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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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1)
商标类型
商品商标
具体使用形式
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会等形式。
(2)
商标类型
服务商标
具体使用形式
服务场所(招牌、工作人员服饰、价目表、办公文
具等)、文件资料、广告宣传、展览会等形式。
(1)
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情形
主要标示商品质量、特点、
地名等的文字与他人商标
相同或相似。
举例
他人在洗衣液的商品类型上注册了“薰衣草”商标,
而后某品牌洗衣液上亦使用了“薰衣草”,但该“薰
衣草”是用于表示洗衣液的香型,因此不构成侵权。
(2)
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情形
合理、客观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并且说明了自己的
商品/服务源于他人或与
他人有关。
举例
某品牌电脑贴附的芯片品牌标识,表示
其芯片的来源,属于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