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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电瓶车拆成零件,次日车主来取车,看到一地零件当场惊呆

2023-06-14 20:44 作者:子夜爆笑盘点  | 我要投稿

引言

四川成都,一男子下班回家,发现停车位被一辆电瓶车占用,甚至还偷车位的插座来充电,男子在业主群警告2次都无人应答,于是把电瓶车拆成零件,次日车主来取车,看到一地零件当场惊呆。


事件回顾


李明,一个企业的上班族,为人坦率,但有时候脾气不大好,这天是他老婆小红的生日,为了给老婆一个惊喜,他特地做了一块大蛋糕。

李明在回家的途中,一边高兴地哼着歌,一边想像着老婆拿到蛋糕时那幸福的神情。

可就在他开车返回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时候,一辆不认识的电瓶车停在自己的车位上,而且电瓶车的主人还明目张胆地在停车位偷充电。

一时之间,李明无法平息心中的怒火,当即在小区群内发消息,让这位电瓶车的主人赶紧跟自己联系,把这辆电瓶车给挪走。

结果等了十多分钟,对方还是没有半点反应,一想到太太已经在家里等了好久,李明的脾气变得更大,他又在业主群中发了一条消息,声称半个小时后,车主还没有联系他,他就让人把这辆车给拉走。

发完这条信息,李明还抱着一线希望,那辆电瓶车的主人,会给他发一条道歉的信息,但业主群里,却一片死寂,30分钟时间一到,李明就彻底放弃了。

他决定把这辆霸占自己车位,却被主人无视的电瓶车给拆了,李明拿起工具,怒气冲冲地走过去,嘴里骂骂咧咧地开始拆解电瓶车。

不到半个小时,一辆被拆开的电瓶车零件就被扔得到处都是,李明总算出了一口恶气,心里舒服多了,他拿着生日蛋糕,一边哼着小曲,一边往家里走去,想要跟老婆好好的度过这难熬却又温暖的生日。

第二天,张某去了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想要将这辆电动自行车给取出来,然而,当他定睛一看时,却发现那辆电瓶车已经化作一地零件。

张某勃然大怒,把李明叫去理论,张某说他并不是有意占李明的车位,只是因为他昨天工作很累,没看到车位贴了个禁止停车的牌子,这才将车停在这里,并未对李明造成任何损害。

但李明并不相信张某所说的话,声称自己曾两次在业主群中警告张某将车挪开,但是没有得到回复,其行为已经属于违规停车。

此外,张某还利用李明的停车位置为其电动汽车充电,明显属于侵犯他人财物行为。

张某对此表示歉意,同时也觉得李明的做法有些过分。一台小电瓶车,能有什么侵害?李明把自己的车子给拆了,这是一种破坏别人财产的行为。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李明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占用的费用,张某要求李明赔偿自己的电动车损坏,两人争吵不休互不相让,只好报警求助。


1、张某未经李明允许,占用李明的停车位给电瓶车充电,属于未经允许占用他人财产,但鉴于其行为影响较小,赔偿责任也较轻。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某占用李明的停车位给电瓶车充电,属于对李明财产权的侵犯,构成未经允许占用他人财产的行为。

但本案中,张某仅占用停车位较短时间,电瓶车体积较小,对李明的使用影响较小。虽然其行为属侵权,但过错程度较轻,侵权影响也较小。

鉴于此,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额不宜过高,如果李明因此无法正常使用停车位,张某应赔偿李明的停车费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属侵权,但过错较轻,影响也较小,李明的行为过于极端,应适当考虑到这一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适当的赔偿协议。

2、李明拆解和损坏张某的电瓶车,属于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较重的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李明拆解和损毁张某的电瓶车,造成其重大损失,其行为明显构成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他将面临10-15天的拘留和1000元以下的罚金。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李明需要赔偿张某电瓶车的全部损失,包括车辆本身的价值以及张某因此遭受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尽管张某也存在过错,但两相对比,李明的行为太过极端,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据了解,经过民警调解,李明同意帮张某维修电瓶车,出人意料的是,李明拿出工具,花了1个小时,就把支离破碎的电瓶车零件重新组装成一辆车。

任何人在使用他人财产时,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财产权,但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方法也很重要。

像李明这样通过破坏别人财物,来主张权利的做法是违法的,这会让自己陷入更大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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