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配偶签订的合同能否必然视为是另一方的代理

2023-03-17 22:59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当配偶与他人签订合同后,配偶的另一方能否宣称这种民事行为属于家事代理?配偶的另一方能否因此向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

 

郑某与熊某为夫妻。2018年11月,熊某与某途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熊某支付了定金,某途公司提供了收据。同时,郑某亦就同一商场的物业与某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郑某与熊某经商谈后发现购买了同一商场的物业。因郑某与某华公司之间约定了仲裁管辖,所以双方因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等发生的纠纷已经经仲裁裁决。但郑某在提起仲裁时尚不知晓熊某多支付了购房款,并称由于购房处人员混杂,其不能分辨收取房款的是某华公司还是某途公司。因此就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退还熊某的定金。对此,某华公司和某途公司认为,某途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的相对方是熊某,收据的相对方也是熊某,划账亦是通过郑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因此郑某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而郑某认为,《房屋认购合同》虽是郑某配偶熊某与某途公司签订,但夫妻之间具有家事代理权,且某途知道郑某与熊某为夫妻,因此郑某在本案中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办法院认为,与某途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的相对方是熊某,而非郑某。虽然郑某提出与熊某系夫妻关系,但郑某未证明与熊某之间在签订《房屋认购合同》时具有代理关系,并在诉状中称郑某与某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认购合同》已经失效。熊某与某途公司之间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相应的合同付款义务应由熊某完成。即使郑某于2018年11月支付的款项为《房屋认购合同》项下的款项,在案涉房屋不具备交易过户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关系有权主张退还合同款的主体也是熊某。因此,郑水清与某途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其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熊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但不能排除熊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单独实施民事行为。本案中,熊某以个人名义与某途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且在该合同中并未披露是个人缔约还是以夫妻或家庭名义缔约,在此情况下,郑某持熊某个人名义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以郑某个人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郑某并非《房屋认购合同》的相对方,最终法院认定郑某与某途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郑水清个人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


配偶签订的合同能否必然视为是另一方的代理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