视投资类合同不会再被认定为联营合同,固定收益类型的保底条款会使该影视投资合同在性质上被认定为借贷合同,而回报率也因此被认定为利率而受到民间借贷相关规范的规制。影视投资合同中内嵌除此之外的其它类型的保底条款不会使合同的性质发生变动,其法律性质仍然是一种投资合同。

更多文章或您需要专业咨询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或电话联系!

咨询电话:4000-111-091  

雷石普法 | 收益保底类网剧投资合同如何认定其性质?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