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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灣開發制度 中 (番屯制度與隘墾政策)

2022-06-18 19:18 作者:軒然冉冉紫陳  | 我要投稿

番屯制要摘要

陳志豪,〈番屯制度與界外墾莊的建構〉[1]

本文討論九芎林莊等界外聚落,既有土地秩序如何在番屯政策之下重新建構,以轉換成符合官方要求的土地秩序,在此之中發生漢番雙方的土地爭議,即是地方社會與中央政策的磨合過程。在番屯制度下原先作為守隘要點的九芎林莊,其可屯墾領域並非只限於之前的隘邊草地,也包括被漢人私墾周邊地區。九芎林莊被編入屯埔的田園有兩種:一是給予佃首姜勝智開墾的「未墾荒埔」,其屯租收入供屯務使用;二是後來才定下租額的「丈溢田園」,而在比較丈溢田園的甲數與租額的關聯,在土地擴張之後,墾戶要求官府在稅額不變的情況下降低屯租比例,可以發現此處的屯埔又不同於番界制度(其需要一個相對固定且明顯的界線,如土牛),屯埔的擴張會影響到番租比例調整,因此屯埔可以被視作是一種隨屯租改變的彈性制度。其次討論首姜勝智在屯埔擴張的過程,進而帶動人群重新整合,並形成水利建設的合作關係、共同信仰聚落,如以三山國王廟為中心等。而這部份不同於施添福教授對於竹塹地區界內墾區莊的形成方式,先向官府申報莊再形成聚落,而18世紀則是先有人群聚集才形成界外埔地墾莊。最後關於墾莊的分化,嘉慶12年中興莊墾戶,透補貼麻薯舊社的屯租缺額,進而獲得開墾猴洞、橫山的資格,但不同於石壁潭地區被九芎林莊視作其屯埔的延伸。猴洞、橫山等地的開墾是拓墾者在不同土地制度下,對於該地的理解,即使拓墾者人群的信仰與地理區接近,所形成兩個不同的墾莊。

Q.有涉及此時期的祖譜是否有很多關於防禦生番並獲得鄉勇腰牌的論述?這樣的祖譜內容是否可以看做當時社會對於防生番重要性的認識,畢竟能夠光宗耀祖?還是其實偏向是另一種證明自己家族是代代在守隘,並更有權居住於此的?換句話說,就是這樣的祖譜在後來的地區開發中是有辦法發揮功用的,比方說追認開墾合法性的時候。 

A.此族譜是戰後才編列的,因此沒有土地開發的法律爭議問題

 


柯志明,〈三層制族群分布制度的危機與重構〉[2]

本文主要討論三層式族群分布制度的危機與重構。因為乾隆25年番界制度的設立後,形成的三層式族群分布架構,大致上在新舊界間由熟番管理,新界外由荒埔則由守隘熟番打牲耕種,漢人則在舊界內,但界內番地幾乎開墾完畢,熟番有時候在官方默許下,選擇遊走在法律邊緣,在界外番地招聘漢人開墾以填補短缺的隘租。乾隆31年發生武乃生番殺死鱟殼庄居民五十六人,朝廷於是調集岸裡社熟番與客人剿滅生番,由於所費相較於動員官兵更加實惠且有效,而在官員事後歸因後發現隘番制難以防範界外私墾;而在黃教事件發生後,朝廷又發現遊民可以輕易遊走於生番地界;而界外平埔也遇到口糧不足需要繼續招墾的現象,如北台灣四社聯合招墾界外三角湧福安埔;同時熟番招漢佃或軍工匠開墾界外的趨勢也未受楊廷樟短期政策影響而持續發展。但乾隆48年、51年接連發生閩粵爭奪埔地械鬥與林爽文事件,前者嘗試重新劃分爭議土地的所有權,只保留熟番在界外的自行耕地,未墾荒埔充公;離生番地界近的棄為荒埔,隘墾地另算等。為照顧熟番生計,楊廷樺並未依循楊廷樟的政策將墾佃全數驅逐,界外番地全棄為荒埔,而是建議充公田地撥出部分糧餉貼納社番作為口糧。而51-53年的林爽文事件,則迫使朝廷推出更有效的土地政策,即關於土牛界外吐地處理,以及在台灣現有的族群結構下如何為清政府所用,以避免再發生界外私墾土地成為叛軍的根據地,甚至進入內山與生番勾結的事件。此土地政策為仿照四川屯練降番之制,先將熟番武力從原先的隘番制改為屯番制,將熟番壯丁編列為民兵團;並將界外埔地免稅並劃撥給熟番屯丁自耕自墾,以供口糧,不另給軍餉;已經賣斷給漢人的界外埔地陞科後則需貼納番租;面對零星漢墾的仗溢田園,為避免所有權歸熟番後導致民番雜處,一律歸官方稱為屯田,由官方收屯餉,再分給屯番作薪餉。清丈時發現的無礙開墾的未耕地,若番社離開墾地較遠者,則招佃開墾稱養贍埔地,而土地所有權規屯番不得轉讓給漢人,只能屯丁子弟遞補。在以上田地歸屬權劃定後,則以屯外為界,重新劃定生番界,即歸屯為界。但55年的新定界線並非如同乾隆15年土牛紅線、25年土牛溝等是朝廷執意遷界政策的產物,因此在人文地景上影響較微弱。本章最後提及族群分布的新安排,原先三層式的族群安排,將生番視作外衛以威嚇漢人,受到漢人不斷界外私墾、承租熟番地與匿藏反政府勢力等,逐漸產生變化而在屯番政策下出現新的結構,熟番與清廷之間的聯盟更為牢固,透過屯番制將熟番納入軍事體制中,並為了保障之生計設有屯地以供口糧,但在熟番歸屯為界的情況下,卻使得漢人有辦法透過後來的隘墾制度進入生番與熟番之間的地界當中,即形成隘墾地帶。

 

Q.楊廷樺處理閩粵械鬥爭議埔地的結果,是否可以反映當時熟番擁有界外墾地的權利,因此熟番被漢民作為開墾的空殼公司,藉此開墾界外荒地的理由。從對於離生番較遠的黃泥塘等處田地的處置,犯案者田地充公,另行招佃;部分仍保留小佃戶的田底,但田面充公,給予官庄而非還給番社。

二、番屯制度略圖與土地類型

 


 

 

三、古契書案例分析

同立合約字人擺接庄業主林登選

檔名:ntul-od-bk_isbn9789570000013_261262.txt

標題:同立合約字人擺接庄業主林登選

人名/團體:林登選(立據人);陳嘉謨(立據人)陳金聲(立據人);林元瑋;劉桂林;林元瓊(公親并代筆);劉桂林(公親)

地點:擺接庄;新庄街;三角湧

立契者:林登選等

出處:三峽鎮誌

分類:合約字

立契時間:嘉慶二十二年十月 (18171109-18171207)

同立合約字人擺接庄業主林登選、佃戶陳嘉謨、新庄街陳金聲等,緣陳金聲有買劉、王二家田園,址在三角湧對面溪洲。原有配納屯租。嘉慶拾陸年奉 憲清釐屯地。該園丈溢甲數再加征屯租過量重。因該園附近溪旁,邇年來疊被洪水沖崩,是以就於園頭沖壞之處,固築石岸,以防水傷,因死水勢洶湧,石岸抵當不住,故於石岸下埋殛貳枝,每支殛口約有貳尺闊,以消水勢;并可流灌田畝。茲因擺接庄各佃友恐其攔截水源,出而阻止,二比恐傷和氣。爰請公親林元瑋、劉桂林等,到地踏勘。閱得陳金聲之園,在於溪中浮洲,所開消水之處,離擺接圳頭有八里之遙,承接大姑陷之水,係是上流,閱得擺接圳頭,亦係接引大姑陷溪水入圳,□係下流。第擺接一圳,灌溉課田,將逾百餘年矣,現陳金聲新築之處相去擺接圳頭甚遠,竊恐天時亢旱,被其攔截溪道,阻水下流,未有 免有短少之憂,於是秉公酌議,陳金聲新開消水溝埋殛貳枝,每枝永遠依照貳尺闊,不得再行增廣,只得水自然聽其流入灌溉,不得在於溪中攔石岸,阻截水源,如有填溪攔溪情事,任憑擺接庄佃眾拆毀,不敢阻當。其擺接圳依照此約,亦不得生端妄行 阻止;如果天時大旱,舟楫不通,擺接圳頭果係乏水流灌,陳金聲所開貳殛,當聽佃 眾封塞,不敢異言,二比俱各甘愿相依,並無偏祜,永敦世好,恐口無憑,立合約字 壹樣貳紙,各執壹紙為炤。

公親并代筆林元瓊、佃首劉桂林

嘉慶貳拾貳年拾月 日同立合約字業主陳金聲、業主林登選、佃首陳嘉謨

 本契約看起來比較像業主受到番屯政策影響,被指定要繳納番租,因此必須與鄰居協調水源可能會破壞彼此收成的問題。不過看起來鄰居也是同意關於水的安排,是因為如果阻擋番租上繳,就算是違背當時的法律,因此兩造選擇各退一步,那如果以後番屯政策取消後,原先彼此的爭議是否會直接爆發,還是會尋求其他幫助?



檔名:   cca100003-od-bk_isbn9576711428_j001_001_144-0001-u.txt

標題:   道光十七年十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陳盛韶曉諭淡屬竹社屯管下新社屯弁目嚴禁典賣轉折

人名/團體:  臺灣北路理番同知陳盛韶(發文者)

地點:   鹿港;淡水;內灣庄;新港社;竹塹

立契者: 臺灣北路理番同知陳盛韶

出處:   台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上)

分類:   杜賣契

立契時間:   道光十七年十月 (18371029-18371127)

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剴切曉諭交納併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憲劉札奉總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歉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薛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佔,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寔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賣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位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為此,示仰淡屬灣庄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並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贍田園,務直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准私相典贌。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並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于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拾柒年拾月 日給。

因為是名簿內容都差不多,可以先忽略不看所有的真名,總而言之,第一次上課提及清政府的對於人數的控管,是在乎名面上帳冊的丁數,然後才配給屯田給番社,至於實際的人數就由地方番社自行處理,但下文史料卻將每個人的名貌特徵列出,是不是就代表在特定情況下還是得確保人丁數量與戰鬥力(皆會鳥銃)

屯丁戶口名簿

臺灣北路淡属蔴薯屯屯外委潘瑛文造送管下捌社屯丁肆佰名,花名、年貌、技藝清冊。

道光肆年 月 日冊

往淡領餉未回,阿里史社屯外委□□

臺灣北路淡淡属蔴薯舊社屯屯外委潘瑛文,為造送事。遵將管下捌社屯丁肆佰名,花名、年貌、技藝,逐一俻造清冊,呈送

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蔴薯舊社屯丁叁拾捌名

阿打歪馬下六,年貳拾肆歲。紫面、無鬚,習鳥銃。

后那馬下六,年叁拾柒歲。紫面、無鬚,習鳥銃。

阿打歪大烏,年貳拾陸歲。紫面、無鬚,習鳥銃。

(因為真的都差不多所以中間省略,不然總字數將會破萬)

阿敦打眉,年叁拾柒歲。紫面、無鬚,習鳥銃。

由明,年貳拾貳歲。紫面、無鬚,習鳥銃

打必里老倫,年叁拾歲。紫面、無鬚,習鳥銃。

阿四老必里,年□拾□歲。紫面、有鬚,習鳥銃。

加己阿沐,年貳拾玖歲。紫面、無鬚,習鳥銃。

打必里郡乃,年叁拾柒歲。紫面、無鬚,習鳥銃。

以上屯丁共肆百名。

前一篇提到關於 番界政策的研究

課堂筆記補述 速記 因此這一部分很零碎 見諒

隘番 番屯 隘墾地區 在淺山地區的發展

三套制度平行運作


隘番與屯番的空間區隔問題 柯志明 兩者並存運行

柯志明的 番頭家的結論 有清代族群政治的預設 清代台灣開發史

但結論是族群政治的衰退 (不一定要依賴外國學者的理論)

文化研究與社會科學的研究

不太討論理論的問題       真正的歷史社會學  可參考著作法國人民抗爭史

 

抽象理論:就用一句話能夠講出社會事實 現代所存工具的問題

社會90趴的人 社會學//社會10趴的人  人類學


柯志明的本土論述問題?林開世批評其所言的族群政治的不是政治喔?

學習相關制度的形成,才能觀察與發現各地在發展史的問題,該用甚麼辦法(理論)來解決?

 處理小問題 把所有事情處理好 以施添福為榜樣


乾隆25年的番界政策 實際上不存在變相換成另一個管道出去

為了讓界外一萬多甲的私墾地法 就地合法 才提出番屯政策

就以軍事名目才使開墾合法化

沈葆楨的開放番界(對於當地人來說,意義不大,比如丁日昌的招墾局之後只招0人)

 

番屯政策後 新歸附的原住民名為 歸化生番(不能享有屯丁)

契尾(土地交易稅//政府在未收入清冊中,並承認土地所有權)

只要繳錢 就可以成為土地所有權的方式

紅契(墾戶印章下)

白契(未有章,且常會附上契尾)(非法情況下,番界以外地區)

 

 

淡水廳的稅收額 規模較少 缺少行政經費(只有其他稅收的1/4)

因此才要將土地充公 衙門的留用地,維持行政運作 義渡、義學等

番屯制度的極微有彈性,透過換約的方法,以降低自己的地租



生番勾結的問題

蕭阿生

張素玢教授的相關研究

丈溢田園(屯租+番租/社租)

 

柯志明:將林爽文集團視為台灣人/自我集體意識的形成

義民:粵人的居住需求,得跨過省籍的問題,會要求入籍台灣,因此主張自己是義民;閩人反而會因為拜義民廟被當作客家人,後來就不拜了。

 

制度的轉變,不一定是人的轉變,人群一直延續下去,只是更換權力。

比方說推派地區總理(公職時),民間會推選群落裡較弱者擔任,因為讓弱者叫不動民間社會

歷史敘事 常以合法為第一原則 較少注意 實際的狀況 地主所有人 不一定是租佃關係,政府創造出來的租佃關係。


[1] 陳志豪,《清代北臺灣的移墾與「邊區」社會(1790-1895)》(台北:南天書局,2019年),頁51-80。

[2] 柯志明,〈三層族群分布制度的危機與重構〉,《番頭家》(台北:中研院社會所,2001),頁229-260。


隘墾制度筆記

陳志豪,〈隘糧與大租:清代竹塹地區合興莊的隘墾事業與閩粵關係〉[1]

本文認為學界對清代隘墾事業的研究,受到日治時期為統治需求將隘墾土地簡化成大租/小租的架構影響,容易將隘墾事業中墾戶與佃戶的關係理解成土地租佃關係,並將隘糧視為大租,稱作隘糧大租。但此說法忽略隘糧與大租在實際運作上的差異,比方說從清代隘墾事業的契約單來看,可以發現大租與隘糧分開抄寫,前者是透過木板印刷方式表現,後者則是以毛筆額外書寫;而在日治時期(1903)的案件,也有佃戶主張繳納大租應為隘糧,於光緒12年裁隘之後,即不必再繳,當時法院也認同大租、隘糧實為不同的地租類型。接著本文以竹塹地區的合興莊為例,討論隘糧與大租的區隔問題。合興莊雖然是閩籍墾戶陳長順向淡水廳稟請設隘開墾的墾莊,但實際的開墾行為應是由與之聯姻的佃首姜勝智家族,由該家族負責實際隘防事務的運作,例如將隘防外包給當地的武裝集團,由地方人士搭建隘寮、僱募隘丁守隘。而從合興莊隘務負責人向官府申辦隘首身分,以及之後的合興莊的墾戶更換,都能反映出隘務並非由墾戶自己負責。其次從合興莊、南興莊的墾批格式來看,文本中的預先被刊印的管事也是替墾戶收大租,而非收隘糧的行政人員,代表著當時人們是將隘糧、大租區別來看,因為對於墾戶來說隘務本非他們能夠介入,其收益是來自隘墾區土地開發後的大租。此外,關於隘墾區對於城居墾戶的意義,除了土地開發外,另一個重要收入是商業發展,尤其對於閩籍陳長順來說九芎林的作為竹塹城之外最大的商業集散地,因此使他來此設隘開墾。

一、文中提及的樹杞林、北埔、月眉、南庄連成了一個新的貿易體系,且這個貿易體系壓過了九芎林。是不是因為煤礦或是樟腦等因素導致,如若如此,19世紀中後期的清代台灣開發史,理應也要納入開港通商的因素,才能解釋隘墾區的開發應該不只是為了土地收益,而是有其他山林資源的因素,或是如陳長順一樣是因為貿易利益。




李文良,〈番屯與隘墾—十九世紀北臺灣邊區三層埔的案例〉[2]

    乾隆五十五年番屯制度施行,使得漢人開墾者不用像之前在隘番制度下需具備熟番的身分,才能在界外地開墾,如今漢民只需要以守隘為由,就可以向地方官府取得界外之地的墾權,換言之,台灣開發史在19世紀從熟番獨佔邊區轉變成漢民邊區隘墾的時代。本文以淡水廳大嵙崁三層埔為個案,觀察此地在隘墾制度脈絡的影響,以及其在國家政策、商業貿易和社會發展等因素下細微調整的變化。首先是大嵙崁地區的霄、崙二社仰賴乾隆三十年代恤番政策,透過宣稱「祖遺河東社地」,並在保障熟番土地權的情況下與漢民合作,共同推進界外合法拓墾。四十九年,重新議定界線與土地權人,預計界將外禁墾地三層庄(崁頂荒埔)歸番社,但在林爽文事件後,因番屯制度的緣故,三層埔被納入大姑陷的未墾荒埔,雖然名義上由霄、崙二社管理,但實際上地方墾務由漢人主導。而在幾次呈請人轉換的過程、地方官方介入與墾戶不向理番同知呈請屯地事宜的情況來看,三層埔雖然名義上是霄、崙二社的屯地,但在實務上反而更類似請墾制度的運作方式,這點也反映體現即便朝廷在政策上是保護熟番,不時撥補屯租,但地方官已經完全傾向於漢民,如漢民能在開墾三層埔的時強調隘的作用,並以「墾資隘糧」的理由開墾屯地或荒埔。其次回到撥補番租與界外擴張,自乾隆五十五年決定招墾以充屯務到道光十五年雖然三層埔人入墾,但如同墾戶陳集成所言此地隘防成本高,因此一直都沒有勘丈科納屯租,但日後陳集成報勘屯租後,清政府也只是將該地的屯租撥給台中的番社,並沒有因此剝奪其土地,使得陳能夠藉此合法深入北部山林,進行伐木、製腦等山林事業。最後是十九世紀中葉後,在外國常以生番地界不屬於清朝版圖的理由,入台開墾或造成軍事衝突的外緣條件下,同治十三年沈葆楨推行開山撫番政策,使邊區家族得以與政府合作,並在茶葉經濟價值驅動下,令陳集成墾號想開墾隘外山場,並與金永興簽訂合約,由陳集成提供近一半的土地給金永興招佃;而金永興則提供隘防,此時的邊區開發進而產生抱隘進墾的新現象,亦可視為隘防的專業化。

番屯制度的延伸?

番屯與隘墾是聯合在一起的

兩個社會不是一樣的

 

收稅本身是高風險行業 所以會讓胥吏可以透過土地承墾 獲得稅收

番屯的屯租 由胥吏負責 (編制增加)

以前 10000石  屯租3萬到4萬

合夥人 從熟悉公文者 變成 19世紀 擁有勢力的武裝集團

看到理番同知的章 可以被當作是番隘

地方政府的章  隘墾區 應該是都有可能 但以地方政府為主

 

道光的張丙事件 重新測定番租的原因  兩學者可能想法

柯志明:因熟番在平叛有功 重新釐清 並作為獎勵

(用政策角度 歸納出情況)

 

李文良:以漢人為主體 新開的墾地(設為屯租) 是給予漢人安定開墾的工具

(實際的情況 形成制度 並討論其實際的運作)

番屯制度 使得國家的不用直接涉入被殺漢人的事物

日治時期統計結果

漢墾區的番人比例 反而高於保留區的番人數量

番租八張犁(大溪) 繳租單位的名下


為了維持番屯制度,因為漢人是負責繳納屯租的人,地方官為了仰賴漢民納稅才能維持番租,使得漢人可以擁有籌碼 進而向政府 換取隘墾的機會

因此時候的清況,地方開發的天秤往漢人傾斜。


二、隘墾制度流程

墾戶先向官府申請隘墾區的墾照,佃戶向墾戶申請墾單,但佃戶為了應對生番侵擾,因此額外招聘隘丁來防衛隘墾莊,此為隘糧;而原先繳納給墾戶的租金為大租,並且由管事來負責。此外,隘墾制度呈現在契約書中,常會是重複印刷的契約單,只有在需要異動的隘糧部分會使用毛筆書寫,其他如管事、大租的內容都是由木板印刷。

三、淡新檔案案例分析

標題:竹南一保中港珊珠湖庄墾戶饒應惠即監生饒榮光為稟請陞科懇恩准示諭訂納徵輸以免混收滋鬧事

日期:光緒8年8月17日(1882)

型態:稟

蓋印:私記三枚

官印:戳記一枚,文曰:「淡水分府□、給珊珠湖庄墾戶饒應惠戳記」

相關人員:

關鍵字詞:清賦;

一竹南一保中港珊珠湖庄墾戶饒應

惠即監生饒榮光為稟請陞科懇恩准示諭定納徵輸以

免混收滋鬧事

八月廿二日發到

(具)稟。竹南一保中港珊珠湖庄墾戶饒應惠即監生饒榮光,為稟請陞科,懇恩准示諭定納徵輸,以免混收滋鬧事。切思則壤定賦,王制有不易之規,計產徵輸編民守惟正之供。緣生父應惠於嘉慶二十五年,始向中港社番給墾珊珠湖老崎青山地方開闢,赴憲呈請在案,自備工本建隘招佃。又於道光十四年,經中港總理、董事等稟請尖山官隘,移入箭竹山珊珠湖交界之所,總共把守,剪除番害,登蒙李前憲當堂諭飭生父應惠,出首承墾津木再墾,□供庫款銀參百大元,加添築炮櫃丁糧之需,經生父應惠等照期繳還,不敢延搪。嗣因金廣福內墾大隘等處,地方毗連,向生父設議借隘,每年津貼隘糧谷伍拾肆石正,迄今金廣福內墾地方廣闊,縱(橫)數十里,建庄十餘處,地廣人稠,而生番潛逃,而隘守廢馳,隘費日益減,而隘租日增,所收隘租不下數千石,而珊珠湖乃一隅之地,金廣福藉隘為詞,而社番口糧為題,二比爭收無休,生等欲納金廣福乎,而社番以墾單為據,欲納社番乎,而金廣福以合約為憑,一業何能兩應,況二比爭收,勢必釀成巨禍,忖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勢得懇請陞科,以免混收、混爭滋事。伏乞 陞憲大老爺電察施行,恩准出示諭定納徵輸,生等永沐天恩,鴻慈長享昇平之福。沾感。切叩。

光緒捌年捌月十七日具稟(註一)

正堂徐批:

該處墾業既經成熟,例應升科,惟派書役丈量,恐多滋擾,應俟清理屯租委員查勘該處相近屯租之便,順道按田丈量,以憑科升供賦。至應納隘糧,據稱該監生之父在日,既與金廣福議有貼糧成約,自可仍循其舊,毋庸更張,致滋爭執。

註一:戳記一枚,文曰:「淡水分府口、給珊珠湖庄墾戶饒應惠戳記」。

附註:私記三枚

一、從本案爭議點來看可以發現隘租與土地租的確是可以分開計算的,或許是因為土地本來屬於番屯地界外延出去的界外墾地(隘墾區?),後來跟金廣福的隘墾區重疊,彼此共用同一個隘,伴隨著生番逐漸離開本地,維持隘寮隘丁的成本降低,但隘租未減,進而導致本案當事人在納租權責人問題上不明的爭議。此外,假設此案爭議延續到劉銘傳來台灣後,是不是當事人的番屯口糧就不必繳納了?抑或是裁隘之後也不必繳納隘糧?


 

標題:臺北府正堂陳為轉飭事

摘要:臺北府知府陳星聚札新竹縣轉飭大湖隘首吳定新多募隘丁將油山認真防護

日期:光緒7年10月15日(1881)

型態:札

蓋印:私記二枚

官印:滿漢文印一枚/漢文曰:「臺北府印」/滿文曰:tai bei fu i doron

相關人員:岑毓英(福建巡撫); 唐培香(候選知府); 蔡光崇(總管煤油石磺務); 吳定新(大湖墾戶)

關鍵字詞:礦產

 

臺北府正堂陳為轉飭事(臺北府知府陳星聚札新竹縣轉飭大湖隘首吳定新多募隘丁將油山認真防護)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轉飭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宮保撫憲岑 牌開:「據候選知府唐培香等稟稱:『竊職承辦台北煤油礦務,在新竹縣後壠港,于五月間,稟奉各大憲批准給諭在案。業經督工開辦兩月有餘。茲據總管煤油礦務蔡光宗函稱:自到油山督率工匠開辦以來,各事漸有頭緒,正當採探油源吃緊之時,惟查油山地逼生番,本年六月間,該處生番屢出滋擾,狼子野心異常兇橫,故各工匠頗形驚恐,勢得早為設防,壯其聲威,使生番有所畏懼,以抑其猖狂蠻悍之氣,是亦消患於未然之一法。查油山於光緒四年開採煤油,設有山廠公所,內存機器,曾派兵丁九名在廠守護,非但兵數甚少聲勢不張,而且日久廢弛已同虛設,然亦不得不因地制宜,妥籌防範。該處有大湖墾戶吳定新,向為本地民人及生番所拱服,立有隘首名目,每年各庄埠幫助隘糧三百石,由吳定新招募隘丁起造銃櫃,以備守禦西南山面,若果認真保守,生番不能逾界,則居民可無驚擾。乃事久弊生,吳定新雖有招募之隘糧,而無保守之實力〉等語。職等籌思至再,若請添兵設防,少則無濟於事,多則所費不支。今吳定新既為民番所拱服,又且熟悉地方情形,必得專以責成,使臨事無所推諉,以收實效用。敢據情瀆稟,仰求憲恩札飭新竹縣及城守營轉諭吳定新,多募隘丁,認真防守西南油山一帶,倘事有成效,職擬於煤油局內酌提經費,以資守護,庶地方無蹂躪之虞,而商旅得保全之力矣』等情。據此,除札新竹縣即便轉飭大湖隘首吳定新多募隘丁,將油山認真防護,毋得稍有疏虞,致干查究,切切外,合并飭行。為此,仰該府即便一體轉飭遵辦,毋違。須牌」等因到府。奉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轉飭大湖口隘首吳定新多募隘丁,將油山認真防護,毋得稍有疏虞,致干查究。切切。毋違。此札

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註一)札

十月十九日奉

十月廿一日發辦

註一:

滿漢文印一枚,漢文曰:「臺北府印」。滿文曰:tai bei fu i doron


[1] 陳志豪,〈隘糧與大租:清代竹塹地區合興莊的隘墾事業與閩粵關係〉,《全球客家研究》,4期(2015) ,頁1-30。

[2] 李文良,〈番屯與隘墾—十九世紀北臺灣邊區三層埔的案例〉,《漢學研究》,39,2(2021,台北),頁211-250。


後記

只剩下滿文翻譯了,即將脫離大二生活

累哇歷史 202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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