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梦萱讲商经part1: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 公司的头:有限公司叫股东会,股份公司叫股东大会。公司的手脚:董事会*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董事会)
- 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营利目的、社团性
- 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小企业,封闭型,两三个人自己设立着玩玩,财务信息不用公开)、股份责任公司(大企业,例如中石油、中石化)
-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
- 总分公司:分公司相当于民法中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相当于公司的手脚,仍是法人的一部分
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自己有营业执照,因此在民诉中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原告和被告
- 母子公司:母公司掏钱,投资占到51%以上,属于投资控股关系
子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母子公司之间只是控股关系
-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讲的是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三角关系
- 认缴和实缴
认缴是承诺要交的钱,最终如果公司破产而没有实缴完毕,需要加速到期
最终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认缴数额而不是实缴数额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起点:公司的法人性
所谓的法人人格就是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一旦否认,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滥用的认定】
第一,人格混同。最重要的是看财产。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且不做财务记载
(2)股东用欧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
(3)账簿不分
(4)利益不分
(5)公司的收益记在股东名下且由股东占有使用
第二,过度支配与控制。
(1)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2)母子公司交易,收入归一方,损失归另一方
第三,资本显著不足。(缺乏经营的诚意)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问题】
第一,另行起诉。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具有生效的裁判确认,现在债权人另外又提起来人格否认,则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股东,公司是第三人。
第二,一并起诉。债权人基于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人格否认之诉,请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是债权人,公司和股东是共同被告。
第三,直接起诉
二、公司的设立流程
- 六要素:人、钱、章程、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 人:在设立阶段叫做“发起人”,又叫做设立中的股东。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一旦设立失败,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有发起人协议,只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Q】发起人协议的时间效力如何?
- 章程:共同订立、分别订立
共同订立:大家一起协商,同时签字
分别订立:针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章程的约束对象:
①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名称等)
② 股东(股东会表决问题等)
③ 董监高
越权行为(超过章程):
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效
- 名称:
【e.g.】北京厚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字号问题:
公司名称可以用外文名称
可以用地名(但是不能用县以上的区划)
可以用投资人的姓名
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单纯的汉语拼音和数字不能作为企业字号
- 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合伙(合伙目的就是拿到营业执照)
- 设立中公司民事行为的性质→如果是合同,商法不做另外的调整,民法说有效就有效
- 合同责任的承担问题→两个方面:以谁之名义,为谁之利益。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可以找发起人要钱,也可以找公司要钱
(2)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直接找公司要钱
公司成立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以设立公司的名义,为发起人自己的利益和相对人签约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有限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毕竟是小企业
小型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
大型的股份公司可以募集设立
- 募集设立
登记的是实收的资本总额,且发起人认购的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
两部分程序:第一步,发起人先出资认购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第二步,向社会募集(公募、私募)
两协议: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
(委托证券公司做承销、银行代收股款)
[ 至此发起人要做的事已经做完了,接着人家就打钱来了↓ ]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后,30日内验资(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做,也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并召开创立大会(相当于公司在筹备阶段的股东大会)
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不同:一个在拿到营业执照之前,一个在拿到营业执照之后。
创立大会的职权:两审两人一通过
① 审议发起人筹备情况的报告
② 审核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用作财产的作价
③ 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④ 通过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应该是发起人订立,由创立大会通过
- 原则上发起人认股人出完资之后是不能抽回股本的,否则就是抽逃出资了。
可以抽回的只有三种情况:
第一,没有按期募足。
第二,发起人没有如期召开创立大会。
第三,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设立失败。
股东的出资
- 金钱出资:没有数额限制,没有来源限制(可以用黑钱买股权,只是最终要使用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 实物出资:所有权换股权(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许用使用权出资),对于实物的价值一定要实估,没有所有权的物(不包括货币,因为货币占有即所有)→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制度(受让人:善意、对价、手续全)
- 不动产交付和过户相分离:当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
- 所有权换股权
无权处分要求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
股权的计算都是以实际交付为准
- 我国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出资(商业用地才是“出让方式取得”)
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有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没有抵押)
- 所有的出资瑕疵都可以进行补正
- 股权出资:出资人以自己对另一个公司享有的股权作为出资
股权出资相当于是股东置换的问题,牵涉到身份的变换,背后是股东一系列权利义务的转换
股权出资要求100%无瑕疵:实体/程序
- 股权出资的条件×4:
① 合法持有,依法转让——合法性
② 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 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例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
④ 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 股权出资有瑕疵时,法院将会给定一合理期限,要求出资人解除负担/进行价值评估等(补正)
没有补正,认定出资人未能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公司不成立
- 出资禁止: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要么是不可估价/不可转让,要么是不适宜估价/价值不固定
- 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实物等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如果未能完成上述义务,则构成违约(发起人协 议→发起人是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要设立发起人协议,主要约定在公司设立中各个发起人出多少钱、什么时候出完,等)
违约责任有三个层面:第一,对公司的责任;第二,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第三,对债权人的责任。
没有足额出资,则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的责任:补足+连带。
对债权人的责任: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是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而此处的股东只是出资有瑕疵,并未出现干涉公司经营,恶意没有那么重,只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旦说“补充”就说明债的承担有顺序问题
这一债务毕竟是公司的债务,先由公司清偿,不够再找股东。
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是一次责任(指以出资额为上限)
-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由,请求没有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
例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
→ 公司按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申请破产,一旦 申请破产所有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如果公司就是不申请,而且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还是可以通过加速到期的方式让股东填补出资差额
2)恶意延长:债务产生后股东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
- 因为市场变化或者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视为正常出资。
- 出资不实vs出资违约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出资不实多了一个“中介机构需要对债权人在评估或验资不实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 抽逃出资:(假利、假债、关联交易)
假利—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假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把当时的出资转出
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抽逃出资和人格否认中的“过度控制”容易混淆:注意抽逃出资的最终目的止步于股东自己的出资,而滥用股东权利的最终目的是全部公司的控制权
另外,股东手段的恶劣程度也不同。抽逃出资好歹有个“遮羞布”,例如伪造的财务报告,而人格否认连遮羞布都没有,直接无偿调走、无偿转让,在财务上不做记载。
相应地,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需要对于整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限定于抽逃出资的范围内
- 抽逃出资的责任:
不承担违约(发起人协议)责任,因为此时公司已经成立,股东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只是之后抽出,因此不需要对于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返还+协助者连带。(之前在出资不实或者出资违约中的连带都是“发起人连带”,因为那时候公司还在设立阶段,谁都是亲爹妈,都要负责)
对债权人的责任: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之内的补偿赔偿责任+协助者连带
- 增资时的出资瑕疵:公司成立之后,要扩大生产规模、新增资本的时候,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未能按照增资协议缴足出资
法律责任:
对公司补足;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没有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过错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Q】公司、高管会有什么过错?
- 对于瑕疵股东的限权:
- 限制财产性股东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 解除股东资格(特指强调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强调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的流转本就是自由的,不强调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注意:不是“未足额履行”,此处的意思是一分钱都没出)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剥夺其股东资格
解除股东资格之后将会出现公司资本的空缺,此时必须即使办理减资或者由他人进行补足
办理减资或者由他人补足之前,公司的债权人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支持
公司的股东
- 三组关系:出资证明书(股权证书)和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和股东资格
效力最高的股东名册
- 出资证明书是证权证书,只能证明有股东资格,和股东名册没有直接关系
- 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出资额、证书、编号,是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在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照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
- 公司有义务进行工商登记,没有登记但是在名册上不影响股东身份,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 牵涉到股东资格的诉讼一律以公司为被告
- 代持股问题: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才有代持股问题,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
① 内部关系:从合同法角度判断代持协议有效/无效,投资权益属于实际投资人(投资权益的归属实际上是合同纠纷)
② 外部关系:
a 隐名股东要成为显名股东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为代持股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
名义股东进行的处分是有权处分,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善意→不知道代持股协议、对价、手续全→ 股东名册)制度处理
【Q】为什么有权处分还不能直接取得股权呢?
【A】因为此时转让的是股权,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还有身份性,只是借用了物权法的规定,而不是按照物权法定性
b 名义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
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实际出资人承诺的出资不到位,也就是实际出资人出资瑕疵(可以追偿)
- 冒名股东(被冒名人不知情):被冒名人无权无责
- 一股二卖→ 二分法: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转让行为
第二次出卖时是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对价、手续全)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一受让人要求认定出让人和第二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由法院判断第二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第一受让人)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第一受让人没有及时督促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