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之源律师为您一次性讲清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显著提高,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完善。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快速崛起,各种优秀作品、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类犯罪行为也相继出现,这不仅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更是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发展的环境。那么,你知道侵犯知识产权会触犯哪些刑法罪名吗?
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楠律师以案释法,为我们讲解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李楠律师,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专利律师、专利代理师、专家级知识产权咨询师。
业务领域: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诉讼、分析及预警等专利业务;登记及维权等版权业务;商标维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民商事诉讼和非诉业务。
李楠律师凭借28年的工作经验,出色的专业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
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介绍:
江某、常某在居住地租用某厂房,雇佣他人利用罐装散装原料润滑油的方式,生产假冒著名品牌润滑油4千余桶,查获当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为35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润滑油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江某、常某等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介绍:
卢某谎称自己是某酒集团总代理,以每箱2200元的价格购进10箱(每箱12瓶)假酒,再以每瓶388元的价格销售给明某。事后,李某经明某引荐,从卢某处以每瓶580元的价格购买“假酒”20箱。卢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情介绍:
陈某未经权利人许可,购买散装身体乳灌入其购买的包装瓶内,又花费50余万元向左某等人定制印刷假冒其他品牌注册商标标识自行粘贴于瓶身上,并雇佣他人负责塑封、打包、发货,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身体乳6万余瓶,非法经营数额140余万元。陈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左某等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专利罪
案情介绍:
某玻璃厂职工卢某发明设计“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周某生产了双层艺术玻璃口杯,并大量销售。经鉴定,该口杯具备了某玻璃厂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没有经过专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周某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上述产品,其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周某构成假冒专利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介绍:
A激光制作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因公司经营困难,在明知陈某没有授权和委托书的情况下,仍授意该公司相关人员与其签订委托制作电视剧盗版光盘的合同,经鉴定查获的46万张光盘均为侵权复制品,王某、陈某等相关人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内容为其电影、电视作品的光盘,依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情介绍:
任某长期储存和销售盗版书籍,经检查,从任某处查扣《现代汉语词典》《经典散文集萃》《牛津英汉双解词典》等书籍2万余册,经鉴定,均为盗版非法出版物,任某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情介绍:
刘某原系A公司技术团队负责人、机械工程师。某日来到B公司涉案风电机组安装现场,携带照相机等工具,伪装进入正在安装的风电机组内部,对机组的内部结构、相关设备及技术参数等信息进行测量和拍照,共计拍摄617张照片及录制15个视频。
经鉴定,涉案机组的五项技术点在案发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刘某所拍摄照片中记载的技术信息相同。该技术信息自主研发成本为403余万元,许可费用为5767余元,非法侵入造成检测费损失30余万元,生产误工费损失40余万元。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案情介绍:
唐某(中国籍)在出国留学期间得到了境外X商业机构(高端新能源材料公司)的资助,毕业回国后X机构派遣“卧底”唐某入职国内C高新能源材料公司,并每月向其发放巨额工资,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C公司的大量新能源材料的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提供给境外X商业机构,造成C公司巨额损失。唐某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案例,您是否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与认识呢?
面对与日俱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不断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状况下,要积极寻求法律保障,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产权维护。在商业交易中,企业要严格遵守市场规范,做好专利申请工作。同时,企业要完善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自身保护实力,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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