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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开公司,有股东没钱为由不履行出资义务,能起诉吗?谁来起诉

2022-10-16 22:33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海旅公司诉称】:

海旅公司、凯撒公司以及北京科普游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共同发起设立了思行公司,根据2019年12月23日三方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凯撒公司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其首次出资额12万元出资完毕。思行公司成立后,除凯撒公司外,其他两方股东均按时完成了首次出资,但凯撒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约。

海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撒公司立即履行首次出资12万元的合同义务;2.判令凯撒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凯撒公司辩称】:

凯撒公司辩称,受疫情影响,凯撒公司经营困难,难以履行出资义务。双方此前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希望能退股,协商解决。

思行公司述称,希望凯撒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12月23日,海旅公司、凯撒公司、游子公司签订股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思行公司,总投资额为1000万元,其中,海旅公司认缴出资510万元,凯撒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游子公司认缴出资90万元。首期实缴出资30万元,其中海旅公司实缴15.3万元,凯撒公司实缴12万元,游子公司实缴2.7万元。

2020年1月2日,思行公司登记成立。该公司章程规定,海旅公司认缴15.3万元,凯撒公司认缴12万元,游子公司认缴2.7万元的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均为2020年1月31日前。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思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凯撒公司负有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思行公司履行首期出资的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凯撒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给思行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亦应予以赔偿。鉴于凯撒公司首期出资款的实缴期限为2020年1月31日,故海旅公司要求凯撒公司自2020年1月31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不当,利息应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撒公司向第三人北京思行公司支付首期出资款12万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海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北京海旅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凯撒公司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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