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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批判》钩玄(一)

2023-01-15 21:00 作者:犹疑桥  | 我要投稿

为何是《实践理性批判》而非《纯粹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在写作《纯粹理性批判》时并未将所批判的“理性”仅仅设定为“思辨理性”,而是对“理性”之能力的批判,因而是“纯粹理性”——这样一种批判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经详尽,因而无需再对“实践理性”的应用范围再行批判(并且实践理性最终一定要关涉经验)。以康德本人的话来说,便是:“纯粹理性自身包含着批判其全部应用的准绳。”(Kant,16)。

 

第一章 纯粹实践理性原理

第一节 定义及注释

准则:

意志的决定条件仅对(某一)主体自身有效

法则:

意志的决定条件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有效

命令:

如果理性完全决定意志,那么行为就会不可避免地依照其发生的实践规则

假言命令:

单单就一个结果和足以达到结果的充分性而言,决定作为现实化原因的理性 存在者的因果性条件(即有条件的命令)

直言(定言)命令:

只是决定意志,不论它是否足以达到这个结果(即无条件的命令)

准则、法则、假言命令、直言命令之关系

1、假言命令并非法则(Kant,20 下同)

2、法则只能是直言命令,否则便不是法则,因为缺乏必然性

3、准则既非假言命令,也非直言命令

4、假言命令包含一定的必然性(否则便不是命令),但不能假设其具有同直言命令一般的普遍性,且以主观为条件

第二节 定理一

  凡将质料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实践原则一律是经验的,不能作为实践法则 

  

解释:

质料是现实性为人所欲求的对象,因而是经验的对象。对于这样一种对象,意志的决定根据就是该对象的表象与主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对对象现实性的快乐(因为某物让我感到快乐,所以我才要得到它)。但是主体对于某一对象是否感到快乐无法被先天地知道,即我无法知道这个对象一定能使我感到快乐。且因为缺乏先天的必然性,该原则甚至不能作为主体自身的法则(Kant,21—22) 

第三节 定理二

所有以质料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实践原则并无差别,且皆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

解释:

上述原则的决定根据是客体的表象(现实性)以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快乐),但是这种快乐属于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只有当主体对现实性感到愉悦时,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而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人生愉悦的意识是幸福,使幸福成为意志最高决定根据的原则是自爱原则。因而所有以质料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实践原则皆属于自爱原则。

系定理:

只有单纯形式的意志法则将意志的决定根据放在高级欲求能力之中

注释一:

快乐——无论来自哪里——都属于低级的欲求能力。无论是身体的快乐,抑或是欣赏艺术时的快乐,即无论快乐来自知性还是来自感性,本质上并无区别。

注释二:

对于幸福的渴望来自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即人类毕竟同时是一个感性存在者。但是由于不同的人对于幸福的期待与欲求不同,所以一个主观的必然法则(因为人类一定会追求幸福)在客观上是一个完全偶然的实践原则(Kant,25)。

第四节 定理三

如果一个理性存在者要将他的准则设想为法则,那么他只能将这些准则设想为是依照形式包含着意志的决定根据的实践原则

解释:

如果质料是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就不能成为法则;如果抛去一切质料,那么就只会剩下形式,因而只有单纯形式可以使准则成为法则。(质料与形式的划分最早见诸亚里士多德,质料本身便预设着形式的存在,且除质料与形式外再无其它。)

注释:

康德于此处为了举证知性可以分辨出适合普遍立法的形式而提供了一个经验性的例子,该例子是否能说明其论点需存疑,因为不能断定其做出道德判断的原因究竟是因为先天的形式还是法律赋予的道德观念,但康德本人认为该例子本质上是一个同一性命题,因而可从逻辑上先天地予以分辨。

第五节 任务一

如果只有形式才是意志充足的决定根据,那么这样一种意志具有什么性质?

回答:

形式只能由理性来表象,从而独立于经验,因而独立于因果性,那么这样一种独立性只能在最严格的意义上,也即在先验的意义上称作自由。所以这样一种意志就是自由意志。(Kant,29)

第六节 任务二(第五节的反证)

如果一个意志是自由的,那么唯一能够决定自由意志的法则是什么?

回答:

自由意志独立于经验,而一个法则的内容即质料只能来自于经验,所以如果自由意志需要在法则中找到自己的决定根据(准则不具备必然性,因而不是先验的,因此自由意志无法在准则中找到决定根据,因为自由意志无法被经验地给予,从而只能在具有必然性的法则中找寻决定根据),那么这种决定根据就是法则的单纯形式。

注释:

康德于此处阐释了道德是自由的认识基础。我们的认知只能从经验开始,而经验中不存在自由,所以我们无法直接认识自由。但是,我们意识到了道德法则的存在,而倘若没有自由,道德法则就根本不能存在。因此我们通过道德间接认识到了自由(之所以能够做某事,在于意识到应当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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