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紫外线吸收剂进口清关,通关流程【报关报检无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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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紫外线吸收剂进口清关,通关流程【报关报检无烦忧】
紫外线吸收剂是应用最广的一类光稳定剂,按其结构可分为水杨酸酯类、二苯甲酮类、苯并三唑类、取代丙烯腈类、三嗪类等,工业上应用最多的为二苯甲酮类和苯并三唑类。猝灭剂主要是金属络合物,如二价镍络合物等,常和紫外线吸收剂并用,起协同作用。
进口紫外线吸收剂申报所需资质:
一.进出口经营范围
二.海关注册登记
三.签约通关无纸化
紫外线吸收剂清关海关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A、海运提单/空运运单
B、发票
C、装箱单
D、合同
E、产品信息(进口紫外线吸收剂申报要素)
F、协定优惠产地证(如需要享受协定税率)
G、MSDS
H、如是危险品提供一套危险品申报资料
紫外线吸收剂报关流程一般为:
换单——海关申报(可以和话都难同时进行)——缴税——查验(概率)——提货
紫外线吸收剂的一些相关问题
①紫外线吸收剂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紫外线吸收剂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紫外线吸收剂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紫外线吸收剂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紫外线吸收剂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紫外线吸收剂申报等其他问题
进口紫外线吸收剂清关涉及费用如下
进口紫外线吸收剂海运通关费用:
换单服务费
换单费
监管库费用(如海运拼箱)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滞箱费(如整箱)
港杂费(如整箱)
堆存费(如整箱)
进口紫外线吸收剂空运通关费用:
机场仓库费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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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主动披露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和政策红利
主动披露涉及三方面政策红利
1.关于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2.关于滞纳金
货物放行后,企业通过主动披露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3.关于企业信用管理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
清关知识每日学: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对企业有哪些便利
1、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可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进行流转使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传统模式: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传统模式: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3、不作价设备可做结转。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不作价设备结转申报表及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应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传统模式:在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做他用。)
4、外发加工业务手续简化。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于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传统模式: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