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芳芳:从“领地国家”到“税收国家”:中世纪晚期法国君主征税权的确立
内容提要:中世纪晚期是法国从“领地国家”向“税收国家”过渡的时期,三种因素共同促成了这一转变: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为君主征税权提供了理论支持,封建习惯法则为国王向臣民征税提供了实践空间,十四五世纪法国的社会和政治现实最终促使三级会议向国王让渡了征税权。15世纪30年代后,中世纪法国的“协议税”为“强制税”所取代,前者需经三级会议同意才能征收,后者则建立在君主权威的基础上。伴随着中世纪晚期税权观念的转变以及政府结构和管理体制的革新,法国君主征税权的确立实质上改变了中世纪法国的社会基础和权力运作方式。
中世纪晚期是法国君主征税权最终确立的阶段,向臣民征收的国家赋税取代封建赋税成为君主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政史家将这一过程称为从“领地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在欧洲财政史研究中,从封建税制(fiscalite feodale)向国家税制(fiscalite d'etat)的转变是量变还是质变,是西方学者争论的主要论题之一。传统史学一般将这种转变看作封建君主财政需求增长和管理手段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内生性变化。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新财政史(将国家赋税的出现作为界定欧洲近代国家(Etat modeme)起源的基本要素。学者们认为,中世纪晚期在英、法等国出现的税制和征税方式的变化是一种“深层次的革新”,推动了封建国家向近代国家的转变。就法国的情况而言,从“领地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是如何实现的?君主征税权的确立意味着哪些“深层次”变化?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
中世纪君主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正义,这是其存在的首要理由。在《论君主政体》中,罗马的吉尔兹(Giles of Rome,约1243—1316年)指出,国王的统治是为了臣民的利益,这是其统治合法性的基础,臣民自愿地效力于并自主地遵从于国王才具有可能性。正是由于这一点,国王必须是正义的维护者,他被授予强制性的司法权,并将这种司法权置于人民之上,通过“行使道德权力来要求人们的服从”。因此,中世纪的国王被看作仲裁者和王国的守护者,司法是中世纪君主的权力之源。国王的义务在于保护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这项义务实际上构成了人民对国王表示崇敬的中流砥柱”。在此基础上,法国和英国国王引申出一条主张,即为了多数人的权利可以牺牲少数人的权利,通常它可以被理解为“为保卫王国而自愿献身;更为常见的是,它意味着接纳赋税”。
但是,直到16世纪,在法国人的观念中,财富与赋税始终是一种对立关系。征税意味着对臣民财富的掠夺和剥削,当时流行的“苛税如鼠,肥己损民”说法充分表明了二者的对立。实际上,中世纪有关财富与赋税关系的争论主要围绕两个基本观点:一是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二是“国王应靠自己活”。就第一点而言,国王保护臣民的权利不受第三方侵害是中世纪君主的职责。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年)在1271年为佛兰德尔女伯爵所做的“王者之鉴”中指出:上帝委派君主到人间不是为了让其谋求一已之利,而是为了守护其臣民的共同利益。正是由于这一点,君主得以拥有一定的土地并以之为生,以免损害臣民的利益。中世纪的道德学家和政治哲学家认为,君主不应当因个人利益而牺牲臣民的生命或财产。琼·邓巴宾(Jean Dunbabin)指出:12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和法国国王无疑接受了这种臣民的正义观,并愿意赋予权利以合法的约束力,这可能是他们得以迅速掌权的主要原因。就第二点而言,“国王应靠自己活”是中世纪的财政原则。后世学者称中世纪为“领地国家”,意味着国王的主要收入(50%以上)来自王室领地。最初这一说法只是道德箴言,表达的是一种道德诉求,与赋税并无直接联系。在当时的人看来,靠自己的领地收入为生,而不榨取臣民、不损害臣民的利益,是贤明的君王或领主应有的德行。14世纪之后,这一格言渐渐隐去其初始的含义,用于表达对君主课税过重、滥用权力的抗议,因而逐渐被看作中世纪君主的财政原则。一直到18世纪,领地仍是君主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至少到13世纪末,在赋税作为一个严肃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之前,中世纪的政治观点认为,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不应建立在对臣民征税的基础上。“国王应靠自己活”意味着国王和王国的其他领主一样,应主要依靠来自王室领地的封建收入为生,诸如地产收入、封建捐税、司法收入以及通行税、铸币税等,这些收入被称为“常规收入”(revenus ordinaires)。人们认为,国王的领地收入足以满足国王个人和王室成员的需要以及常规的政府开支,因此他不能随意向臣民征税。12世纪末13世纪初,随着王室支出不断扩大,尤其是为十字军东征提供资金支持,常规收人日益无法满足国王所需。腓力二世(1180—1223年在位)发现自己囊中羞涩,不得不通过转让王室领地、征税等各种权宜之计增加收入,于是征税正当与否成为13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关注的话题。
正因为征税涉及对臣民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君主必须提出正当理由,经臣民的同意方能实行。阿奎那强调君主应自立自足,懂得节制;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君主在没有足够的收入来保卫领土及做其他合理之事的情况下,臣民贡献财富是正当的,以此保障臣民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君主收人不足,且有合理的原因需要额外的资金以应付支出,那么征税是可行的。受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阿奎那的追随者和之后的法学家提出了“必需性”(necessitas)和“公共利益”(utilitas publica)两大原则,作为判断君主征税正当与否的标准。“必需性”是征税的首要前提和动因,“公共利益”则为征税的目的,通过征税这一手段确保或增进“公共利益”。13世纪下半叶,菲利普·德·博马努瓦(Philippe de Beaumanoir,约1250-1296年)在其编纂的《博韦习惯法》中对“必需性”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在战争或可能出现战争的情况下,出于必要之原因,国王、诸侯、伯爵或其他领主……为维护其王国之共同利益可以采取新的举措。”这里所说的“新举措”意指征税。因此,以保卫王国和臣民利益之名从事的战争或防御等紧急情况,往往被看作兼顾必需性和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在王室颁布的征收新税的法令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为保卫我王国及臣民”“为民之和平”等表述。此类表述至少从字面上说明,征税所得的受益者并非作为个体存在的国王,而是为了整个王国臣民的共同利益。
从“必需性”这一前提还衍生出征税的否决原则。中世纪的法学家将“因果相制”(cessante calla,cessateffectus)作为政治格言应用于赋税,对紧急情况下征税的正当性及征税期限做出了限制。1298年,奥弗涅的皮埃尔(Pierre d'Auvergne,?—1304年)最早系统地阐述了这一原则。他指出:在紧急情况下,君主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臣民征税,一旦紧急情况结束就应停止征税。这一原则与前两项正当性理由共同构成中世纪君主征税的三大准则。可见,现代意义上的课税在当时被认为是非常例外的事情,存在诸多限制。不过,在13世纪国王的征税意图并不在特别迫切的情况下,这些准则更多地侧重从道德层面对君主的行为加以约束。
13世纪末,法国农业进入一个相对萧条的时期,国王的领地收入受到影响,增长陷于停滞。与此同时,手工业品价格持续上涨,军事装备的成本不断攀升。腓力三世(1270—1285年在位)在朗格多克和阿拉冈进行的战争,使其子腓力四世(1285—1314年在位)继位之初便遭遇严重的财政困难。尽管国王的常规收入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在1290年左右已超过40万锂,远高于路易九世时期的平均收入25万锂,但还是远不能应付巨大的开支。在试图操纵货币获益而声名狼藉后,腓力四世对征税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尤其是14世纪上半叶百年战争的爆发,使王室财政困难的窘境几乎成为常态。
基于此,赋税的正当性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13世纪晚期的法学家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引人“必需性在法外”(necessity knows no law)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出于“显而易见的必需性”(evident necessity),为维护王国之公共利益,国王有权打破传统,征收新税。腓力四世的法学顾问皮埃尔·雅各布(Piere Jacobi,生卒年不详)指出,如果确实存在保卫王国或维护公益的必需性,君主可以向臣民征收与其财富相应比例的特别税,在紧急情况下不经臣民同意也可征税。对王室收入状况的担忧突出地体现在查理五世(1364-1380年在位)的顾问埃夫拉尔·德·特雷莫贡(Evrartde Tremaugon,?—1386年)所著的《果园之梦》(Songe du Vergier)中,这部问世于1378年左右的作品被看作中世纪晚期政治学的先驱之作。特雷莫贡借梦中骑士之口宣称,无论是为战时王国之防御,还是和平时期正常之用度,只要收入不足,国王便可征税。这部政治作品表面上仍强调国王应以领地为生,如果结合这一时期法国的境况来看,实则是对国王征税权的进一步肯定。此后,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有关税权的理论相互糅合,尽管仍存在诸多争议,不过君主拥有征税权且判定征税正当与否的一般原则在14世纪基本确立下来,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二
君主征税的正当性不仅有中世纪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的理论支持,与此同时,国王作为“领主之王”所享有的封建权利也为之提供了实践的可能性。
在中世纪的封建附庸关系中,附庸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为领主“提供援助”(aider),这种援助意味着附庸要听命于领主,不仅要为其冲锋陷阵、出谋划策,还包括为领主提供经济援助。领主有权从依附者那里索取贡赋,贵族、教士、城市以及领地上的居民、庄园中的农奴、佃农等都必须在领主需要时为其提供经济援助。马克·布洛赫指出:“这种金钱上的支持比任何一种制度更清楚地表明,封建社会赖以维系的依附制度具有根深蒂固的黏合力。”在中世纪,此类贡赋被称作“协助金”。根据12世纪的封建习惯法,在三种情况下臣民必须为领主提供经济援助:领主的长子受封为骑士,领主的长女出嫁,为被俘的领主缴纳赎金。路易七世(1137—1180年在位)时期,为十字军提供协助金也被纳人封建援助的范畴。但封建习惯法同时还规定,领主不能随意向臣民要求金钱上的援助,必须提供恰当的理由,且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超出以上四种情况向臣民寻求支持提供了可能。此外,1250年之后,用金钱赎买封建军役的做法逐渐流行。在赎买军役时,附庸向领主支付的补偿金的数量和方式都可以进行协商。因此,当国王急需资金时,他往往利用其作为最高封建领主所享有的权利,单独召集教士、贵族或城市会议,与这些群体协商,劝说其为国王提供经济支持。
向国家赋税迈出的尝试性一步始于十字军东征期间国王征收的“教士什一税”(decimes)。征收教士什一税一般以针对异教徒的战争为理由,要获得教皇的同意,至少是法国教士会议的同意。路易七世曾在1147年第二次十字军东征时征收过一次。1188年第三次十字军东征期间,腓力二世在巴黎召开教士和贵族会议,获准向教士以及不参加十字军东征的贵族和城市居民征税。路易九世(1226—1270年在位)也曾多次获准征收教士什一税;尤其是1269年在第二次出征前,他以长子受封骑士之名征收习惯性协助金,同时获得教皇同意连续三年征收教士什一税。
不过,中世纪的法国国王不仅是拥有大量领地的土地所有者和封建领主(Suzerain feodal),还被赋予另外一重有别于其他封建领主的身份:君主(Souverain),即“领主之王”。虽然在很长时间里,其实际权力和拥有的领地并不比自己的附庸大。从13世纪,尤其是14世纪初开始,在王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强调作为“领主之王”的君主身份,国王逐步将自己置于王国其他封建领主之上。从提升王权的角度来看,它必然要求全体臣民的臣服。13世纪的法学家开始主张“国王乃王国之皇帝”(Rex est imperator in regnosuo),王国的居民都是国王的臣民,国王可以在其附庸和领地之外,即在整个王国范围内,以保卫王国之名要求全体臣民缴纳协助金。1305年,腓力四世时期的法学家纪尧姆·德·普莱希安斯(Guillaume de Plaisians,生卒年不详)宣扬:“处于王国边界之内的任何东西都属于国王陛下,至少,在涉及到保护、崇高、正义以及权威时,甚至也涉及到国王陛下为了共同利益和捍卫领土所赐予、接纳以及使用每一件和每一样东西的所有权。”这显然是一种极端的王权理论,要求全体臣民顺从是不可能的,国王在很多情况下都要与臣民进行协商,并做出妥协。不过,14世纪法兰西王国所面临的经常性的战争状态扩展了这一理论的接受程度和范围。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们为赋税的正当性提出的“公共利益”原则与在战争状态下保卫王国的“必需性”现实相融合,因此出现的“对最高权力的惯常性的重复要求”,实质上为王权的扩张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13世纪晚期至14世纪中叶是王室收人以领地收入为主转向以赋税收入为主的关键时期。为寻找额外的财源,腓力四世一方面强调其作为封建领主的身份,将四种情况的常规性封建援助普遍推广;另一方面利用君主身份,试图将协助金的征收范围扩展到全体臣民。腓力四世多次以战争之名征收协助金,这些协助金被称为“特别收入”(revenus extraordinaires),以区别于传统的常规收入,由臣民缴纳的交易税(aides)、炉灶税(fouage)、达依税(taille)等组成,均为临时税。这些税的税率并不高,但因向全体臣民征税尚属新事物,且过于频繁,因而遭到激烈的反对。腓力四世召集的六次三级会议只有一次同意了国王的征税要求。尽管腓力四世进行的赋税创新成效甚微,但这些举措无疑开启了法国从“领地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变的“潘多拉之盒”。因此,后世的学者一般将腓力四世统治时期看作法国赋税史发展的里程碑,视之为国家赋税诞生的起点,乃至近代国家的起点。
到腓力六世(1328-1350年在位)时期,以战争协助金的名义征税日益常见。早在1337年英法百年战争正式爆发之前,为修缮军港、巩固海防,腓力六世便开始在部分港口城市征收出口关税。战争爆发初期,王室的征税尝试并不成功,往往要与不同的地区或城镇分别协商。例如,1337年和1341年,腓力六世两度下令对巴黎城销售的商品征税。此后随着战争的升级,各类以战争和防御之名征收的赋税逐渐为臣民所接受。1341年腓力六世首次在王国范围内开征盐税(gabelle),1342年北部和南部分别设立了统一的商品交易税和炉灶税。这些临时税带来的收入虽不高,但为迈向更为统一的征税体系奠定了基础。
常规性赋税体系的初步确立肇始于一个偶然事件,即1356年普瓦蒂埃战役中法王约翰二世(1350—1364年在位)被俘,这是法国赋税史上最具决定意义的事件之一。赎回国王、结束与英国之间的战争,一方面迎合了法学家所宣称的赋税正当性理由,另一方面又契合了封建习惯法的传统。根据封建习惯法,为被俘的封君支付赎金是其附庸应尽的义务之一。在封君是国王的情况下,提供协助金自然成为王国全体臣民的义务。爱德华三世要求的巨额赎金不是短时间能够偿清的,因此这为经常性征收特别税提供了恰当的理由。此外,在普瓦蒂埃战役后,英法两国停战长达十多年。但在这段休战时期,无所事事的士兵肆意掳掠,为非作歹,普通百姓意识到“和平”有时比战争更可怕,为了王国的秩序和稳定,在和平时期也有纳税的必要。正是这种“显而易见的必需性”,使查理王太子(即后来的查理五世)得以于1360年12月513成功颁布连续征收商品交易税、酒税、盐税和炉灶税的法令,用以支付赎金。这是第一次在和平时期对王国臣民征收特别税,标志着以战争协助金名义征收的临时特别税向常规性王室税转变的开始。
除1380年被短暂废止外,自1382年起,商品交易税和盐税率先成为每年征收的常规税。1384年之后,达依税取代炉灶税成为主要的直接税,在1384年至1411年间多次征收。14世纪70年代,特别税每年为国王带来165万锂左右的收入,是1304年腓力四世征收的协助金的2.5倍。同一时期由于领主经济陷人危机,王室的常规收入在总收人中所占比重不足3%。腓力六世统治初期(1328年前后),领地收入在年均64.7万锂左右,占王室总收入的40%以上。到查理六世(1380-1422年在位)统治初期,在货币略有通胀的情况下,王室的全部常规收入仅为10万锂。14世纪晚期,随着农业的复苏,领地收入有所回升,1394年常规收入约为19万锂,但仍只占到王室总收入的10%左右。根据莫里斯·雷伊(MauriceRey)的统计,1384年至1389年间仅消费税和盐税收入便在年均200万锂以上,征收的达依税平均收入高达400万锂。随着特别税带来的收入增长,中世纪晚期法国君主的财政收入从依赖传统的封建领地收入转向以王国臣民缴纳的赋税收入为主。
三
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从理论上阐明了君主征税权的正当性,封建习惯法为国王向臣民征税提供了法理和实践的空间。那么作为纳税人的臣民如何应对国王的征税要求?他们通过何种渠道表达自身的诉求?
无论是在政治哲学家的理论中,还是在封建习惯法中都有一条重要原则,即国王征税需经臣民同意。自12世纪开始盛行的罗马法格言“凡涉及众人之事须经众人之同意”,在13世纪下半叶被广泛应用于世俗政治领域。这一赞同原则也被法学家引申到赋税问题上。方丹的戈弗雷(Godfrey of Fontaines,约1250-1309年)便强调,所有纳税人都应有对所缴税的知情权,而纳税人的这一要求“只有通过磋商才能得到满足”
。赞同原则赋予臣民对国王的征税要求做出回应的权利,但国王不可能单独征求每位臣民的意见,因此,这一权利通常由不同等级或团体的代表来表达。赞同和代表原则在中世纪制度史的发展中体现为代表大会的出现,这是13世纪欧洲的普遍现象。
早在腓力二世和圣路易时期,国王就曾分别召集过城市、贵族或教士会议,这一做法从早期封建领主召集的附庸集会发展而来。不过直到13世纪末,法国国王都是分别召集不同的等级或群体进行协商。直到1302年,腓力四世与罗马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发生冲突,为动员举国舆论的支持,他第一次召集由教士、贵族和城市代表组成的三等级大会。从1302年到1314年,腓力四世共召集6次三级会议,基本都与财政问题相关。伴随着君主税权观念的普及,三级会议更为重视其对征税的同意权和表决权,并开始提出对赋税的征收及其用途进行监管。据称,腓力六世曾于1338年认可路易十世(1314—1316年在位)继位时颁布的一条谕令,即“不经三级会议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这类原则看似对王权的限制,但考虑到在中世纪,各种封建习俗和传统对君主权力形成有力的钳制,要突破或改变这些习俗,召开三级会议征得各等级代表的同意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三级会议的出现最初实际上为国王征税权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14世纪上半期,为征收临时特别税,国王循例征求三级会议的同意。这一局面在14世纪中叶可谓峰回路转。1356年约翰二世被俘后,为支付父亲的赎金以及筹集军饷,陷入绝境的王太子查理不得不求助于三级会议。第三等级代表艾田·马塞等人主导的三级会议同意查理提出的征税请求,但要求进行全面的政治改革,由三级会议任命28名成员组成新的议政会监理国政,设立新的税收机构对赋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管。迫于形势,查理于1357年3月颁布“大敕令”,同意三级会议定期召开,新税经其同意方能征收。敕令第二条规定:“所征之消费税、协助金、盐税只能用于所从事之战争,不得挪作他用……所有赋税不再由国王之官员、而由三级会议选出的代表进行征收和分配。”不过,鉴于当时的复杂形势,缺乏政治经验的三级会议并未成功实现对王权的限制。艾田·马塞为达目的不惜铤而走险,于1358年发动巴黎市民起义,这致命的一搏也为法国历史上仅有的一次建立代议制政府的尝试画上了句号,从而也预设了法国不同于西欧其他国家的宪政发展之路。随后,如上所述,查理绕开纠缠不休的三级会议直接在1360年颁布征税法令,直到1380年临终前出于道德和良心上的顾虑才撤销。三级会议的代表虽然对此有异议,但王国面临的险恶形势以及民众对强大王权的渴求,使得只要能保障王国臣民的安全,国王可随意征税的支持者占了上风。亨尼曼将之看作法国国家财政诞生的标志,认为这是一场真正的王室财政革命。三级会议默许了查理的做法,结果是英格兰的议会逐步控制“国王钱袋”的同时,法兰西的臣民却日益习惯了君主随意征税的行为。
不过,三级会议对国王征税权的限制并未终结。查理六世继位后,不得不与全国和省级三级会议、城市等不同实体分别进行协商,并在1382年之后相继获准重新设立商品交易税和盐税。但征税额和征税期限仍需经过三级会议的同意,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查理七世(1422—1461年在位)统治初期。
三级会议在征税权问题上的最终让步发生在1435年至1439年间。是时,法国所面临的严峻的战争和经济形势为君主征税权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契机。百年战争已进入最后阶段,取得战争的胜利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1435年和1436年两度召集的三级会议同意国王连续征收商品交易税,查理七世随后以法令的形式颁布了交易税的征税种类、税率、征税方式以及管理条例,并将其征收范围扩展到所有从英国手中收复的法国北部和中部地区。1439年三级会议的召开一般被看作查理七世取得直接税控制权的标志。一个重要的因素推动了这一进程,从1439年开始,查理七世尝试建立常备军,常备军所需的经常性的军费支出为征收达依税提供了必要且正当的理由。正因为如此,三级会议最终同意查理七世征收达依税。虽然三级会议并未直接授予国王永久征税权,而且对商品交易税和达依税的征税年限仍有限制,不过从实践上而言,随着盐税、交易税和达依税相继成为每年征收的常规税,法国国王最终取得了不经三级会议同意便可自行征税的权力,为三级会议退出法国的政治舞台埋下了伏笔。1442年,内维尔地区一群起兵造反的贵族为赢得当地民众的支持,批评国王未经贵族、教士和第三等级同意随意征税。查理七世辩称王国面临的紧急状况赋予他征税的权力,他还补充道:“为征税召集三等级会议乃劳民伤财之举,委实无此必要。”菲利普·德·科米纳(Philippe de Commynes,1447—1511年)在其《回忆录》中不无悲怆地提到:“查理七世是无须三级会议同意便可按其意愿征税之第一人。”君主征税权的确立同时还带来赋税性质的变化。自1439年之后,此前需三级会议同意方能征收的“协议税”(impetconsenti)为建立在君主权威基础上的“强制税”(impot d'autorite)所取代。杜邦一费里埃将其看作“内外的双重胜利”,他指出:“新税不仅赋予王国一位难得的保卫者,同时也缔造了一个绝对君主。”
百年战争结束后,质疑之声再次出现。1484年三级会议的代表含蓄地表达了对国王征税权的异议,三级会议同意查理八世(1483-1498年在位)连续两年每年征税150万锂,但在表述中使用的是“同意以贡赋的方式授予国王”,刻意避免使用“赋税”一类的词语。鉴于查理八世此后并未召集过三级会议,这种异议的表达无疑有些苍白。由此可以看出,15世纪中叶之后有关税权争论的重心已经发生变化。虽然“国王应靠自己活”仍为人们所强调,但大多数人显然已经接受了君主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己的领地为生这样一个事实,领地收入与赋税收入因此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或替代关系,而成为一种互补。
四
由此可见,从“领地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并非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为君主征税权提供了理论支持,封建习惯法则为国王向臣民征税提供了实践空间,加上13世纪晚期至15世纪中叶法国的社会和政治现实共同作用,推动了中世纪晚期税权观念的转变。阿奎那强调的是君主应尽可能自立自足,不损害臣民的利益;“必需性”和“公共利益”准则的出现则为国王征税大开方便之门;《果园之梦》进一步认可了君主在和平时期征税的权力;最终随着赋税的常规化,1484年三级会议对传统收入的强调只是微弱地表达了希望降低税负的意愿。对普通臣民而言,腓力四世时期的人们将最轻微的赋税都看作是不正当的。不过,正是腓力四世进行的一系列财政创新奠定了“税收国家”的起点。王国在百年战争时期面临的生死存亡的境况极大地缓解了人们对征税的抵触心理,民众对秩序、稳定和强有力的君主权威的渴望胜过对财产权的关注。自此之后,纳税逐渐成为臣民对君主和国家应尽的义务之一。从托马斯·阿奎那到中世纪最后一次三级会议,在两个世纪的时间里,“国王应靠自己活”这一财政原则的反复出现,实际上反证了近代意义上国家赋税的逐步确立。
与此同时,围绕赋税的征收和管理,各种政治实体和行政机构也发展起来,并表现出专门化和职业化的趋向。首先,代议制机构的出现与国家赋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向臣民的财产征税需征得其同意,国王与臣民要进行对话和协商,由此推动了三级会议这一代议制机构在法国的诞生。这一制度并非来自抽象的观念,而是产生于国王与臣民或其代表就王室的财政需求进行的政治博弈,并最终影响了法国的宪政发展。虽然三级会议最终放弃了对征税权的控制,但代议制并未退出政治舞台,而是与法国君主制的发展伴随始终。除全国三级会议外,中世纪发展起来的还有规模大小各不相同的地区、省级、地方和城市代表会议,它们分别代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利益。如果三级会议搁置国王的征税要求,国王则与各地区或城市分别协商征税,这一做法有时比召集三级会议更有效率。
在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王权扩张的过程中,为取得地方精英阶层和民众的支持,国王往往授予一些边境省区以各种特权,诸如保留省三级会议,并向地方或城市精英让渡一定的税收特权和利益。查理五世曾与贵族和城镇分享直接税收益,允许贵族保留其领地上臣民所缴赋税的1/3,大多数主要城镇也可保留其辖区所得赋税的1/3。15世纪末16世纪初,布列塔尼并入法兰西之时获得国王授予的多项特权,包括未经过布列塔尼三级会议同意不得在该地区派驻卫戍部队,不得设新官职和创立新税,且要按传统的方式征收炉灶税及其他赋税等。这些特权一直到18世纪都是布列塔尼三级会议维护省级利益的“护身符”。除布列塔尼外,朗格多克、勃艮第等边境省区并人王国时也被授予类似的特权。16世纪晚期,一半以上的地区保留了省三级会议和地方会议对税收的表决权。到1700年,对国王征税享有表决权的三级会议省仍占王国面积的1/3左右。布列塔尼、朗格多克和勃艮第的省三级会议一直到18世纪晚期都依然活跃。因此,在欧美修正主义史家看来,在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省级和地方代议机构与王权之间的互动及其影响对于界定法国绝对君主制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是一种不可忽略的因素。
征税行为还推动了财税管理体系及政府职能的发展。13世纪赋税管理的突出特点是缺少专业化,尚不存在专门的税务官,各级地方官的主要职责在于司法和军事,间或承担国王的征税任务。从l4世纪开始,国家财税管理机器逐步发展起来。皮埃尔·肖尼指出,赋税管理所要求的计量和精确性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14世纪的征税行为创造并带来了行政管理手段的职业化。腓力四世在1302年授权成立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财政司法机构——审计法院(Chambre des Comptes),主要负责管理王室领地,并监管公共开支,其基本组织原则在1320年腓力五世时期正式确立下来。1356年之后,应三级会议的要求,国王开始任命由其选出的财政总长和税务官对省级和地方的赋税征收进行管理。这一做法在1360年之后得到推广,中央和地方的财税管理开始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巴黎设总司库和财政总长,分别负责常规收入和特别收入的征管。14世纪中后期,财政总长成为正式的王室官员,由国王的御前会议任免,享有薪俸,主要负责对间接税的包税进行招标,同时监管其他赋税的征收。在地方层面,各个教区设若干名税务官(elus)负责征税,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专门的地方财政管理单位——财政分区(election)。1380年之前,查理五世设立了31个财政分区,1422年增加到51个。与此同时,专门的财税司法机构也发展起来。随着赋税收入成为王室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389年查理六世下令在巴黎建立税务法庭(Courdesaides),专门负责审理与王室财税有关的案件。
15世纪30年代之后,赋税的常规化推动了王室财税管理体系的长足发展,并向中央集权化的方向迈进。为加强对地方财政分区的管理,查理七世首创财政区(generalite),作为地方一级的最高财政管理单位,下辖若干财政分区。在此基础上,财政分区体制得到进一步拓展,1461年王国的财政分区增加到75个,覆盖了中部和北部的绝大部分王室直属领地。1443年至1460年,查理七世颁布多项法令,对分区税务官、财政总长、法兰西司库和审计法院等不同财政官职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达依税等赋税的摊派和征收方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柯林斯认为,这种财税管理的体制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王权在地理和社会层面上的拓展。一方面,国王的政令得以在王国更广泛的地区得到推广和执行;另一方面,财税体系为中央王权与地方精英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利益纽带。查理七世创立的财税管理体系一直沿用到弗朗索瓦一世(1515—1547年在位)统治时期。随着财税机构的发展和官僚体系的膨胀,到1515年时,负责管理常规收入和特别收入的财税官员多达1557人,已超过司法官员的数量(1455人)。在肖尼看来,近代国家实质上是通过征税权体现其首要权力的“财政国家”,“它因赋税而生,以赋税为生”。1523年,弗朗索瓦一世最终取消了传统的“常规收人”与来自赋税的“特别收入”在名称上的差别,两项收人共同构成了近代早期法国君主的常规收人。
综上所述,中世纪晚期,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家赋税逐步取代封建赋税成为国王收入的主要来源。从“领地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表明国王从“靠自己活”转向“靠臣民活”。当国王超越中世纪封建领主的属性,以整个王国最高统治者的君主身份要求全体臣民纳税时,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封建关系开始瓦解。尤其是在15世纪30年代,查理七世相继取得对直接税和间接税征税权的控制,确立了不需三级会议同意便可强制征税的权力,隐约预设了近代法国君主制的“绝对主义”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封建赋税向国家赋税的转变并不只是法国君主制的一种内生性变化,它伴随着中世纪晚期税权观念的转变,以及政府结构和管理体制的革新,实质上改变了中世纪的社会基础和权力运作方式,为近代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石。
熊芳芳,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