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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修建挡堵墙使道路变窄,能否要求其恢复原样?

2023-08-24 08:39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邻居修建挡土墙使道路变窄,能否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进一步要求其扩宽道路?

 

黄某等5人是邻居,门前有条道路,通过马某、莫某门口的道路后连接至县道。当地政府在该路面铺设了水泥道路。

马某、莫某为了保持通往地下室的道路畅通,组织人员施工,将硬化路面旁的泥土往下挖,形成了与地面有落差的凹槽。而为了防止雨水倒灌进地下室,马某、莫某在道路旁修建了挡土墙,部分土墙占用了道路路面,使原先的道路变窄,影响了黄某等人的通行。黄某等5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莫某恢复至4米,但未提供该路面原有宽度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经办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黄某等人要求恢复原状,未能提供该路段被挖之前的具体长度与宽度,现有水泥路面的宽度为2.4米,应推定该宽度就是当地政府对于该路面的最终实施方案就是该宽度。同时马某、莫某为了保持其地下室的顺利通行,将水泥路旁边的泥土路往下挖亦情有可原,也没有破坏现有水泥路。但黄某等人与马某、莫某共用一条通道,是黄某等人出门的唯一通道,马某等人需通过该路段去往其地下室,故应充分考虑双方对该通道的通行需求比例,故对于黄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庭审过程当中,莫某,马某表示愿意将其挖掉的部分沿着现有路基恢复0.45米,保持路面宽度2.85米,同时拆除超出路面的部分,保持用于维持黄某等人的通行。最终,经办法院判令马某、莫某将争议路面宽度恢复至2.85米的宽度。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一般体现在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方面。从本质上讲,相邻权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延伸与限制。一方面,这体现在权利人有权享有不动产中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不能给其他相邻关系人在其行使权利时施加阻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日常生产生活中,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均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审查关于相邻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必要性。在生产生活中,对于自身权利进行一定的延伸是正常且必须的,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生产、生活。但这种延伸不是无限的,是不能影响到他人行使权利的。

本案中,马某、莫某为了使雨水不会倒灌进地下室,在外侧修建挡土墙的行为合理合法。但是,马某、莫某所修建的挡土墙不应占用路面,进而影响黄某等人的正常出行。案涉道路作为黄某等人通往县道的唯一公路,有权要求该道路保持足够的宽度用于通行,因此有权要求马某、莫某将占用道路的部分挡土墙拆除。但是,这种权利不是无限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无权要求马某、莫某将道路扩张至4米,这已经大大超过了其作为相邻权人的合理范围,相关主张自然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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