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理过程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元,并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4、要求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详见判决书第2页)
三、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依据上述条款之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诉请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归于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判决书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