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二——精准识别劳动合同中的陷阱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殊不知本应该公正公平的协议,有时候却成为用人单位欺骗劳动者,明目张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遮羞布。今天陈律师就带大家来识别那些用人单位惯用的伎俩,避免劳动者踏入HR的陷阱。

一、故意拖延签订时间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责任,经常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或者口头约定合同内容,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对于这种明显的陷阱一定要看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用工次月起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最长需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试用期期限过长
有些劳动者,特别是刚刚走出社会的毕业生,他们对劳动法不了解,认为试用期的长短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内容自由决定的。其实不是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有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与规定不符,可以大胆地提出来。

三、不明确劳动报酬
很多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口头约定报酬待遇,并以工资待遇随业绩不同具体调整为由,在合同中把工资待遇留空或者把最低的工资标准写上去,这些都是不合理的规定。如果后期涉及劳动纠纷,对于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明确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数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

四、签署放弃社保声明
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抓住劳动者对社保概念理解不透彻的心理,承诺以工资补助等形式代替社保缴纳,然后让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这种做法是无效的,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关系双方应尽之义务,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有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类似还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约定,也属无效,如劳动者已实际领取该款项,应退还用人单位后,双方再按各自缴费比例共同补缴。

五、合同多处留白
签合同时,合同内容中有很多空白地方,你是不是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有些公司会忽悠你,空白处公司后面会补上去,你先签字就好了。殊不知这给公司留下了很多的套路空间,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大忌。因此,在签字之前,一定要要求公司把空白的地方补充完整,不然空白有多少,发生劳动纠纷的隐患就有多少。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不当
末位淘汰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单位所沿用,公司会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排名,排名末位的就会被以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辞退。这样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非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且即使是不胜任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是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所以千万不要因此被用人单位所忽悠。
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你还遇到过哪些“坑”?可以评论区留言,陈律师来教大家如何防范,让大家远离职场套路。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