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作品是否应该割裂
看到李易峰多次嫖娼被抓,其作品被下架的新闻。由此想到了人和作品的关系,其实以前就有过思考,今天想要通过写随笔的方式捋一捋自己的想法。 现在影视圈,基本上一旦有艺人严重违反了法律或者道德,那么他的作品便会被在各大平台下架。我对此其实有些异议。 我认为人与他创造的作品应该是割裂开来的,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了道德或者法律就将他的作品下架。其实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的作词者田汉,他在婚姻上一直为人所诟病,因为他一生总共结过四次婚,其中有两次是在婚内移情别恋,以现在的眼光看,他在道德上肯定是不过关的,但是我们绝不会下架他的作品比如国歌。李白,知道他生平的应该知道是渣男一个吧,不但不顾家,还要把妻子家的财产败光了,可是他的诗是流传至今的。《悯农》作者李绅,就是写“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那个,最后成了个大贪官,可是这首诗也没有被封杀啊。爱因斯坦的感情史也很令人不耻,可是他的理论我们依然要研究、应用。假设一下,一个有才华的、能够与李白相提并论的、能够吟诵出千古绝唱的诗人在写出作品几年后被爆出嫖娼,难道他的作品就要被下架吗? 劣迹艺人的作品被下架,劣迹诗人、劣迹科学家的作品要不要被下架呢?有些人可能会说,影视作品怎么能与诗词,科学理论相提并论呢?可是这样换一个说法不就是“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怎么能与艺术家、科学家的劳动成果相提并论呢”,可是我们也提倡每个职业都值得尊重,职业平等不是吗?然后我还想到一种反驳,《建国大业》、《建党伟业》等主旋律作品有很多明星参演,假如以后有某些明星被爆出嫖娼之类的丑闻,难道我们当真要将这些红色作品下架吗? 我认为犯了法就要依法处理,但是不至于将其作品下架。实际上也没有法律这样规定吧? 文中的“他”不代表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