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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饲料进口登记证

2023-09-18 17:14 作者:进口饲料登记中心  | 我要投稿

农业部2014年第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款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注册登记范围

  • 宠物饲料(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 配合饲料

  • 浓缩饲料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精料补充料

  •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 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 动物源性饲料

  • 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 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 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登记要求

1、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4、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1-2]  

工作程序

一、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两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份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固体不少于150克、液体不少于200毫升)。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二、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三、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

四、颁发证书。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

五、续展登记。进口饲料和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要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

注: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再次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或办理。

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工作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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