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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逻辑学》 试译

2022-09-15 18:45 作者:思其群  | 我要投稿

第二章 定在

定在是被规定了的存在,它的规定性是存在着的规定性,即质。某者通过自己的质而与他者相对,是可变化的和有限的,某者并非相对于他者才被否定地规定,相反,它在自身那里就全然是被否定地规定的。它这种首先与有限的某者相对立的否定,就是无限者。这种抽象的对立——上述这些规定就显现在其中——又自我消解于无对立的无限性即自为存在之中。因此,对于定在的论述具有如下三节:

A. 定在本身;

B. 某者和他者、有限性;

C. 质的无限性。

A. 定在本身

在定在

a.本身那里,它的规定性首先

b.要被区别为质。而质,无论在定在的一个还是另一个规定中,都得被看作是实在性和否定。但在这些规定性中,定在同样被反映回自身之内,被如此设定的定在,就是

c.某者或定在者。

a. 一般意义上的定在

从变中产生出了定在。它是存在与无之简单的一体存在。定在由于这种简单性而具有了直接者的形式。它的中介活动,变,潜藏在它的背后,中介活动扬弃了自己,因而定在显得是一个据说可由以出发的最初东西。它首先处于“存在”这一片面的规定当中,而它所包含的另一个规定,无,同样将在它那里自我显露出来而与存在相对。

它不是单纯的存在,而是定在,在词源学看来,它是在一定位置的存在,但空间表象不应归入这里所讲的定在。变之后的定在,实际上是连带着一个非存在的存在,以至于这个非存在被吸收进同存在的简单统一性中。非存在被吸收进存在中,这样,具体的整体便处于存在或直接性的形式当中,而非存在就构成了规定性本身。

由于存在在变中已经表明自己不过是一个环节而已,所以处于存在之形式亦即存在之规定性当中的整体,同样是一个被扬弃了的、被否定地规定了的整体。但它仅仅为我们而言、在我们的反思中才是如此,它在它自身那里尚未被设定为如此。而定在的规定性本身则是一个被设定了的规定性,它就潜藏在“定在”这一表达当中。必须始终明确地把二者区别开来,只有被设定在一个概念那里的东西,才应归入对这个概念的展开着的考察,才属于这个概念的内容;而尚未被设定在概念自身那里的规定性,则属于我们的反思,不论这种反思是外部比较,还是恰好涉及概念自身的本性。对后一种规定性加以说明,只能用来澄清或预示那个将在展开活动中演示出自身的过程。整体,即存在与无的统一体,处于“存在”这一片面的规定性当中,这种说法是一个外在反思,而在否定中、在某者与他者等等中,它则会成为一个被设定了的反思。诸位应当已经注意到了这里所提出的区别,假如对反思所能容许自己发觉的一切,我们都予以解释,这就会导致我们对那些——必然把自己呈现在事情自身那里的——东西作出过分详细的预测。诸如此类的反思,虽然可以用来方便我们综观,从而方便我们理解,但也可能会引发害处,即它们对于进一步的东西而言,看上去是一些不合理的断言、根据和基础。因此,人们应当恰如其分地对待它们,并把它们与事情自身进程中的环节区别开来。

定在对应于前一位面的存在,不过,存在是未被规定者,因此在存在那里,并无任何规定自我呈现。但定在是被规定了的存在,是一个具体东西,因此在定在那里,它的诸环节的若干规定与各种有区别的关系立即自我敞开。

b.质

定在之中的存在与无,由于直接性而不彼此超越,在这种直接性中,它们是一体的。就定在是存在着的而言,它就是非存在,就是被规定了的。存在不是普遍者,规定性不是特殊者。规定性尚未脱离存在,更确切地说,它再也不会脱离存在了,因为从现在起,奠定于基础的真相,是非存在同存在的统一体。此后的一切规定,都把自己呈现在这个作为根据的统一体之上。但是在这里,规定性同存在所处其中的那个关联,是二者的直接统一体,以至于对二者的任何区分都尚未被设定。

被自为地孤立起来的规定性,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质,一个完全简单而直接的东西。一般意义上的规定性则是更为普遍者,它既可以是量的东西,也可以是进一步地被规定者。由于这种简单性,质本身不可被进一步言说。

但是,无和存在一样,都被包含于定在之内,因此定在自身,对于质——仅仅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的片面性而言,乃是一个标尺。质同样要被设定在无的规定当中,这样一来,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被设定为一个被区别开的、经过反映的规定性。于是,无作为规定性的被规定者,同样是一个经过反映者,即“拒绝”。那种被区别为存在着的质,就是实在性;同拒绝纠缠在一起的质,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否定,它同样是一种质,但被视为一个欠缺,之后它又把自己规定为界限和限制。

二者都是定在。但在“实在性”这一以“存在着的”为重音的质中,它包含规定性,因而也包含否定这一点就被隐藏了,所以实在性只被视为某种把拒绝、局限性、欠缺统统排除在外的肯定者。否定假如被当作单纯的欠缺,那就是无,但否定是定在,是质,只不过它是由一个非存在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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